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觀察者網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雲南省彝良縣人民法院對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進行了一審判決。
刑事判決書顯示,雲南省彝良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於2025年8月20日向彝良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審理查明:2024年4月、8月,被告人曾某在經營彝良縣曾乾特產專賣店期間在生產、銷售臘肉醃製品過程中,將購買的敵敵畏先後兩次兌水後噴灑在掛有臘肉醃製品的店內牆麵、地麵及空氣中,在2024年4月至9月期間,已銷售附著有敵敵畏成分的豬腳、三線肉等臘肉醃製品共計500餘斤,銷售金額共計1萬餘元。
2024年9月3日,彝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封、扣押曾某店內還未銷售的臘肉醃製品三線肉303kg、煙熏臘肉坐墩63.4kg、煙熏臘肉小豬腳209.2kg、煙熏臘肉保肋267.4kg,煙熏臘肉大豬腳55.1kg,煙熏臘肉火腿155.6kg,煙熏臘肉豬脖子肉229.1kg。經安徽省清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鑒定,抽樣送檢的曾某店內的醃製臘肉樣品均檢出《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中的敵敵畏成分,敵敵畏含量為0.06-1.1mg/kg。經認定,曾某店內還未銷售的臘肉醃製品市場價值共計5.04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曾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且有戶口證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農藥銷售台賬等書證;證人範某、王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曾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曾某訊問、辨認過程同步錄音錄像以及範某微信交易明細等電子數據;農藥敵敵畏1瓶、噴霧器1把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彝良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在其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彝良縣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曾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曾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對其宣告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且社區調查評估其適宜社區矯正,可對其宣告緩刑。
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曾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彝良縣人民法院予以采納。同時禁止被告人曾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對辯護人所提的辯護意見,與彝良縣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及法律規定相符的部分,予以支持;不符部分不予支持。為維護正常市場經濟秩序,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5000.00元(已繳納30000元)。禁止被告人曾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繼續追繳被告人曾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扣押在案的敵敵畏1瓶、噴霧器1把、小豬腳209.2千克、坐墩63.4千克、保肋267.4千克、三線肉303千克、豬脖子肉229.1千克、火腿155.6千克、大豬腳55.1千克,予以沒收,由扣押單位(彝良縣公安局)依法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