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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花彩禮等60餘萬 共同生活幾天遭悔婚 男子起訴

文章來源: 紅星新聞 於 2025-10-25 08:59:43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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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與女子周某訂婚,男子吳某給付女方現金彩禮、見麵禮及金條等共計60餘萬元。但吳某稱,雙方共同生活僅幾天,產生矛盾後周某便回了老家,之後雙方未再共同生活。退婚協商無果,吳某起訴周某及其父母,主張返還上述全部財物。

10月25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江西金溪縣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吳某與周某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未辦理結婚登記,尚未形成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生活,故酌定女方應當返還彩禮的90%較為適宜。最終,法院判決:周某及其父母共同向吳某返還彩禮48.7萬餘元。

訂婚花彩禮等60餘萬 共同生活幾天遭悔婚 男子起訴

悔婚:

訂婚花費60餘萬元,共同生活僅幾天

法院認定,吳某與周某於2025年2月初經媒人介紹相識。2025年3月5日,雙方舉行訂婚儀式。吳某給付了周某方現金彩禮38.8萬元、見麵禮6萬元、大打送錢4萬元、打送周某本人25001元及打送周某外婆、姐姐等親屬17000元,以上共計530001元。吳某還給付了一根黃金金條(重100克,價值70200元)和一個金戒指(價值3000元)給周某。

據了解,在當地婚俗中,打送錢是指男方在訂婚宴席上給女方親屬的紅包。法院認定,訂婚後,吳某外出浙江寧波務工,周某則在金溪其父母家中生活,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2025年4月25日,周某前往吳某工作的城市與其共同生活。4月29日,周某因與吳某產生矛盾便回到金溪。此後至今,雙方未再共同生活。

吳某稱,訂婚之後,他與周某並未共同生活,自己外出打工,周某則待在其媽媽家。2025年4月25日,周某到他工作的地方待了幾天便回了金溪,周某表示不想與他結婚一起過。後來,他與周某商議退婚事宜,但未達成一致意見。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將周某及其父母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上述彩禮及金條等共計60餘萬元。

周某辯稱,僅認可彩禮38.8萬元具有彩禮性質,可部分予以返還。吳某對雙方分手存在重大過錯,且雙方已同居生活,吳某要求她全額返還訴爭款項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周某稱,兩人相識之初,吳某家屬就向她表示,吳某職業為廚師,月收入1萬多元。然而,在雙方後續相處過程中,她發現吳某實際月收入僅為7000元左右……2025年4月16日,她又發現吳某未披露外債……訂婚後,吳某父親多次幹涉其生活,還要求婚前用彩禮給吳某開店,引發矛盾……周某認為,分手根源在吳某及其親屬,她並無過錯,返還彩禮的比例應以50%為宜。

法院:

女方應當返還彩禮的90%

法院認為,原告吳某與被告周某訂立婚約後,未辦理結婚登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規定,對原告吳某要求被告方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彩禮的範圍和金額,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均認可現金彩禮為38.8萬元,見麵禮6萬元、大打送錢4萬元、打送周某本人25001元及打送周某外婆、姐姐等親屬17000元。結合金溪本地的風俗,大打送錢4萬元及打送給周某外婆、姐姐等親屬的17000元係正常的人情往來費用,且庭審中周某指出上述兩筆款項已給予相關親屬,由於上述兩筆打送錢已經實際支出,被告方也並未實際取得,不應計入彩禮,故對該部分費用,法院不予認定為彩禮。

打送周某本人25001元:10001元係訂婚當日吳某給予周某本人的打送錢,應當認定為彩禮;5000元是吳某轉給周某的其工資款,主要是用於兩人共同生活,又根據周某提供的購買記錄等證據,考慮到兩人為共同生活進行了租房、購買生活用品等事宜,應有一定開支,故法院酌定共同生活花費5000元;10000元係吳某剛(吳某父親)給付給周某的,本質上還是以兩人締結婚約為目的,故應當認定為彩禮。

案涉的黃金金條及金戒指係保值增值貴金屬,原告吳某主張的黃金金條與金戒指以當時購買黃金金價計算,且購買金價未超過即時金價,法院對原告的該主張予以支持。黃金金條重100克,價值70200元;金戒指價值3000元,價值共計73200元。據此,本案彩禮含禮金38.8萬元、見麵禮6萬元、打送周某本人25001元(5000元予以扣減)及黃金首飾等73200元,以上共計541201元。

法院認為,吳某與周某雖在訂婚之後便發生了關係,但兩人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相當短,2025年4月25日,周某赴寧波與吳某共同生活,4月29日便返回金溪生活,故法院認定吳某與周某共同生活時間不足一個月。過錯方麵,雙方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對方存在嚴重過錯或者有其他導致婚約解除的情形。

法院認為,吳某與周某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未辦理結婚登記,尚未形成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生活,故酌定被告方應當返還彩禮的90%較為適宜。故法院認定周某應當返還吳某487080.9元。

綜上,法院判決:周某及其父母共同向吳某返還彩禮48708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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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花彩禮等60餘萬 共同生活幾天遭悔婚 男子起訴

紅星新聞 2025-10-25 08:59:43

為了與女子周某訂婚,男子吳某給付女方現金彩禮、見麵禮及金條等共計60餘萬元。但吳某稱,雙方共同生活僅幾天,產生矛盾後周某便回了老家,之後雙方未再共同生活。退婚協商無果,吳某起訴周某及其父母,主張返還上述全部財物。

10月25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江西金溪縣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吳某與周某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未辦理結婚登記,尚未形成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生活,故酌定女方應當返還彩禮的90%較為適宜。最終,法院判決:周某及其父母共同向吳某返還彩禮48.7萬餘元。

訂婚花彩禮等60餘萬 共同生活幾天遭悔婚 男子起訴

悔婚:

訂婚花費60餘萬元,共同生活僅幾天

法院認定,吳某與周某於2025年2月初經媒人介紹相識。2025年3月5日,雙方舉行訂婚儀式。吳某給付了周某方現金彩禮38.8萬元、見麵禮6萬元、大打送錢4萬元、打送周某本人25001元及打送周某外婆、姐姐等親屬17000元,以上共計530001元。吳某還給付了一根黃金金條(重100克,價值70200元)和一個金戒指(價值3000元)給周某。

據了解,在當地婚俗中,打送錢是指男方在訂婚宴席上給女方親屬的紅包。法院認定,訂婚後,吳某外出浙江寧波務工,周某則在金溪其父母家中生活,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2025年4月25日,周某前往吳某工作的城市與其共同生活。4月29日,周某因與吳某產生矛盾便回到金溪。此後至今,雙方未再共同生活。

吳某稱,訂婚之後,他與周某並未共同生活,自己外出打工,周某則待在其媽媽家。2025年4月25日,周某到他工作的地方待了幾天便回了金溪,周某表示不想與他結婚一起過。後來,他與周某商議退婚事宜,但未達成一致意見。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將周某及其父母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上述彩禮及金條等共計60餘萬元。

周某辯稱,僅認可彩禮38.8萬元具有彩禮性質,可部分予以返還。吳某對雙方分手存在重大過錯,且雙方已同居生活,吳某要求她全額返還訴爭款項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周某稱,兩人相識之初,吳某家屬就向她表示,吳某職業為廚師,月收入1萬多元。然而,在雙方後續相處過程中,她發現吳某實際月收入僅為7000元左右……2025年4月16日,她又發現吳某未披露外債……訂婚後,吳某父親多次幹涉其生活,還要求婚前用彩禮給吳某開店,引發矛盾……周某認為,分手根源在吳某及其親屬,她並無過錯,返還彩禮的比例應以50%為宜。

法院:

女方應當返還彩禮的90%

法院認為,原告吳某與被告周某訂立婚約後,未辦理結婚登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規定,對原告吳某要求被告方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彩禮的範圍和金額,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均認可現金彩禮為38.8萬元,見麵禮6萬元、大打送錢4萬元、打送周某本人25001元及打送周某外婆、姐姐等親屬17000元。結合金溪本地的風俗,大打送錢4萬元及打送給周某外婆、姐姐等親屬的17000元係正常的人情往來費用,且庭審中周某指出上述兩筆款項已給予相關親屬,由於上述兩筆打送錢已經實際支出,被告方也並未實際取得,不應計入彩禮,故對該部分費用,法院不予認定為彩禮。

打送周某本人25001元:10001元係訂婚當日吳某給予周某本人的打送錢,應當認定為彩禮;5000元是吳某轉給周某的其工資款,主要是用於兩人共同生活,又根據周某提供的購買記錄等證據,考慮到兩人為共同生活進行了租房、購買生活用品等事宜,應有一定開支,故法院酌定共同生活花費5000元;10000元係吳某剛(吳某父親)給付給周某的,本質上還是以兩人締結婚約為目的,故應當認定為彩禮。

案涉的黃金金條及金戒指係保值增值貴金屬,原告吳某主張的黃金金條與金戒指以當時購買黃金金價計算,且購買金價未超過即時金價,法院對原告的該主張予以支持。黃金金條重100克,價值70200元;金戒指價值3000元,價值共計73200元。據此,本案彩禮含禮金38.8萬元、見麵禮6萬元、打送周某本人25001元(5000元予以扣減)及黃金首飾等73200元,以上共計541201元。

法院認為,吳某與周某雖在訂婚之後便發生了關係,但兩人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相當短,2025年4月25日,周某赴寧波與吳某共同生活,4月29日便返回金溪生活,故法院認定吳某與周某共同生活時間不足一個月。過錯方麵,雙方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對方存在嚴重過錯或者有其他導致婚約解除的情形。

法院認為,吳某與周某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未辦理結婚登記,尚未形成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生活,故酌定被告方應當返還彩禮的90%較為適宜。故法院認定周某應當返還吳某487080.9元。

綜上,法院判決:周某及其父母共同向吳某返還彩禮48708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