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建築工程款糾紛,讓成都建築商人宣雲輝陷入長達13餘年的案件懸置困境。
2012年,宣雲輝因涉嫌職務侵占罪成都市雙流縣公安局(現為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分局)刑事拘留10天,後續辦理取保候審,案件卻無下文。直至2025年12月,警方才出具終止偵查決定書,認定其無需被追究刑事責任。
2026年5月18日,宣雲輝正式向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分局提交國家賠償申請,要求針對錯誤拘留、案件長期懸置造成的人身及財產損失予以賠償,並公開賠禮道歉、恢複個人名譽。
宣雲輝案的起因,是一場建築工程款糾紛。2010年,宣雲輝經朋友宋金和介紹,與成都興業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興業公司)合作承建一個物流園項目。
按照宣雲輝的說法,他作為自然人沒有建築資質,隻能以承包人身份從興業公司轉包項目。具體合作形式是,承包人負責具體施工,興業公司收取管理費。業主方按照進度將工程款打給興業公司後,興業公司扣除管理費,再將其餘錢款打給承包人。
宣雲輝稱,大約在2011年六七月份,興業公司不願按照協議結算工程款,導致工程進展受阻,他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捷發生矛盾。但楊捷告訴界麵新聞,工程進展受阻的原因之一,係宣雲輝擅自挪用應該發給工人的工資,才引發矛盾。宣雲輝否認這一說法,“工資都是直接發到工人卡上,我不得沾手”。
宣雲輝說,正當雙方尚在協調工程款時,2012年1月11日下午,他被雙流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民警帶走。“他們就是說配合調查,沒有說是什麽理由。”
一份編號為“雙公拘通字〔2012〕8040號”的《拘留通知書》顯示,宣雲輝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刑事拘留,羈押於四川省雙流縣看守所。
宣雲輝說,他與興業公司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不明白為何警方會介入。他回憶,在被羈押的10天裏,隻被提審過一次,他堅稱自己沒有犯罪。
羈押10天後,他被告知已辦理取保候審,可以回家了。宣雲輝告訴界麵新聞,他不熟悉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以為“人放了就沒事了”。
按照相關法規,取保候審的最長時間為一年。宣雲輝說,這一年他行動自由,辦案人員未再聯係過他。一年期屆滿後,他也未向公安機關索要解除取保候審的手續,“他們不找我,我肯定不會主動找他們”。
不僅如此,在此後的13年裏,宣雲輝繼續通過司法途徑處理與興業公司的民事糾紛,沒有任何辦案機關的人員再聯係過他。直到2025年,他跟一些朋友聊起自己的案子時,才意識到案件一直沒有明確結論,自己仍是“犯罪嫌疑人”。
2025年10月,宣雲輝到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分局詢問自己所涉案件的處理進展,幾番交涉後拿到了《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這份決定書載明,因“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根據有關法律對宣雲輝解除取保候審。落款時間為2013年1月19日。宣雲輝詢問此案是否已被撤案,未獲正麵回答。
兩個月後,宣雲輝再次到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分局了解案件進展,這次他拿到了《終止偵查決定書》。這份決定書載明:我局辦理的宣雲輝涉嫌職務侵占案,經查明,不應當追究其職務侵占刑事責任,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現決定終止對宣雲輝的偵查。

取保候審解除13年後,宣雲輝才拿到《終止偵查決定書》。 受訪者 圖
一位律師告訴界麵新聞,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取保候審屆滿後,公安機關要麽移送審查起訴,要麽撤銷案件或終止偵查。但宣雲輝在長達13年的時間裏,既未被移送審查起訴,亦未撤案或終止偵查,處於罕見的程序“非法”狀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條,終止偵查和撤案一樣,都屬於“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受害人均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宣雲輝稱,自己被刑拘的時間雖然不長,但從看守所出來後,他與興業公司的糾紛處理進展一直不順。為維權他大量舉債,因壓力過大,有段時間隻能靠藥物入睡。他表示,現在公安機關既然已經終止偵查,認定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他準備申請國家賠償,以恢複自己的名譽。
2026年5月18日,宣雲輝到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分局法製大隊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及其他證據材料。
5月20日,界麵新聞記者致電該局法製大隊獲悉,對方已收到宣雲輝遞交的材料,將在兩個月內作出相應決定;對於此案為何13年後才終止偵查,對方表示“這個東西不好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