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離婚等問題發生爭吵,方某甲為阻止妻子鄧某乙離婚,拿出一把網購的水果刀,持刀刺破鄧某乙頸部致其死亡。事發後,方某甲又捅刺自己的心胸部,最終造成重傷二級的損傷。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12月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該案二審刑事裁定書,駁回方某甲上訴。此前,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方某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示意圖 圖據圖蟲創意
原判認定,被告人方某甲和被害人鄧某乙(歿年33歲)於2020年1月15日登記結婚,生育一子一女,於2023年3月起居住在江門市江海區。2023年11月起,鄧某乙因對婚姻生活不滿多次向方某甲提出離婚,後於2024年10月16日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江海區人民法院於2024年11月21日通過郵寄方式依法向方某甲送達相關訴訟文書,方某甲拒收。
2024年12月7日1時許,方某甲在其位於江門市江海區住處的一樓房間內,與鄧某乙就其工作、二人是否要離婚等問題發生爭吵,其間方某甲為了讓鄧某乙不離婚而拿出其於2023年10月在網上購買的水果刀,走向躺在床上的鄧某乙,跨坐在鄧某乙身上,持刀架向鄧某乙頸部,鄧某乙見狀雙手抓住方某甲持刀的手往上推進行抵抗,方某甲繼而雙手持刀用力往下壓。二人較力期間,鄧某乙體力不支,方某甲持刀從左往右刺破鄧某乙的頸部。
隨後,方某甲打電話給其父親方某利,讓方某利到江門把其跟鄧某乙生育的兩名子女接走,並稱其跟鄧某乙結束了,隨後使用同一刀具捅刺自己的心胸部位自殺。經鑒定,被害人鄧某乙係被他人持銳器刺插頸部,頸部創口致氣管破裂,血液流入呼吸道堵塞引起窒息死亡;被告人方某甲係銳器捅刺致左肺破裂,所受損傷達重傷二級。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鄧某甲、方某丙、方某丁分別是被害人鄧某乙的父親、子女。被害人鄧某乙因被告人方某甲的故意殺人行為致死亡,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物質損失共52440元。
原判認為,被告人方某甲無視國家法律,故意殺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方某甲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方某甲的故意殺人行為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物質損失共52440元,依法應予以賠償。原告人的其他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公訴機關指控方某甲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準確,予以支持。鑒於本案係家庭糾紛引起,事出有因,結合方某甲的悔罪態度對方某甲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人方某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扣押機關扣押但未隨案移送的尖刀一把,屬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銷毀;扣押機關扣押但未隨案移送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方某甲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鄧某甲、方某丙、方某丁物質損失52440元。
一審宣判後,方某甲對刑事部分判決不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鄧某甲對附帶民事部分判決不服,均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鄧某甲對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在上訴期滿後撤回上訴並於此後死亡,其繼承人對鄧某甲撤回上訴沒有意見,據此應對鄧某甲的上訴終止審理。該法院裁定如下:終止對鄧某甲上訴的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