但是走到trial那一步還是很可能的,而且有些政府律師很聰明,會搞些小動作,利用程序問題,管轄權問題,甚至要求改變審理地點等來對你不利,比如要求將案件轉到你的I-485被審理的中心附近的聯邦法院,理由是這樣有關的移民官才可以出庭做證,如果法官覺得有道理而同意了,那每次開庭就有你跑的了,耗時又費錢。而且這樣一轉庭,又會拖2-3個月。
以前還有在開庭前兩周突然要求改日期的,說因為有什麽聯邦案件要審理,或是做證的人那天來不了什麽的,一下又拖很久,特別是你的律師如果原來的行程排得很滿,這樣一來會影響他/她很多事,可能會增加收費。當然如果政府律師搞這種東東多了,很可能引起法官反感,會增加你最後獲勝的機會
就目前情況看,法官沒有舉行hearing前就駁回的可能不大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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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盡量和US attorney建立建設性的工作關係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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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2007 postreply
16: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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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告這麽做惹火了法官,那就死定了。對於政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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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2007 postreply
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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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不過碰上賀梅案前兩個法官,好孩子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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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2007 postreply
17: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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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所有的法官都像賀家碰到的孟菲斯法官那樣,這不是最終
-xiaoba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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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2007 postreply
17: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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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如果原告這麽做惹火了法官,那就死定了。對於政府律師
-gcfigh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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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2007 postreply
23:0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