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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學城 » 新聞 » 生活百態 » “男子地鐵被誣陷偷拍”案二審維持原判

“男子地鐵被誣陷偷拍”案二審維持原判

文章來源: 法治日報 於 2025-09-11 09:54:53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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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1日,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上訴人何某某與被上訴人羅某某、曾某某及原審被告成都地鐵運營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庭審還原事件經過

9月8日,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開庭審理。審理中,上訴人何某某提交了兩份新證據,一是被上訴人羅某某、曾某某在封麵新聞刊登《事件情況說明》鏈接下的評論截圖,擬證明該說明並無過多關注;二是網友對《事件情況說明》的評論截圖,擬證明該說明不符合公開道歉的形式。

被上訴人羅某某、曾某某提交了兩份新證據,一是二人在封麵新聞刊登《事件情況說明》的截圖,二是多家媒體就道歉內容進行轉載報道的截圖,擬證明羅某某、曾某某已通過公開媒體對何某某道歉。

綜合當事人陳述、在案證據和庭審過程,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基本一致,即:2023年6月11日22時28分許,何某某乘坐地鐵過程中,同車乘客羅某某、曾某某發現何某某鞋麵有閃光點,使用手機拍照功能放大查看,三人就鞋麵閃光是否是攝像頭發生爭執,周圍有乘客注意。巡邏至此處的地鐵安保員上前用手挽住何某某右臂後隨即放開,並詢問糾紛緣由。

其間,何某某自行脫下鞋子讓羅某某、曾某某查看。地鐵安保員向車控室報告,征得三人同意後,引導自行下車解決糾紛,期間沒有發生肢體接觸。站台期間,何某某自行脫下鞋襪讓值班站長檢查,值班站長告知其無權檢查,並應何某某要求報警。等待期間,沒有行人駐足、圍觀或打聽。民警到達後詢問情況,帶領三人乘坐地鐵前往警務室,期間民警觀察後確認,地鐵行進時,何某某鞋麵金屬片因反射燈光,形成閃光點。在警務室,民警對何某某的鞋子進行檢查,確認沒有攝像設備後,向羅某某、曾某某澄清。羅某某、曾某某隨即向何某某道歉,並表示願意承擔何某某打車費用,何某某表示不接受道歉。民警做接警記錄後,對羅某某、曾某某進行了批評教育。

被上訴人先後三次道歉

糾紛發生後,羅某某、曾某某先後3次向何某某道歉。

第一次係糾紛發生當日,經民警查明何某某鞋內沒有攝像頭後,羅某某向何某某鞠躬道歉“帥哥,對不起,我們誤會你了,真的對不起”,曾某某點頭道歉“對不起,我們誤會了”,何某某認為二人聲音較小、態度不誠懇,不接受道歉。民警調解過程中,曾某某表示“確實冤枉了好人”,二人表示願意承擔何某某打車費用,何某某予以拒絕。

第二次係本案二審調解過程中,羅某某、曾某某於2024年5月30日在封麵新聞公開發布《事件情況說明》,表示“對2023年6月11日在成都地鐵一號線誤會何先生偷拍一事深表歉意”“我們此前並不認識何先生,也沒有任何針對何先生的惡意或其他不良動機,再次向何先生表示歉意”。部分媒體進行了轉載。

第三次係本案二審庭審中,羅某某、曾某某主動表示“我們對於2023年6月11日晚上11點左右,在成都地鐵一號線,與何先生所發生的誤會一事表示歉意”,並起立、鞠躬,表示“對不起,何先生,是我們誤會了你”。何某某表示不接受對方的當庭道歉。

根據查明的事實,羅某某、曾某某在車廂內對何某某鞋麵閃光提出質疑,但沒有證據顯示二人以有損人格尊嚴的言語對何某某進行貶損;周圍乘客有注意到糾紛發生,但沒有證據顯示有乘客對何某某進行指責或貶損。在站台期間,羅某某、曾某某向值班站長及公安民警陳述糾紛情況,未向行人講述糾紛發生的原因或經過,路經行人沒有駐足、圍觀或打聽,也沒有證據表明羅某某、曾某某、同車乘客或其他第三方將糾紛照片或視頻發送給他人或擴散至網絡。

法院認為,糾紛發生後,羅某某、曾某某向何某某當麵道歉、公開道歉、當庭道歉,與二人行為給何某某造成的影響基本相當。

被上訴人不構成“誣陷”

刑法上的“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其中,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貶損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誹謗是指捏造虛假事實醜化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

根據執法記錄儀顯示,公安民警與何某某、羅某某、曾某某乘坐地鐵前往警務室期間,通過觀察何某某鞋麵發現“車運行中,快進站時車站外部廣告牌閃爍時,在你鞋子的金屬片上有發光點,就像手機的攝像頭。”二審庭審中,何某某也確認當日其所穿的鞋子在地鐵行進中存在閃光現象。據此,法院認為羅某某、曾某某對何某某鞋麵閃光提出的質疑具有一定的事實基礎,並非基於臆想的惡意誹謗。庭審查明,雙方爭執主要圍繞鞋麵閃光是不是攝像頭,羅某某、曾某某沒有要求何某某脫鞋檢查,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二人以有損人格尊嚴的言語對何某某進行貶損。二人行為性質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誣告陷害”或“誹謗”“侮辱”。

本案係一般人格權糾紛。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是否構成對一般人格權的侵害,應結合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存在一般人格權損害後果,以及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等予以綜合認定。

羅某某、曾某某基於何某某鞋麵存在閃光的客觀現象提出質疑,沒有要求何某某脫鞋檢查,也沒有證據顯示二人以有損人格尊嚴的言語對何某某進行貶損。何某某亦確認發生糾紛後,沒有發現羅某某、曾某某在網絡上發布有關糾紛的照片或視頻。因此,羅某某、曾某某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

關於羅某某、曾某某是否具有侵權主觀故意的問題。由於羅某某、曾某某的質疑具有一定的事實基礎,且經公安民警確認何某某的鞋麵並無攝像設備後,羅某某、曾某某當麵向何某某賠禮道歉,提出承擔何某某交通費用。因此,可以認定羅某某、曾某某主觀上不存在侵害何某某人格尊嚴的故意。羅某某、曾某某在尚未準確判斷何某某鞋麵是否有攝像設備的情況下提出質疑,對糾紛的產生存在過失,但該過失並不等同於侵權的主觀故意。

關於羅某某、曾某某的行為是否造成何某某社會評價降低的損害後果的問題。何某某在公共場合被羅某某、曾某某質疑鞋內可能有攝像設備,確會對其自尊感受造成負麵影響,但從法律層麵認定是否構成對一般人格權的侵害,並不僅限於當事人的主觀感受,還應從客觀角度審查在通常社會範圍內其尊嚴是否被貶損。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羅某某、曾某某的行為造成了何某某社會評價的降低。

因此,法院認定羅某某、曾某某不構成對何某某的一般人格權的侵害,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應以侵害人格權為前提,故對何某某主張羅某某、曾某某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上訴請求,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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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地鐵被誣陷偷拍”案二審維持原判

法治日報 2025-09-11 09:54:53

2025年9月11日,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上訴人何某某與被上訴人羅某某、曾某某及原審被告成都地鐵運營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庭審還原事件經過

9月8日,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開庭審理。審理中,上訴人何某某提交了兩份新證據,一是被上訴人羅某某、曾某某在封麵新聞刊登《事件情況說明》鏈接下的評論截圖,擬證明該說明並無過多關注;二是網友對《事件情況說明》的評論截圖,擬證明該說明不符合公開道歉的形式。

被上訴人羅某某、曾某某提交了兩份新證據,一是二人在封麵新聞刊登《事件情況說明》的截圖,二是多家媒體就道歉內容進行轉載報道的截圖,擬證明羅某某、曾某某已通過公開媒體對何某某道歉。

綜合當事人陳述、在案證據和庭審過程,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基本一致,即:2023年6月11日22時28分許,何某某乘坐地鐵過程中,同車乘客羅某某、曾某某發現何某某鞋麵有閃光點,使用手機拍照功能放大查看,三人就鞋麵閃光是否是攝像頭發生爭執,周圍有乘客注意。巡邏至此處的地鐵安保員上前用手挽住何某某右臂後隨即放開,並詢問糾紛緣由。

其間,何某某自行脫下鞋子讓羅某某、曾某某查看。地鐵安保員向車控室報告,征得三人同意後,引導自行下車解決糾紛,期間沒有發生肢體接觸。站台期間,何某某自行脫下鞋襪讓值班站長檢查,值班站長告知其無權檢查,並應何某某要求報警。等待期間,沒有行人駐足、圍觀或打聽。民警到達後詢問情況,帶領三人乘坐地鐵前往警務室,期間民警觀察後確認,地鐵行進時,何某某鞋麵金屬片因反射燈光,形成閃光點。在警務室,民警對何某某的鞋子進行檢查,確認沒有攝像設備後,向羅某某、曾某某澄清。羅某某、曾某某隨即向何某某道歉,並表示願意承擔何某某打車費用,何某某表示不接受道歉。民警做接警記錄後,對羅某某、曾某某進行了批評教育。

被上訴人先後三次道歉

糾紛發生後,羅某某、曾某某先後3次向何某某道歉。

第一次係糾紛發生當日,經民警查明何某某鞋內沒有攝像頭後,羅某某向何某某鞠躬道歉“帥哥,對不起,我們誤會你了,真的對不起”,曾某某點頭道歉“對不起,我們誤會了”,何某某認為二人聲音較小、態度不誠懇,不接受道歉。民警調解過程中,曾某某表示“確實冤枉了好人”,二人表示願意承擔何某某打車費用,何某某予以拒絕。

第二次係本案二審調解過程中,羅某某、曾某某於2024年5月30日在封麵新聞公開發布《事件情況說明》,表示“對2023年6月11日在成都地鐵一號線誤會何先生偷拍一事深表歉意”“我們此前並不認識何先生,也沒有任何針對何先生的惡意或其他不良動機,再次向何先生表示歉意”。部分媒體進行了轉載。

第三次係本案二審庭審中,羅某某、曾某某主動表示“我們對於2023年6月11日晚上11點左右,在成都地鐵一號線,與何先生所發生的誤會一事表示歉意”,並起立、鞠躬,表示“對不起,何先生,是我們誤會了你”。何某某表示不接受對方的當庭道歉。

根據查明的事實,羅某某、曾某某在車廂內對何某某鞋麵閃光提出質疑,但沒有證據顯示二人以有損人格尊嚴的言語對何某某進行貶損;周圍乘客有注意到糾紛發生,但沒有證據顯示有乘客對何某某進行指責或貶損。在站台期間,羅某某、曾某某向值班站長及公安民警陳述糾紛情況,未向行人講述糾紛發生的原因或經過,路經行人沒有駐足、圍觀或打聽,也沒有證據表明羅某某、曾某某、同車乘客或其他第三方將糾紛照片或視頻發送給他人或擴散至網絡。

法院認為,糾紛發生後,羅某某、曾某某向何某某當麵道歉、公開道歉、當庭道歉,與二人行為給何某某造成的影響基本相當。

被上訴人不構成“誣陷”

刑法上的“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其中,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貶損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誹謗是指捏造虛假事實醜化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

根據執法記錄儀顯示,公安民警與何某某、羅某某、曾某某乘坐地鐵前往警務室期間,通過觀察何某某鞋麵發現“車運行中,快進站時車站外部廣告牌閃爍時,在你鞋子的金屬片上有發光點,就像手機的攝像頭。”二審庭審中,何某某也確認當日其所穿的鞋子在地鐵行進中存在閃光現象。據此,法院認為羅某某、曾某某對何某某鞋麵閃光提出的質疑具有一定的事實基礎,並非基於臆想的惡意誹謗。庭審查明,雙方爭執主要圍繞鞋麵閃光是不是攝像頭,羅某某、曾某某沒有要求何某某脫鞋檢查,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二人以有損人格尊嚴的言語對何某某進行貶損。二人行為性質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誣告陷害”或“誹謗”“侮辱”。

本案係一般人格權糾紛。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是否構成對一般人格權的侵害,應結合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存在一般人格權損害後果,以及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等予以綜合認定。

羅某某、曾某某基於何某某鞋麵存在閃光的客觀現象提出質疑,沒有要求何某某脫鞋檢查,也沒有證據顯示二人以有損人格尊嚴的言語對何某某進行貶損。何某某亦確認發生糾紛後,沒有發現羅某某、曾某某在網絡上發布有關糾紛的照片或視頻。因此,羅某某、曾某某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

關於羅某某、曾某某是否具有侵權主觀故意的問題。由於羅某某、曾某某的質疑具有一定的事實基礎,且經公安民警確認何某某的鞋麵並無攝像設備後,羅某某、曾某某當麵向何某某賠禮道歉,提出承擔何某某交通費用。因此,可以認定羅某某、曾某某主觀上不存在侵害何某某人格尊嚴的故意。羅某某、曾某某在尚未準確判斷何某某鞋麵是否有攝像設備的情況下提出質疑,對糾紛的產生存在過失,但該過失並不等同於侵權的主觀故意。

關於羅某某、曾某某的行為是否造成何某某社會評價降低的損害後果的問題。何某某在公共場合被羅某某、曾某某質疑鞋內可能有攝像設備,確會對其自尊感受造成負麵影響,但從法律層麵認定是否構成對一般人格權的侵害,並不僅限於當事人的主觀感受,還應從客觀角度審查在通常社會範圍內其尊嚴是否被貶損。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羅某某、曾某某的行為造成了何某某社會評價的降低。

因此,法院認定羅某某、曾某某不構成對何某某的一般人格權的侵害,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應以侵害人格權為前提,故對何某某主張羅某某、曾某某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上訴請求,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