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初三學生潘某某,在自家樓棟門口被同住一小區的同班男同學鍾某持刀殺害。鍾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提起公訴,案件於10月15日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據潮新聞報道,10月15日下午,被害人母親曾女士稱,法院未當庭宣判結果,將擇期宣判。
被害人母親曾女士敘述案發經過 圖源:李達森 攝
“我女兒就是無妄之災。”曾女士告訴記者,庭審中,凶手鍾某及其辯護律師試圖將動機歸結於“遭受校園欺淩”,聲稱其長期被同學排擠。“但庭審中所有老師的證詞和同學的證言都清晰地表明,是他在欺負同學,而不是同學在欺負他。”
曾女士表示,希望可以嚴懲凶手,“聽到我們要求判處死刑的時候,他(鍾某)才害怕得磕頭,希望我原諒。”
據此前報道,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中提到,被告人鍾某(2010年4月出生)與被害人潘某某(2010年5月出生)均為深圳某學校初三在讀學生,且與陳某某同住一個小區,自初一開始,三人由陳某某父親與潘某某父親輪流接送上下學。
2025年4月8日下午放學後,鍾某因生活瑣事對潘某某心生不滿。在陳某某父親將三人送到小區大門口離開後,鍾某先回到自己所在樓棟,隨後看到潘某某獨自一人到自家樓下準備上樓。他隨即繞到潘某某麵前,持網購的黑色折疊刀質問對方,之後持刀捅刺潘某某數刀後離開。聽到潘某某倒地呼救後,鍾某竟再次折返,又捅刺其數刀。
事後,鍾某逃回家中,向家人謊稱“因見義勇為被人砍傷雙手”。小區物業人員發現情況後撥打110報警,潘某某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2025年4月9日,鍾某被刑事拘留;4月22日,經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由深圳市公安局龍華分局執行逮捕;6月9日,該案被移送至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鍾某故意殺害同班同學並致其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檢察機關已提起公訴。2025年10月15日上午,該案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案件曝光之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受害者是14歲的花季女孩,卻在家門口遭遇了無妄之災,並且兩家之間並沒有矛盾,相反,被害人的家長一直開車順路帶鍾某上下學。令人細思極恐的是,在行凶之前,鍾某搜索過“14周歲殺人需要承擔什麽責任”的問題。
這一慘案看著讓人揪心、憤慨,也再次向公眾呈現了懲治低齡暴力犯罪這個嚴肅的問題。
對此有媒體評論道,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惡性犯罪案件並不少。最高檢數據顯示,2018年至2022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14至16周歲未成年人犯罪人數年均上升7.3%,其中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重罪占比超20%。
此前,“12歲男孩弑母被無罪釋放”“13歲男孩強暴女孩獲釋後再殺人”等典型案件廣受關注,也推動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調整——突破了“不滿14周歲一律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原有規定,下調了刑事責任年齡。2024年河北邯鄲“13歲少年殺人埋屍案”,是我國首例對12周歲至14周歲未成年人判處無期徒刑的判決,也讓公眾看到司法的嚴肅力量。
當下,犯罪低齡化趨勢凸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觀惡性也在變大,手段殘忍,嚴重危害社會的穩定、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呈現出“早熟的殘忍”:有的預謀數月實施搶劫,有的為模仿網絡暴力視頻對身邊夥伴痛下殺手。
以本案來說,鍾某預謀犯罪心思縝密,事先網購作案刀具,網上搜索“14周歲殺人責任”,主觀惡性極大,不是一時的衝動,而完全是經過精心準備;犯罪手段極其殘忍,事後又表現出出奇的“成熟冷靜”,稱自己是見義勇為受的傷,企圖蒙混過關。這樣的“深思熟慮”,證明了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極深,也說明嚴肅打擊低齡暴力犯罪的重要性。
“預防就是保護,懲治也是挽救”。依法懲治本身就是最好的“保護”。對惡性犯罪的依法追責,能讓其他未成年人看清,年齡不是“護身符”,觸碰法律紅線必受嚴懲;能讓監護人意識到,教育缺位需承擔法律後果;更能向社會傳遞“生命至上”的價值導向。
14歲的被害女孩,不可能複生。依法嚴肅追究14歲凶手刑責,是在告慰死者,也是在警醒社會,必須在個案判決中全麵貫徹對於主觀惡性深、情節惡劣的低齡犯罪“絕不姑息”的司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