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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公安局領導要求我撤稿?問我"需要提供哪些手續"

文章來源: 理與塵 於 2025-09-01 22:40:47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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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公安局領導要求我撤稿?問我"需要提供哪些手續"

​​​​​​​

2025年8月22日,我發布了一篇文章:《河南一公安副局長妻子喊冤被捕,抓她的正是丈夫同事》。

事情本身不複雜。

河南省駐馬店市西平縣公安局一位副局長劉浩南被留置,他的妻子趙君傑,在網上為丈夫喊冤。

然後,她也被抓了。

動手抓她的,正是她丈夫曾經的:

同事與下屬。

文章發出後,撤稿的要求在8月26日這一天,從兩條線上同時湧來:一條在明,一條在暗。

明處,是一封來自西平縣檢察院的郵件。

發件人自稱常方方檢察官,她在郵件裏附上了自己的:

身份證照片。

指控文章侵犯了她的:

名譽權和隱私權。

從2019年寫熊昕案,到後來寫原偉東案,我寫過冤案裏的辦案人員、涉事警察,比如熊昕案中偷聽熊昕律師會見的警察張某慶,原偉東案中,對嫌疑人和證人進行刑訊逼供的警察杜國利。

他們從未發來身份證,說我侵犯了名譽。





暗處,則是我公眾號後台的一個陌生賬號。

就在同一天,這個賬號發來一條消息,語氣禮貌卻帶著不容置疑的權威。對方說:

公安局相關領導想找你撤稿,需要什麽手續。









起初,這兩條線看似平行。

直到暗處的那個人,在我反複追問“哪個公安局的哪個領導”之後,為了證明自己的身份,發來了一張照片。

那張照片,正是當天早些時候,有人在郵件裏發給我的,常方方檢察官本人的身份證。

兩條線索,在24小時內匯於一點。

這個操作,立刻製造了一個無法回避的身份悖論:

發信人自稱公安局領導,卻用檢察院檢察官的身份證來交涉。

這裏隻存在兩種可能。

要麽,是盜取了常方方的信息。

要麽,就是常方方本人在:

假冒公安局領導。

這兩種可能性,無論哪一種,都指向一個結論。

它們之中,必然有一個身份是:

假的。

而他們那份捆綁著“名譽權”和“隱私權”的法律主張,本身也構成了一個精巧的矛盾體。

侵犯名譽權,如果不存在貶低,那需要是:

內容虛假。

侵犯隱私權,前提是:

事實為真。

一句話不可能同時既是謊言,又是被泄露的真相。

這種自相矛盾的指控,其實隻指向一種他們不便明說的潛台詞:

我寫的是真的。

這立刻引出了下一個問題。

一個公職人員在工作崗位上的職務行為,怎麽會有隱私?

這事發生的地點,是西平縣檢察院,不是她家。

她接待的對象,是為案件奔走的律師,不是來串門的親戚。

她說的每一個字,都代表著她所服務的:

公權力。

公權力運行,理應被記錄,被審視。

當一個名字和職務行為綁定在一起時,它就不再是單純的個人符號,而成了權力運作的一個具體環節,一個責任的錨點。

將這個環節呈現給公眾,不是窺探,而是:

監督。

更值得玩味的是,他們對文章核心事實的選擇性沉默。

那篇文章裏,寫了公安局長被留置,寫了他妻子喊冤後被抓,寫了辦案人員是丈夫同事的利害關係。

對於這些核心事實,他們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他們所有的憤怒和行動,都精確地聚焦在了一句話上,那句記錄了常方方檢察官名字和她“不歸我們管”的回應。

這種避重就輕,本身就是一種極為響亮的發言。

這似乎在印證,那篇報道最驚人的部分,恰恰是他們最不敢觸碰的事實。

而針對那句“不歸我們管”的投訴,也讓他們自己陷入了一個邏輯陷阱。

如果那件事真的不歸你們管,那麽我的記錄隻是陳述事實,忠於職守與個人名譽並無衝突。

如果那件事其實歸你們管,那麽你們應該介入的,是那個案件,而不是這篇記錄你們不想管的文章。

而那張身份證照片的簽發機關一欄,印著幾個字:

駐馬店市公安局。

正是劉浩南案的辦案機關所在地。

原來,那堵規矩森嚴的牆上,早就開好了方便往來的小門。

他們並不畏懼事實本身,他們畏懼的,是事實被記錄下來的樣子。

就仿佛隻要捂住說話的嘴,世上便隻剩下了讚歌;隻要敲碎映照的鏡子,就能證明自己的臉上並無汙點。

但他們或許忘了,有時候,敲碎鏡子的聲音,要比鏡子裏的影像響亮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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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公安局領導要求我撤稿?問我"需要提供哪些手續"

理與塵 2025-09-01 22:40:47
河南一公安局領導要求我撤稿?問我"需要提供哪些手續"

​​​​​​​

2025年8月22日,我發布了一篇文章:《河南一公安副局長妻子喊冤被捕,抓她的正是丈夫同事》。

事情本身不複雜。

河南省駐馬店市西平縣公安局一位副局長劉浩南被留置,他的妻子趙君傑,在網上為丈夫喊冤。

然後,她也被抓了。

動手抓她的,正是她丈夫曾經的:

同事與下屬。

文章發出後,撤稿的要求在8月26日這一天,從兩條線上同時湧來:一條在明,一條在暗。

明處,是一封來自西平縣檢察院的郵件。

發件人自稱常方方檢察官,她在郵件裏附上了自己的:

身份證照片。

指控文章侵犯了她的:

名譽權和隱私權。

從2019年寫熊昕案,到後來寫原偉東案,我寫過冤案裏的辦案人員、涉事警察,比如熊昕案中偷聽熊昕律師會見的警察張某慶,原偉東案中,對嫌疑人和證人進行刑訊逼供的警察杜國利。

他們從未發來身份證,說我侵犯了名譽。





暗處,則是我公眾號後台的一個陌生賬號。

就在同一天,這個賬號發來一條消息,語氣禮貌卻帶著不容置疑的權威。對方說:

公安局相關領導想找你撤稿,需要什麽手續。









起初,這兩條線看似平行。

直到暗處的那個人,在我反複追問“哪個公安局的哪個領導”之後,為了證明自己的身份,發來了一張照片。

那張照片,正是當天早些時候,有人在郵件裏發給我的,常方方檢察官本人的身份證。

兩條線索,在24小時內匯於一點。

這個操作,立刻製造了一個無法回避的身份悖論:

發信人自稱公安局領導,卻用檢察院檢察官的身份證來交涉。

這裏隻存在兩種可能。

要麽,是盜取了常方方的信息。

要麽,就是常方方本人在:

假冒公安局領導。

這兩種可能性,無論哪一種,都指向一個結論。

它們之中,必然有一個身份是:

假的。

而他們那份捆綁著“名譽權”和“隱私權”的法律主張,本身也構成了一個精巧的矛盾體。

侵犯名譽權,如果不存在貶低,那需要是:

內容虛假。

侵犯隱私權,前提是:

事實為真。

一句話不可能同時既是謊言,又是被泄露的真相。

這種自相矛盾的指控,其實隻指向一種他們不便明說的潛台詞:

我寫的是真的。

這立刻引出了下一個問題。

一個公職人員在工作崗位上的職務行為,怎麽會有隱私?

這事發生的地點,是西平縣檢察院,不是她家。

她接待的對象,是為案件奔走的律師,不是來串門的親戚。

她說的每一個字,都代表著她所服務的:

公權力。

公權力運行,理應被記錄,被審視。

當一個名字和職務行為綁定在一起時,它就不再是單純的個人符號,而成了權力運作的一個具體環節,一個責任的錨點。

將這個環節呈現給公眾,不是窺探,而是:

監督。

更值得玩味的是,他們對文章核心事實的選擇性沉默。

那篇文章裏,寫了公安局長被留置,寫了他妻子喊冤後被抓,寫了辦案人員是丈夫同事的利害關係。

對於這些核心事實,他們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他們所有的憤怒和行動,都精確地聚焦在了一句話上,那句記錄了常方方檢察官名字和她“不歸我們管”的回應。

這種避重就輕,本身就是一種極為響亮的發言。

這似乎在印證,那篇報道最驚人的部分,恰恰是他們最不敢觸碰的事實。

而針對那句“不歸我們管”的投訴,也讓他們自己陷入了一個邏輯陷阱。

如果那件事真的不歸你們管,那麽我的記錄隻是陳述事實,忠於職守與個人名譽並無衝突。

如果那件事其實歸你們管,那麽你們應該介入的,是那個案件,而不是這篇記錄你們不想管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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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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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那堵規矩森嚴的牆上,早就開好了方便往來的小門。

他們並不畏懼事實本身,他們畏懼的,是事實被記錄下來的樣子。

就仿佛隻要捂住說話的嘴,世上便隻剩下了讚歌;隻要敲碎映照的鏡子,就能證明自己的臉上並無汙點。

但他們或許忘了,有時候,敲碎鏡子的聲音,要比鏡子裏的影像響亮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