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你不能遵守這種條件,你等於是違約。 然而這種超時工作的被雇條件本身是否合聯邦勞動法是你爭辯的地方
你和9 in-office hour policy 帖主的情況相映, 但是你是接受了超時工作的被雇條件,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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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人是必須的, 爭取一個雙方滿意的停雇條約
-CheGuev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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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2014 postreply
1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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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老板犯有工錢竊取(wage theft),這和不付1&1/2的加班費是兩回事, 因為
-CheGuev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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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2014 postreply
01:5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