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指居”(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成為法律界,特別是刑事訴訟法界熱議的話題。
據媒體報道,今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於依法規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適用和監督的規定》(以下簡稱《指居新規》),明確了被“指居”者的權利:患病時得到及時、合理治療;不得使用手銬、腳鐐;提供充分必要的飲食,保證每日連續8個小時以上的休息和必要的活動。
《指居新規》有望解決“指居”程序被濫用、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難以得到保障,以及“指居”易滋生的刑訊逼供等問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原本是介於刑事拘留、取保候審之間的強製措施,脫胎於原來的“監視居住”措施,其立法本意是適用於“無固定居所”的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居所”接受監視居住,其人身強製烈度應明顯低於刑拘。
但是,“指居”製度在執行的10多年時間裏,卻出現了不少需要正視和解決的問題。
原本,辦案機關到看守所提押、審訊犯罪嫌疑人,是有嚴格的程序要求的:提押有時間限製、審訊時有錄像、收押時要查驗身體,犯罪嫌疑人還可以向駐看守所的檢察官提起控告。而“指定居所”的本意並不是羈押措施,因此法律沒有對公安審訊、律師會見等做出明確規範。而由公安機關指定的“居所”一般是招待所、醫院等,又缺乏看守所、駐所檢察官的製衡監督。
結果,如刑事訴訟法權威樊崇義教授所指出的:一些辦案機關將指定的居所轉化為秘密的訊問場所,以“談話”之名行訊問之實,以“三班倒”“四班倒”的形式,進行連續訊問,乃至采用刑訊逼供或者變相刑訊逼供的方式獲取口供。甚至業內有說法是,“指居”的權利保障還不如看守所被拘。
2023年以來,媒體已公開報道多起“指居死”事件。2024年6月,最高檢發布第五十三批指導性案例,就有一起“指居”期間的刑訊逼供案,當事人遭受毆打及饑餓、違法使用戒具、疲勞訊問,2名偵查人員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今年1月至9月,檢察機關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違法情形提出糾正意見300人。
最高檢、公安部發布《指居新規》,是對長期以來“指居”存在問題的正視,也提出了有力的規範措施。刑事訴訟手段要保證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目標的並重,切實解決“指居”從原來的“居住”變異為羈押的過程中的製衡、監督缺位的問題;要解決被“指居”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乃至人身權利缺乏保障的問題;要解決“指居”措施中律師的辯護權利難以保障的問題。
這一次,最高檢、公安部公布了《指居新規》,予以嚴格規範,另一方麵,在刑訴法修訂過程中,也有必要對“指居”的合理性、正當性、規範化做出全麵審視。
“指居”作為一項主要針對無固定居所的犯罪嫌疑人的、補充性的、低烈度的強製措施,應從“辦案效率至上”向權利保障過渡,應嚴格適用條件、規範執行場所、強化權利保障、杜絕刑訊逼供,達到人權保障與犯罪控製的雙目標共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