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大河報《看見》記者從“雲南15歲女生反抗同班男生性侵被害案”被害人涵涵父親方先生處獲悉,該案將於2026年1月在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涵涵的父親告訴記者,案發今年7月6日晚,女兒受閨蜜邀請去其堂哥家玩,那晚十幾個人中,有幾名是女兒的同學,其中包括嫌犯蔣某。方先生表示,因為不適應這種場合,女兒待了一小時後,提出和閨蜜一起回家。蔣某主動起身送兩人回家,把女同學送到家後,蔣某繼續送涵涵,在路上出了事。涵涵的遺體最終在路邊被發現,此處與她家的直線距離僅約兩百米。
據檢察機關起訴書顯示,7月6日晚,曲靖市羅平縣馬街鎮某村,15歲的涵涵與14歲的同班同學蔣某同行時,蔣某試圖對其實施性侵,並拍攝被害人隱私照片,遭到激烈反抗後將涵涵殺害。經鑒定,涵涵係扼勒頸部導致機械性窒息死亡。7月7日,蔣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機關民警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經審查認定,蔣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發現遺體的地方
方先生告訴記者,第一案發現場距離自己家隻有40米,蔣某作案後欲藏匿屍體,將女兒拖行了一段距離,嫌犯接到家裏電話催促回家,遂將屍體扔在路邊,有人經過時發現了女兒的遺體,隨後報警。“當時我和妻子都在外地打工,我是淩晨3點多接到警方電話的,我們不接受任何調解,未成年也不能作為免死金牌。”
被害人代理律師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周兆成認為,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強奸等重罪的,必須承擔刑事責任,本案被告人蔣某某案發時年滿14周歲,其行為已納入法定追責範圍,不存在“年齡豁免”情形。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必然從輕”的疑問,周兆成律師解釋,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但需結合犯罪情節、手段殘忍程度及主觀惡性綜合認定。他強調,“從輕”絕非“縱容”,蔣某某作案後的冷漠態度已超出“衝動犯錯”範疇,法律需守住底線,以彰顯對生命的敬畏和對公平正義的守護。目前,律師團隊正全力梳理證據鏈,配合司法機關還原案件真相,維護被害人親屬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