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元、1314元、999元……5年間,丈夫向婚外異性轉賬多筆具有特殊意義的款項。事後,丈夫承認與女方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妻子將女方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的上述贈與行為無效,並要求女方返還相關款項……12月10日,寧夏銀川市中院對一起備受關注的贈與合同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確認,男子李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向婚外異性張某轉賬的6596元“特殊含義金額”屬無效贈與,張某需向妻子艾某全額返還。但艾某主張的其他1.7萬餘元轉賬及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未獲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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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5年間向情人多次轉賬
一審確認具特殊含義款項屬不當贈與
法院經審理確認,艾某與李某於2014年11月登記結婚,婚姻關係持續至今。2020年至2025年期間,李某通過微信、支付寶多次向張某轉賬,其中包含多筆具有特殊含義的款項,包括2020年8月26日的520元、2021年2月11日的1314元、2021年5月20日的1314元和520元、2022年1月31日的520元、2025年1月1日的520元,以及張某生日當天的999元和情人節前夕的888元,以上合計6596元。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我與張某發展為不正當男女關係。在與張某保持不正當關係期間,我多次向其贈與財產,多次贈與具有特殊意義的520、1314等轉賬,具體以我的轉賬記錄為準。這些贈與行為均未經我妻子艾某同意,所涉及的財產均來源於我與艾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李某在2025年5月出具《說明》,承認其與張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上述贈與行為未經妻子艾某同意,所用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寧夏賀蘭法院一審認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理權。李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既構成無權處分,也違背公序良俗,故該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艾某主張李某向張某轉賬總額24355.62元,但一審法院僅確認其中具有特殊含義的6596元屬於不當贈與。
對於艾某提出的5萬元精神損失賠償,法院認為本案屬贈與合同糾紛,非侵權糾紛,不予支持。
李某經法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審理。最終,法院判決張某返還艾某6596元,駁回艾某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維持原判
妻子上訴索賠精神損失費被駁回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不服向銀川中院提起上訴。艾某認為,一審判決漏審了“非特殊含義轉賬”的贈與性質,錯誤縮小了應返還財產範圍,主張李某向張某轉移的24355.62元均屬“非日常生活需要的無償處分”,無論是否具有“特殊含義”,均屬無效贈與,張某應全額返還。
艾某還要求張某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並提供了榆林市某醫院的門診診斷,顯示其患有“急性應激障礙”“失眠症”,存在“重度焦慮、抑鬱症狀”。
張某則辯稱,一審認定的贈與金額無誤,李某也頻繁向自己周轉借款,根據其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扣減李某贈與的金額外,李某尚欠自己20500元未償還。
二審期間,艾某提交了醫院門診病曆、焦慮自評量表和抑鬱自評量表,擬證明張某的行為給她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傷害。張某對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但對關聯性及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認為與本案無關。經二審法院審查,認為這些證據材料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予采信。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審查的金額範圍限於李某向張某支付的帶有特殊含義的轉賬金額。
李某擅自處分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損害了艾某的合法財產權益。且李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將夫妻共同財產以帶有特殊含義數字轉賬的方式擅自支付給婚外異性,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最終,銀川中院判決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