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買假”不應獲得懲罰性損害賠償。
9月25日,北京西城法院發布貫徹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典型案例。澎湃新聞注意到,在一起“知假買假”案例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明知產品過期卻仍購買的行為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目的在於通過重複違約謀取超額利益,損害企業正常經營秩序,最終作出駁回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請求。
案情顯示,原告在某超市門店購買一瓶酸奶並支付貨款8.50元。購買時產品已經超過30天保質期。原告起訴超市門店,要求超市門店頂格賠償1000元並返還貨款。超市門店主張該原告與他人事先合謀在超市門店購買過期酸奶。兩人在同一天總計購買9瓶酸奶,分別結賬但都全程錄像,最後共同向超市門店提出索賠。超市門店提供的監控視頻證實二人確實在同一時空存在行動高度協同的現象。此外,根據關聯案件的檢索結果,該原告自2016年起對多家超市門店提起類似訴訟70餘件。
法院最終認定,雖然超市門店沒有盡到對上架貨物是否過期的查驗義務,但二人明知產品過期卻仍購買,行為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目的在於通過重複違約謀取超額利益,有違誠信原則。最終判決超市門店退還貨款8.50元,駁回要求賠償1000元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
“司法需要在維護消費者權益與保護經營者利益中間找到動態的平衡點,本案依法規製‘知假買假’行為,助力維護正常的商業秩序。”北京西城法院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法院認定超市未盡查驗義務存在過錯,依法判決退還全部貨款;同時通過查明原告與他人協同購買過期產品,存在頻繁的知假買假行為,認定購物行為超出合理消費需求,目的是謀取超額利益,有違民法最基本的誠信原則,最終駁回了懲罰性賠償的請求。
典型意義指出,本案嚴格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準確區分正當維權與惡意索賠,依法懲治以“知假買假”為手段的索賠行為,有利於防止惡意利用懲罰性賠償製度,損害正常經營秩序,為類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