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銀行營業廳由“業務員”幫忙“存錢”、買理財,一群儲戶就這樣賠光了“家底”。
據受害者們自行統計,2019年到2020年,山西省呂梁市柳林縣57名儲戶在當地某銀行營業廳購買了“業務員”推薦的理財後,損失了1180萬元本金。儲戶稱,三名“業務員”在銀行營業廳用他們的手機,通過銀行APP,將錢轉賬給不同的商業公司,購買風險極高的理財產品。理財到期後,儲戶們發現本金和利息無法提取。事後,他們才得知,接待他們的三名“業務員”並非銀行工作人員。
這些受害者絕大部分是中老年人,缺乏分辨能力,他們投入的是多年積攢的“養老錢”。事發已經5年,儲戶們的損失至今仍未追回。他們認為,事發在銀行營業場所,銀行應該對他們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允許非本行人員在營業網點從事產品宣傳推介、銷售等活動。公開信息顯示,有多家商業銀行因非銀行工作人員在銀行兜售金融產品被處罰。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現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呂梁監管分局調查後認為,涉案的三人並非銀行員工,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三人以銀行名義開展活動,也沒有證據證明舉報人購買的保理產品與銀行有關聯。
法律專家表示,銀行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取決於銀行未盡審慎經營義務是否與儲戶的損失存在因果關係。儲戶們可以“安全保障義務侵權”為由起訴銀行,但他們麵臨舉證難、維權難的局麵。

部分儲戶受騙金額統計,大多數受騙者為中老年人。受訪者供圖
非銀行工作人員代客操作買理財,57名儲戶上千萬元血本無歸
2019年12月,王慧芳(化名)收到了“銀行營業員”楊娜的微信,對方說這幾天有個“存錢的項目”,讓她來了解。王慧芳是柳林縣某銀行的儲戶,經常去存錢、辦業務,營業廳裏一名叫楊娜的工作人員主動詢問王慧芳辦理什麽業務,王慧芳看到她身穿和其他工作人員一樣的黑色西服,溝通中覺得“這個營業員態度很好”。在楊娜的幫助下辦理幾次業務後,她加了楊娜的個人微信,從此,銀行推出向儲戶發放贈品、為儲戶免費辦理ETC等活動,都是楊娜微信通知王慧芳前來辦理。
一名儲戶告訴新京報記者,該營業廳靠近自動取款機的區域有一個攤位,放了一張桌子,楊娜平時就站在桌子附近指導儲戶填寫表格、存單,也在營業廳來回穿梭,在自動取款機附近協助儲戶辦業務。攤位附近地麵還會擺放麵粉、對聯、水杯等禮品,她去營業廳辦業務時曾被楊娜攔住,楊娜跟她說,“過年了,我們銀行搞活動,送(您)一副對聯吧。”
王慧芳稱,她到營業廳後,楊娜讓她在自己這裏“存錢”,利息比定期高,年利率4%左右,半年到期。而2019年中國人民銀行設定的定期存款基準利率為,一年期1.5%,三年期2.75%。王慧芳沒有懷疑,“這麽大的銀行,不會有差錯。”更何況,去年,她通過楊娜“存了”十幾萬元,不久前連本帶利剛剛取出來。算上這十幾萬元,王慧芳湊了個整數,30萬元,這是她積攢多年的全部積蓄。她把手機交給楊娜操作,楊娜通過王慧芳的手機銀行APP向北京鼎輝世紀投資谘詢有限公司轉賬30萬元,附言為“王慧芳認購嘉運恒融1號”。
王慧芳文化程度不高,此前也沒有通過手機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的經驗,因此並未發現異樣。大約一周後,楊娜微信通知王慧芳來取合同,在營業廳,楊娜遞過來一疊資料,王慧芳沒有仔細看。幾天後,王慧芳又找楊娜“存了”一筆十幾萬元,這次是從母親卡裏轉出的。
王慧芳給新京報記者提供的資料顯示,楊娜交給她的資料包括《嘉運恒融1號資產收益權轉讓項目認購協議》《投資者風險測評問卷》《投資者風險評估結果確認書》《投資者承諾函》。協議約定的預期收益率為10.2%(年化),上麵填寫了王慧芳的個人信息,還有手寫簽名。“這些字沒有一個是我簽的。”王慧芳告訴新京報記者,不知道對方從什麽渠道獲取了自己的個人信息,但有幾處信息與她本人情況對不上,比如,手機號不是她的,而是王慧芳丈夫的,這也是她在該銀行開戶時預留的手機號;她無業,而問卷上的職業職務,卻寫著“企業員工”“業務主管”。
2020年6月,這筆錢到期了,正好家裏要用錢,王慧芳聯係楊娜想取出來,但楊娜卻說“再等等,馬上就能取了”。王慧芳等了一兩個月,錢還是取不出來,她去營業廳找楊娜,沒見到人,“他們(該銀行的工作人員)說楊娜不是這裏的員工。”
“存款”到期的儲戶陸續來到營業廳討說法。經統計,57人被身著類似“該銀行工作服”、在該銀行營業廳“工作”的楊娜等三人介紹購買“理財”,涉案金額約1180萬元,其中大部分受害者是中老年人。
根據儲戶們提供的紙質合同,他們購買的產品形式不一,拿到的協議也不同,包括“保理收益權產品認購協議”“保理業務權益合作合同”等形式;有些約定了預期收益率,有些並未約定;轉賬的公司也不同,包括鼎輝世紀、普信惠福等公司。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鄭飛告訴新京報記者,王慧芳等被騙儲戶通過楊娜等三人購買的這些“理財產品”與正規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存在本質區別。
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背後是持牌金融機構和一套完整的國家金融監管體係在運作。主要投資於標準化的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央行票據等,這些資產在公開市場交易,價格透明,流動性好,且信息披露透明,有嚴格的信息披露規定,可以通過官方渠道查詢到產品的淨值、投資報告等。
而根據儲戶們提供的協議,他們購買的“項目”實質為借貸,就是一家普通商業公司作為融資方,將應收賬款、票據等資產的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由於商業公司底層資產的真實性難以核實,隨時有資金鏈斷裂的風險,投資者借給對方的錢有極大可能收不回來。
推銷理財者自述在銀行上班六年,銀監會:與銀行無關

楊娜手持《證明》,自述她在某銀行上班6年。受訪者供圖
2020年12月,儲戶們找到了楊娜。楊娜手寫下一份《證明》,表示她自2014年4月起,“進入某銀行6年”“每天正常8點上班,11點下班,下午2點上班,6點下班,工作任務幫助銀行處理大堂業務”。2018年12月,“普信進入柳林某銀行,通過該銀行職工介紹,我開始推薦普信理財”,“當時辦理業務時,所有業務都在銀行大廳辦理”。2020年9月,楊娜推薦的理財產品本息無法兌付,當年10月底,時任行長通知她“離開本銀行”。
2025年10月23日,新京報記者多次撥打楊娜等三人電話,均一直未接通。
因案發地點在某銀行營業廳且楊娜等三人均在營業廳內工作,儲戶們認為,該銀行應為此承擔責任,於是將此事舉報到銀保監部門。
2022年7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現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呂梁監管分局函複舉報人:楊娜等三人不是銀行員工,從核查結果看,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楊娜等三人以銀行名義開展活動,也沒有證據證明舉報人購買的普信理財產品與銀行有關聯。

2022年7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現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呂梁監管分局調查結果。受訪者供圖
同時,上述複函披露,呂梁市公安局離石分局2021年7月9日發布了《關於普信惠福谘詢服務(北京)有限公司呂梁第一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通告》,離石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11月23日立案,2021年12月14日作出判決。普信公司呂梁分公司共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11億元。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被判刑,涉嫌扣押的贓款由扣押機關處理;繼續追繳贓款贓物,按比例發還給受害人。“從法院判決結果來看,此案並未涉及銀行相關人員。”複函稱。
針對此事,銀行是否應該為此擔責?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鄭飛告訴新京報記者,如果有關部門認定銀行未盡到審慎經營義務,銀行應當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2016年5月發布的《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允許非本行人員在營業網點從事產品宣傳推介、銷售等活動。如違反規定,銀監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采取相關監管措施或者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此類現象並不是個案。新京報此前刊發《存款如何變保險:保險銷售冒充銀行職員,銀行外泄儲戶信息》報道,今年2月,新京報記者在湖北武漢臥底調查發現,有銀行網點違規引入保險公司銷售人員,並任由他們冒充銀行職工向儲戶推銷保險。銷售人員會刻意誇大保險收益,隱瞞保險不利條款。銀行甚至向保險公司泄露儲戶個人信息。一名業內人士透露,銀行從上到下之所以全力推銷保險,除了正常的銷售傭金之外,通常還能拿到數額不菲的回扣,“這是潛規則。”
商業銀行因非銀行工作人員在銀行兜售金融產品被處罰已有先例。2025年8月1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三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一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亞分行因允許非商業銀行從業人員在商業銀行營業場所從事保險銷售相關活動,被罰款25萬元。
舉證、維權難,法學專家:應強化銀行舉證義務
多名接受采訪的儲戶告訴記者,他們至今沒有收到退賠款。這些儲戶損失普遍在十幾萬到幾十萬元,是他們的“養老錢”。
新京報記者查詢公開信息得知,涉案的鼎輝世紀、普信惠福等公司在多起民事糾紛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下均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於是,儲戶們把索賠的希望寄托在銀行。
至於銀行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取決於銀行未盡審慎經營義務是否與儲戶的損失存在因果關係。鄭飛表示,如業務員存在明顯冒充行為但銀行並未進行相關的警告、未做到合理的警示、巡場,未張貼警示海報等。在此情形下,可以認定銀行存在一定的過錯,受害者可以“安全保障義務侵權”為由起訴,讓銀行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銀行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銀行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鄭飛補充,儲戶們的證人證言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因儲戶們與該案具有利害關係,其證言證明力較弱;本案中缺乏其他相互印證的實物證據,如現場錄音錄像、銷售人員是否偽造了銀行工作人員的工牌、售賣的理財產品的宣傳材料等。
鄭飛認為,由於涉案人員非銀行工作人員,難以證明保理公司的違法行為與銀行有關,在缺乏其他證據特別是銀行監控錄像佐證的情況下,證人證言被主管部門或法院采信的難度較大。
“銀行與個人儲戶的地位是不對等的。”鄭飛說,發生糾紛後,銀行在證據留存、舉證上存在優勢,“案件發生地點在銀行營業場所,這導致相關的影像資料如監控視頻、錄音錄像等資料都保存在銀行。”鄭飛認為,若銀行拒不提供相關材料,可能會增加儲戶證言的證明力,銀行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針對儲戶舉證難、維權難的困境,鄭飛建議,司法實踐中應強化銀行的證據提供義務,要求銀行提供相關錄音錄像、證據材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