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拿到一個公司的OFFER。在這個公司跟我現在工作的公司是競爭對手。按照公司
規定,離職時必須告訴下個公司的名字。我如果告訴的話,我會被目前的公司立即
解雇(因為去的是競爭對手)。 我當然不想看到這個發生。我能否不告訴我要去的公
司名字,或一個假公司的名字?
競爭對手的公司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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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麽關係嗎?你都拿到offer了。公司的規定,你簽過字嗎?
-Many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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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2015 postreply
21: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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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不想早點去新公司?講明了立即解雇是正常的,不會對將來找工作有副麵影響。撒謊是會敗壞名聲的。
-叢林老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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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2015 postreply
23: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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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過這樣的情況
-衝浪潛水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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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2015 postreply
0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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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規定走。我們公司是立即revoke 各種 access,叫保安監督清理私人用品。2小時內保安送出大門。--中高層
-JJ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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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2015 postreply
10: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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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的時候,能否說個人原因,回家不工作了,然後休息一段時間去新公司報道
-wolike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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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2015 postreply
15: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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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潛水員講的可能,如果要去的A公司屬於競爭對手,而你還有B公司的offer, 選擇
-多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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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2015 postreply
05: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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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早想到吧? 立即解雇有問題嗎?需要保持身份?
-jiuyuetia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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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2015 postreply
08: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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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意思?不應該找競爭對手高攀?
-拉兄弟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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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2015 postreply
08: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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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這麽說吧? 不過做了就有擔當嘛。 公司不是有條文嗎? 讀懂了就知道怎麽辦了。
-jiuyuetia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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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2015 postreply
09: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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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奇怪,你本來就自己要走了嘛,給2weeks notice是courtesy,為公司著想。
-arcs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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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2015 postreply
12: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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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簽過這類的字,說離職1年內不能去競爭對手的公司
-狼跡天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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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2015 postreply
12: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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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走提前兩周算是一般的習俗,但是如果你預見你們公司會對你馬上采取行動,你就最後一天說,也不是不可以。說了,他們讓你馬上走,你就
-mickey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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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2015 postreply
16: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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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種情況,不是很可能,你也要當心,你們公司和新公司之間有沒有互相不雇傭對方雇員的協議以防惡意競爭,如果有,那也是問題
-mickey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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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2015 postreply
16: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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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好象過分了,有違憲法或勞工法之類的。但不能用以前公司的資源,這是肯定無疑。
-多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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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2015 postreply
17: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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嗬嗬,我簽過。。。。律師寫的,完全合法,更常見的是合作公司之間有這樣的協議。
-mickey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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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2015 postreply
17: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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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我經常被問起是不是簽過這樣的協議。
-jiuyuetia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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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2015 postreply
18: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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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一同事剛去了對手公司,按規定必須離職三個月後才能去對手公司。結果現在的公司還得付給他這三個月的公資直到他去下家
-seattle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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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2015 postreply
2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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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歇兩周假,歇假第一天遞交辭職信
-Happym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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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2015 postreply
19:4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