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長假期間,網曝湖南張家界發生了一起“不收旗子就不讓走”的事件。
視頻顯示,一名黑衣男子認為一名綠衣男子手持的旗子是韓國旗幟,遂將其攔住並要求他收起來,並稱“這旗子不收,我不可能讓你走”“我報警了,我們等警察過來”。
據爆料,綠衣男子疑似是韓國旅遊團領隊,其解釋稱“這是手絹好不好,這是手絹”“你讓大家評評理,這是國旗嗎”。
最終,綠衣男子收起了涉事物品。
事發後,黑子男子的行為引起熱議,其做法究竟有無法律依據?是否涉嫌違法?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鄧千秋律師向“法度law”表示,從相關視頻、圖片來看,綠衣男子在張家界景區所展示的旗幟在尺寸上明顯比韓國國旗小,至多隻是以韓國國旗為主要設計元素的旗幟。導遊在展示該旗幟時,隻是在起引導、標識作用,明顯不存在對張家界或者湖南“宣示主權”的意思,不違反中國《國旗法》及相關規定。
鄧千秋律師認為,黑衣男子予以攔截、阻撓的行為,擾亂了景區內正在進行的旅遊活動秩序,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應當受到相應的治安處罰。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劉凱律師向“法度Law”分析認為,從現行法律看,我國並沒有禁止外國遊客在景區展示本國國旗或帶有本國國旗元素旗幟的規定。若外國政府代表團、駐華機構在公共活動中正式懸掛、展示外國國旗,一般需依外交禮儀規定報備;但普通旅行團或遊客為方便識別團隊而使用帶有國旗元素的導遊旗幟,屬於日常活動範疇,並不涉及國家主權象征意義。因此,從法律角度而言,該領隊或導遊的行為並不違法。
“反觀黑衣男子一方,其並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非景區管理方或執法人員,無權以‘維護國家尊嚴’為由幹預他人合法行為。普通公民並無執法權,要求他人放下旗幟或強行製止,均缺乏法律依據。”劉凱律師說,“如果黑衣男子僅以言語表達不滿或勸阻,例如說‘你不該打外國國旗’,這屬於公民的言論自由範疇,不構成違法;但如果行為升級——例如強行搶奪旗幟、推搡、辱罵甚至對他人實施人身攻擊,則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若行為過激、造成身體傷害,甚至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尋釁滋事罪等刑事犯罪。”
劉凱律師指出,“愛國”應當理性、有邊界。國家尊嚴和國旗尊嚴的確受法律保護,但這種保護應當通過合法途徑和程序實現。普通公民無權對外國人或他人采取“民間執法”式的幹涉。任何“以愛國之名”實施的暴力、侮辱或搶奪行為,都可能構成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