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回來了。 一打開電腦, 就看到很多留言。
一篇文章回應不了那麽多, 就先回應一下佛弟子隨緣而顯的帖子。
佛弟子隨緣而顯說:“講《妙法蓮華經》,還是慎言吧。我讀過幾年的《妙法蓮華經》,我是第五次給你留言了,慎言、慎言。”
嗬嗬, 我想說:“像你這樣留言, 別說五次, 就是五百次, 也毫無意義, 別人根本不知道你要說什麽。”
你的博客我去了,
09年1月就開了, 比我還早, 一片文章沒有。
你想要說什麽, 不妨直接說出來, 想罵人也隻管罵出聲來。 我覺空大師這點度量還是有的。 你就別神秘兮兮的隨緣而顯了, 直接顯出來。
密宗有辯經, 禪宗有驗證。
你既然顯了五次了, 我就驗你一次, 問你三個問題。
問:“本來麵目是什麽?”
問:“為什麽佛無漏而眾生有漏?”
問:“為什麽佛無生死而眾生有生死?”
三個問題其實也是一個問題, 你如果能答出第一個, 第二和第三個問題自然也能答出來。
我告訴你,
竹林宗六位開悟的弟子每一個都能答出這三個問題。
你若也能回答, 我便驗證你明心見性。
不但是你, 任何佛弟子若能答出這三個問題, 就開悟了。
你若答不出, 就不必再東遊西蕩隨緣而顯了。 就像我小時候縣城體委大操場放露天電影一樣, 趕緊找條小板凳, 占個好地方, 坐下來聽我說法。
過了這個村, 就沒有這個店了。
大乘八宗我已經說到第七宗了。
說完律宗就剩下密宗, 說完密宗我就封筆收山。 到時候啊, 就沒有什麽慎言不慎言了, 嗬嗬, 你就算請我說我也懶得再說了。
我們今天講《十誦律》第十一到第二十卷。
這十卷中犯戒的例子總結如下:
不疊被子, 嗔恨, 隻管自己不顧他人, 比丘尼輕語大笑, 比丘比丘尼共乘一船, 獨與女人共坐一地, 報複, 罵人, 飲酒, 在蔬菜和水中大小便。。。。。。
我不用再列下去了。
我想讀者諸君已經開始發暈:“到底要怎樣才不算犯戒?”
我不是律師, 法律不是我的專長。
在這一點上, 陳珂比我強, 法律是她的專長。
不過還是要班門弄一下斧, 說得不對的, 陳珂可以指正。
美國的法律和英聯邦國家的法律有一個本質的區別。
美國的法律和佛教的戒律非常類似, 它是以案例為基礎的。 出了一個這樣的案例, 就製定一條相關的法律。
所以美國的法律是非常的繁瑣詳細。
它也是越加越多, 經過幾百年, 基本上你一輩子可能碰到的情況都有一條法律在規範。
但社會是發展的, 總是難免有以前沒碰到的新情況出現。
碰到這樣的情況時, 就會出現法律空窗。
於是, 就需要製定新的法律。
因為它是這樣一個製度, 所以我們常常會看到一些莫名其妙的法律。
比方說, 你在街上行走, 如果手裏拿了一瓶酒, 瓶蓋是打開的, 對不起, 你犯法了, 警察就可以逮捕你。
拿瓶酒犯法, 帶把槍沒事。
再比方說, 某人犯法, 數罪並罰, 判個幾百幾千年。
好像壽命最長的人也隻活了一百二三十歲。
但是英聯邦國家的立法不同。
它不會那麽細, 不會對任何小事都立法。
它是根據一些大的原則來立法。
具體案件則由法官和陪審團根據這些原則, 或以前類似的案子的判決, 來斷案。 它的伸縮性比較大, 所以有時會有釋法的問題, 就是如何來理解這些大的原則性的法律, 究竟哪一條適用。
我個人是比較讚成英聯邦的這種原則性立法的。
不必規定得那麽細, 大家靈活掌握應用。
所以, 我是不讚同佛陀這種美國式的立法的。 這種方式是開放式的, 沒有止境的, 就像誇父追日, 永遠也追不上。
比方說, 比丘比丘尼不能共乘一船, 比丘不能獨與女人共坐一地。
這些都是防止淫亂的。
可是現在有同性戀, 怎麽辦?
比丘和比丘, 比丘尼和比丘尼, 可以共乘一船嗎?
比丘和比丘, 比丘尼和比丘尼, 可以共坐一地嗎?
再問,比丘和比丘尼,比丘和比丘,比丘尼和比丘尼,現在可以共坐一輛車,共乘一架飛機嗎?可以去餐館共一張桌子吃飯嗎?
佛陀的時代, 沒有同性戀的問題, 所以沒有立戒。
我們現代的佛弟子怎麽辦?
還是隻能根據大原則靈活掌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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