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走提前兩周算是一般的習俗,但是如果你預見你們公司會對你馬上采取行動,你就最後一天說,也不是不可以。說了,他們讓你馬上走,你就

來源: mickey222 2015-03-11 16:39:19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55 bytes)
回答: 競爭對手的公司huiming12342015-03-10 21:24:06
他們讓你馬上走,你就走吧。公司如果以前有規定必須要說名字,你就說好了。

有些技術性公司高管和技術骨幹要求簽non-competing agreement, 如果你簽了,你去對手公司是有問題的。

所有跟帖: 

還有一種情況,不是很可能,你也要當心,你們公司和新公司之間有沒有互相不雇傭對方雇員的協議以防惡意競爭,如果有,那也是問題 -mickey222- 給 mickey222 發送悄悄話 mickey222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3/11/2015 postreply 16:50:18

這個好象過分了,有違憲法或勞工法之類的。但不能用以前公司的資源,這是肯定無疑。 -多哥- 給 多哥 發送悄悄話 多哥 的博客首頁 (323 bytes) () 03/11/2015 postreply 17:29:42

嗬嗬,我簽過。。。。律師寫的,完全合法,更常見的是合作公司之間有這樣的協議。 -mickey222- 給 mickey222 發送悄悄話 mickey222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3/11/2015 postreply 17:59:03

對啊,我經常被問起是不是簽過這樣的協議。 -jiuyuetianxin- 給 jiuyuetianxin 發送悄悄話 jiuyuetianxin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3/11/2015 postreply 18: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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