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兩名輔警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使用副所長公安網數字證書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並通過境外聊天軟件販賣,2個月內獲利十餘萬元。
2025年11月17日,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兩名輔警犯侵犯個人信息罪獲刑。

根據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於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5月10日間,通過境外聊天軟件“電報"聯係了昵稱為“聚寶查檔"的人,在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某派出所內,私自使用副所長周某的公安網數字證書,按“聚寶查檔"要求,為“聚寶査檔”及其員工“雪妹”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違法所得人民幣66166元。王某和陳某共同為“椰汁查檔”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違法所得人民幣7986元(王某分得3600元)。
被告人陳某為謀取非法利益經王某介紹,於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5月10日間,在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某派出所內,私自使用副所長周某的公安網數字證書,為“聚寶查檔”及其員工“雪妹”、“椰汁查檔”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違法所得人民幣40317.33元。陳某和王某共同為“椰汁查檔”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違法所得人民幣7986元(陳某分得4386元)。
兩人的犯罪行為很快被發現,2025年5月10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網絡安全保衛大隊民警電話通知該所所長,讓其帶王某、陳某到路南分局網安大隊接受調查。
王某在接受調查期間,前期承認違規查詢公民個人信息,不承認非利。但在民警對其正式訊問並製作筆錄時,王某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且交代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陳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與王某的犯罪經過並詳細供述了自己參與作案的經過。
2025年5月10日22時,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網絡安全保衛大隊向被告人王某宣布拘留,同日23時將王某送至唐山市第二看守所。
2025年6月4日,被告人陳某委托家屬退繳違法所得46911.3元(40317.33元+4386元+2207.97元,其中2207.97元部分對應的是買家提前預付的錢款但公民信息尚未出售)上繳到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2025年6月6日,王某委托家屬退繳違法所得70288元(66166元+3600元+522元,其中522元部分對應的是買家提前預付的錢款但公民信息尚未出售)上繳到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2025年8月28日,王某、陳某在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2025年9月2日,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檢察院將上述共計人民幣117199.3元移送至法院指定賬戶。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王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信息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陳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信息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並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王某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罪名無異議,但認為根據現有的證據材料不能證實王某售賣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性質,從而無法準確評估被告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在量刑時建議按照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在量刑方麵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被告人王某屬於自首,建議減輕處罰。二、被告人王某無犯罪前科,係初犯,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且自偵查階段開始即認罪認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當庭同樣表示認罪認罰建議從寬處罰。三、被告人王某已經全部退繳違法所得,認罪態度好,建議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對被告人王某適用緩刑。
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陳某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性無異議,在量刑方麵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被告人陳某構成自首,建議從輕處罰。二、被告人陳某係初犯、全部退贓且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建議適用於不低於自首的從寬處罰的幅度。三、被告人陳某家庭經濟收入低,父母均無勞動能力,且有年幼的孩子需要撫養,建議法庭對其處以較低的罰金刑。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某在單位領導的陪同下主動前往辦案單位,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寬處罰。被告人王某退繳全部贓款,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對於其辯護人提出的建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為不屬於犯罪情節較輕,不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陳某在單位領導的陪同下主動前往辦案單位,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寬處罰。被告人陳某退繳全部贓款,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一、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0元。
二、被告人陳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三、隨案移送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17199.3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上述錢款暫存於本院指定賬戶)。
四、扣押在案的手機四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暫存於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