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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婦花2.8萬元住月子中心安排的酒店 時隔3年遭起訴

文章來源: 紅星新聞 於 2025-10-18 08:28:48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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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民周月(化名)在社交平台發帖稱“生個娃竟成了北京知名親子酒店的被告”,引發網友關注。

產婦花2.8萬元住月子中心安排的酒店 時隔3年遭起訴

2022年9月,周月稱,生完二胎後在北京子悅安享母嬰護理有限公司(以下稱月子中心)的安排下,入住北京朝林鬆源酒店的客房“坐月子”。

圖片 周月與月子中心服務合同(圖源受訪人)

產後三年,她突然接到法院通知,因該酒店稱她未支付住宿費,以“旅店服務合同糾紛”為由,將她起訴。

“費用(2.8萬元服務費)早已全額交給月子中心,與酒店並無直接合同,為何經營者之間的糾紛要轉嫁給消費者?”周月表示無法理解。她回憶,入住期間全程由月子中心工作人員代辦手續,未與酒店前台直接接觸,甚至連房費標準都未知情。

圖片 法院給周月送達的起訴狀(受訪人供圖)

在法院向周月送達的起訴狀中,原告北京朝林鬆源酒店稱,被告周月於2022年10月1日入住原告酒店,雙方成立旅店服務合同關係,價格為1489元/天,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離開原告酒店,期間共產生住宿費用19357元,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費用。

起訴狀中還提到,原告根據合同訴訟管轄的約定,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貴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欠款19357元,同時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同時,酒店還提供了相關證據,是一張周月在該酒店的登記記錄圖片。

“對於被酒店起訴,我覺得很氣憤。我全部費用交給了月子中心,而月子中心把我安排進酒店‘坐月子’。”周月說,“酒店應該向月子中心要房費,不應該向我要房費,這是酒店與月子中心兩個經營者之間的糾紛,為何要轉嫁給消費者?”

周月依據酒店行業的基本規則提出質疑,指出入住酒店必須提前支付房費或在離店時完成結算。“若我真拖欠房費,酒店怎會允許我離開,而且還是讓我離開三年。”她認為,自己與酒店之間並未成立有效的旅店服務合同。“我沒有與酒店簽字確認任何書麵協議,僅憑一張身份證登記記錄就說我欠酒店房費。”

圖片 王淼與月子中心負責人劉總微信溝通截圖(圖源受訪人)

與周月經曆相似,同期入住的王淼(化名)在支付6.8萬元服務費後,也被該酒店起訴追討12萬餘元“房費”。她也未與酒店前台有過直接接觸,未收到任何催繳通知。

王淼表示,她與周月同樣遭遇了酒店被更換的情況。她回憶,從醫院出院那天,月子中心曾將她送至合同約定酒店的停車場,卻臨時被告知因“與酒店合同出現問題”無法入住。隨後,月子中心負責人劉總通過電話與其協商,後將她安排至北京朝林鬆源酒店入住。

圖片 王淼與月子中心服務合同(圖源受訪人)

記者調查發現,涉事月子中心“北京子悅安享母嬰護理有限公司”已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該公司涉及40起司法案件。月子中心負責人劉總表示,願出庭證明月子中心與酒店之間存在合同關係。

都市現場記者10月18日撥打了北京朝林鬆源酒店的電話,工作人員說不清楚該事件,並且表示酒店不提供坐月子服務。

圖片

針對此事,津雲新聞記者聯係了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倩,其就此事進行了法律解讀。

劉倩分析認為,若周月等人在未與涉事酒店直接簽署合同的情況下,僅憑月子中心安排入住,那麽她們與酒店之間就本次服務缺乏合意,不構成實質上的合同關係。

劉倩指出,依據民法典第465條的規定可知,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條明確約定了合同的效力僅及於合同當事人,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受合同約束,也不能享有合同權利。

劉倩表示,周月等人入住涉事酒店、酒店安排入住均因月子中心的安排,周月等人與酒店之間並無合同關係。按照民法典的“合同相對性”規則,酒店不應當要求周月等人另外向其再次付款。如酒店未收到周月等人入住期間的住宿費,應當按照其與月子中心的約定主張住宿費。

劉倩建議,如果在訴訟過程中酒店未將月子中心列為被告,繼續單獨對周月等人提起訴訟的話,周月等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月子中心為被告,並且將其與月子中心之間簽署的合同、付款記錄、和月子中心員工對接時的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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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婦花2.8萬元住月子中心安排的酒店 時隔3年遭起訴

紅星新聞 2025-10-18 08:28:48

近日,北京市民周月(化名)在社交平台發帖稱“生個娃竟成了北京知名親子酒店的被告”,引發網友關注。

產婦花2.8萬元住月子中心安排的酒店 時隔3年遭起訴

2022年9月,周月稱,生完二胎後在北京子悅安享母嬰護理有限公司(以下稱月子中心)的安排下,入住北京朝林鬆源酒店的客房“坐月子”。

圖片 周月與月子中心服務合同(圖源受訪人)

產後三年,她突然接到法院通知,因該酒店稱她未支付住宿費,以“旅店服務合同糾紛”為由,將她起訴。

“費用(2.8萬元服務費)早已全額交給月子中心,與酒店並無直接合同,為何經營者之間的糾紛要轉嫁給消費者?”周月表示無法理解。她回憶,入住期間全程由月子中心工作人員代辦手續,未與酒店前台直接接觸,甚至連房費標準都未知情。

圖片 法院給周月送達的起訴狀(受訪人供圖)

在法院向周月送達的起訴狀中,原告北京朝林鬆源酒店稱,被告周月於2022年10月1日入住原告酒店,雙方成立旅店服務合同關係,價格為1489元/天,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離開原告酒店,期間共產生住宿費用19357元,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費用。

起訴狀中還提到,原告根據合同訴訟管轄的約定,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貴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欠款19357元,同時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同時,酒店還提供了相關證據,是一張周月在該酒店的登記記錄圖片。

“對於被酒店起訴,我覺得很氣憤。我全部費用交給了月子中心,而月子中心把我安排進酒店‘坐月子’。”周月說,“酒店應該向月子中心要房費,不應該向我要房費,這是酒店與月子中心兩個經營者之間的糾紛,為何要轉嫁給消費者?”

周月依據酒店行業的基本規則提出質疑,指出入住酒店必須提前支付房費或在離店時完成結算。“若我真拖欠房費,酒店怎會允許我離開,而且還是讓我離開三年。”她認為,自己與酒店之間並未成立有效的旅店服務合同。“我沒有與酒店簽字確認任何書麵協議,僅憑一張身份證登記記錄就說我欠酒店房費。”

圖片 王淼與月子中心負責人劉總微信溝通截圖(圖源受訪人)

與周月經曆相似,同期入住的王淼(化名)在支付6.8萬元服務費後,也被該酒店起訴追討12萬餘元“房費”。她也未與酒店前台有過直接接觸,未收到任何催繳通知。

王淼表示,她與周月同樣遭遇了酒店被更換的情況。她回憶,從醫院出院那天,月子中心曾將她送至合同約定酒店的停車場,卻臨時被告知因“與酒店合同出現問題”無法入住。隨後,月子中心負責人劉總通過電話與其協商,後將她安排至北京朝林鬆源酒店入住。

圖片 王淼與月子中心服務合同(圖源受訪人)

記者調查發現,涉事月子中心“北京子悅安享母嬰護理有限公司”已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該公司涉及40起司法案件。月子中心負責人劉總表示,願出庭證明月子中心與酒店之間存在合同關係。

都市現場記者10月18日撥打了北京朝林鬆源酒店的電話,工作人員說不清楚該事件,並且表示酒店不提供坐月子服務。

圖片

針對此事,津雲新聞記者聯係了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倩,其就此事進行了法律解讀。

劉倩分析認為,若周月等人在未與涉事酒店直接簽署合同的情況下,僅憑月子中心安排入住,那麽她們與酒店之間就本次服務缺乏合意,不構成實質上的合同關係。

劉倩指出,依據民法典第465條的規定可知,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條明確約定了合同的效力僅及於合同當事人,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受合同約束,也不能享有合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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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倩建議,如果在訴訟過程中酒店未將月子中心列為被告,繼續單獨對周月等人提起訴訟的話,周月等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月子中心為被告,並且將其與月子中心之間簽署的合同、付款記錄、和月子中心員工對接時的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