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反誹謗的抗爭
我的工資並不高,餘下不足十天的年假病事假加起來不是一筆巨款,有它不多,我仍然需要找工作找到一份穩定的收入;沒它不少,目前來講節衣縮食的也還能過日子。我不是沒有想過放棄,前一段的失業津貼捍衛戰已經使我的精力和體力高度的透支,我知道自己幾乎沒有這個承受能力的再吃二遍苦,再受二茬罪。然而當讀到勞工部轉來了原公司對我的工資投訴的答複信時,我做不到無動於衷。
信上繼續陳列我的insubordination和willful misconduct的罪狀,並結論為由於不能令人滿意的performance,公司不得不解除與我的雇傭關係,而公司的年假病事假津貼,隻發給於12月31日時仍然在公司就業的員工。
勞工部轉來的信中並沒有原公司所提到的、目前正在執行的年假病事假條款政策的複印件,我在這裏工作了四年,自然知道沒有這12月31日之說;況且就我有限的財會知識來看,年假病事假應該記帳於Accrued Liabilities,是公司欠職工的福利,而不是額外的年終獎金。
勞工部的回複說政府的權限隻在雇員的工資,而年病事假屬於公司本身的福利政策範疇,如果公司違背自己的福利政策,我有權求助於法律解決。
我不再震驚而唯有苦笑,看起來我在公司裏犯的“錯誤”隨著離開公司的時間而與日俱增。我收到最初的解聘通知時,上邊沒有提到任何解雇的原因;當我申請失業津貼時,我被解雇的原因增加為insubordination;後來我獲批了失業津貼而公司上訴,我被解雇的原因被再次的加碼;這次我投訴沒有適時的收到應得的福利待遇,我的performance又出了問題, 而在一周前的聽證上,公司還對法官說其上訴的原因並不是質疑我的performance,聽證的過程是全部錄音的。
最要命的是,每個星期我仍然在不斷的發求職簡曆,也不時的收到相應的大大小小的電話試或是麵試,而麵試中最普通的一個問題卻常常令我尷尬萬分的無從回答:你為什麽要離開原公司或是你離開原工作的原因。我當然不承認也不會說是自己Insubordination 或是 willful misconduct而被解雇了,可現在公司要把這些罪名強加於我。如果潛在的雇主不按照我提供的reference而自己直接與我原公司聯係,難道我有機會有可能把法官湯姆斯的裁決呈上,對我的潛在雇主說,
“您看,這是依法而得的事實和結論,請別聽信非法之言。”
在就業市場每況愈下、求職競爭如此激烈的今天,美化自己的求職簡曆還不一定能夠得到工作呢。況且,很少有雇主會對求職者說出不被聘用背後的真實考慮,拒聘信上都是冠冕堂皇的說在眾多的高質量的應聘者之中,該公司隻能擇一而用等等。
每次麵試之後都音信全無 ,或許是我還沒有時來運轉,可我不得不首先掃除我求職中潛在的障礙。我可以再好好地潤色我的工作簡曆,也可以再努力提高麵試技巧,可原公司如果繼續任意而為的在背後說我壞話,那我的一切個人努力都將可能前功盡棄。並且有些工作招聘中,還要求提供前雇主的 performance review。如果不能夠有效的阻止原公司這樣變本加厲的的誹謗,我的職業前途仍將是沒有曙光。
我給公司老板A發了e-mail, 指出我在職期間並沒有做過什麽對不起公司的事情,我的performance有案可查有目共睹,而公司這樣一而再再而三的誹謗,已經不是就事論事而是個人傷害了,越過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線。同時,我再次撥通了當地律師協會的電話,再次的請他們推薦律師。
我所在的地方律師協會一次隻推薦一個律師,經過與所推薦的律師聯係之後,如果不滿意,你可以要求他們再推薦一個。這次推薦的律師通過電話交談後覺得還可以接觸,於是約好了時間。
經由律師協會推薦的顧客可以有一個小時的免費谘詢,但是要適當的付給律師協會一些推薦費。對於靠救濟金過日子的我,不得不開始精打細算的節省每一個銅板。我決定把要對律師講的事情原原本本的寫出來,並且突出矛盾的焦點和可能的解決方法。爭取在一個小時之內把事情說清楚,一個小時之外的付費服務時,知道自己要的是什麽和律師可能提供的服務是什麽。
與西裝革履個頭不高的律師埃德蒙握過手後,我便一股腦的把自己準備的功課和盤托出。埃德蒙說狀告誹謗罪這種官司耗時間耗銀兩,因為需要大量的取證,律師費用是按小時來計,保守的價格也要在一萬美刀以上,但是不保證這個數字,也不保證官司必勝。他問我有沒有考慮其他解決途徑。我說我的起步是要律師出麵寫一封 “Cease and Desist” 的信,從法律的角度提醒和警告我的原公司,如果他們仍然妄自而為的誹謗我,我將被迫行使我的法律權利而訴訟。繼而我把自己已經寫出的草稿交給了埃德蒙,當然我的草稿是從網上照貓畫虎的套來的。
這個律師事務所有二十幾個律師,埃德蒙是該事務所中的兩個雇傭法律師之一,因為有著前次聽證中法官湯姆斯的比較,我真希望自己遇到那樣一位看似貌不驚人,卻思維敏捷、作風犀力的法律代言人,那次的聽證,比我看到過的任何法廳辯論的影片都更真實更過癮。
在雇傭法的律師服務中,代表雇主的律師事務所遠遠的多於代表雇員的,雇主有可能會成為這個事務所的長期客戶,而雇員則大多數是一次性服務,經濟實力上的懸殊也可能是原因之一。律師們願意打的官司是客觀性很強的工傷賠償,而不是主觀因素居多的名譽損失(名人和政客除外)或是種族歧視什麽的。
不久前聽證後法官湯姆斯的那封裁決信,在這次我與律師埃德蒙的談話中起了相當大的幫助,愛德蒙通過這封信對於事實和我的品格有了基本的信任,而不是常規的不假思索的認為你被公司解雇了,一定是你的錯或是你對我隱瞞著什麽沒有說。
交談中愛德蒙問我該公司有沒有其他經營上的違法之處,我明白愛德蒙的意思但這不是我想要做的,我努力爭取的是一個普通工作者的最基本的要求:我的合法工資和津貼,合格領取失業救濟以及在找工作時前雇主客觀的reference而不是誹謗。
從始至今,我一直本著defense自己,就事論事,不指責他人的原則,象我的前公司這種無視勞工法的亂做亂為,還不僅僅可以解釋為地頭蛇土財主般的霸道,我不得不警覺其背後可能有的另外的“HR”。
愛德蒙應該算是個不錯的紙筆文書,把我交給他的洋洋十幾頁的自述,很到位的綜合成一頁文字,用律師的語言申述了原公司的不實之詞對於我的未來求職就業的負麵影響,以及對我心理和精神上的傷害,並且勸告原公司接受聽證失敗這個事實而不要想著打擊報複,最後提醒原公司其行為已經是在向種族歧視法挑戰了。
如果愛德蒙的這封 “Cease and Desist” 信發出後沒有收到應有的效果,那麽我是否請這個律師事務所代表我為名譽而戰?我心中沒有把握。並且,我自知沒有這個經濟實力繼續下去而走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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