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時代晶科名苑小區發生一起安全事故:一扇重達200多斤的單元樓玻璃門突然整體脫落,將一名正在關門的62歲老人砸傷。事後物業回應稱,此次事故是因螺絲斷裂,導致玻璃門下沉,造成上方固定螺杆與玻璃門脫離,最終引發門體倒塌。目前老人仍在醫院就醫,雙方仍未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
▲李女士的父親被玻璃門壓倒
玻璃門突然脫落
六旬老人被砸致多處骨折
據受傷者女兒李女士介紹,事件發生在8月17日下午三點左右。當時,父母正帶著外孫女外出。行至單元樓門口時,其父親率先上前推開玻璃門,並用身體擋住門板,等待老伴推嬰兒車通過。
待嬰兒車安全通過後,其父親鬆開扶門的手,準備將門關上。就在門扇即將合攏的瞬間,門軸處突然傳來一聲“嘎吱”異響,還沒等他反應過來,整扇重達200多斤的玻璃門就朝著李先生砸下。據李女士介紹,父親當場昏迷了將近20秒。
記者看到監控畫麵中,玻璃門將李老先生拍倒在地,其後腦勺著地。李先生妻子準備搬開玻璃門,但由於門板太重,她隻能分兩次搬開玻璃門。
▲李女士的父親被玻璃門壓倒
經醫院檢查,李先生胸1.2椎體骨折、胸6椎體骨折、棘突骨折,同時伴有頸椎椎管狹窄、腰部損傷、頸椎間盤突出等多種損傷。
李女士說,醫生讓保守治療,但現在父親完全動不了,至少需臥床2-3個月,後續還需漫長的康複治療。
李女士說,玻璃門的隱患其實早就存在,但由於物業沒有及時維修、更換,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在她提供聊天記錄中,今年1月就有業主提到該玻璃門存在安全隱患。
紅星新聞記者隨後采訪了同棟樓的業主張先生。他證實,該扇雙開玻璃門高約兩米,很重,“經常修”,出現過門鎖損壞、門下墜擦地或是刮到天花板等問題,“開門時卡頓感非常明顯。”
據其描述,由於門禁係統常年失效,門鎖結構不牢,快遞員、外賣員或業主稍用力拉扯,就極易將鎖具拉脫掉。
他印象中,物業曾把這個門取下來維修了兩三次,“修好後就又原樣安上去。”多位業主,包括張先生本人都曾因該門頻繁故障向物業投訴,並在樓棟群裏呼籲換門。
物業回應:
係因螺絲斷裂導致玻璃門脫落
據悉,該小區的物業服務由保利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負責。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事發後,物業公司曾在業主群通報此事。通報中稱,小區15、16、17棟單元門原設計為鋼化玻璃門,其固定結構為鋼化玻璃門上下端通過夾頭與螺絲固定,地麵地彈簧用於固定玻璃下端夾頭,上方則通過螺杆穿入玻璃上端夾頭實現穩固。
▲物業在業主群的回複
經核查,事發的16棟單元門倒塌原因是玻璃下端夾頭的2顆M6螺絲斷裂,導致玻璃門下沉,進而造成上方固定螺杆與玻璃門脫離,最終引發門體倒塌。
物業方表示,為徹底消除安全隱患,他們已對三棟單元鋼化玻璃門的地麵的彈簧統一墊高,通過縮小單元玻璃門的貼合間距,確保上方固定螺杆更深入夾頭,從結構上強化穩固性,也對小區其他樓棟單元門進行排查。
對於在此次事件中受傷的業主,物業表示痛心,並安排人員每日陪同老人就醫檢查,全力配合治療。後續產生的醫療費用,也將按保險流程妥善處理。
家屬認為物業應負全責
對醫療費和賠償雙方暫未達成一致
李女士表示,目前物業並未墊付醫療費,並且對醫療費的使用要求實報實銷。她認為,父親因物業公司對有安全隱患的門維修不及時而導致事故發生,物業應當全權負責。父親出院後,將麵臨幾個月的護理、康複,以及精神損失,物業公司也應進行考慮,“但現在一提費用問題,物業就說要上報、過會。”李女士表示,若雙方協商未果,她將起訴處理。
8月26日,記者聯係小區物業服務中心負責人,其表示,事發後,物業安排了人員進行24小時的照顧和陪護。
他稱,1月份業主所反映的並非門墜落的問題,而是刷卡門禁的問題。對於補償問題,物業方表示,8月22日,李女士及律師到物業做了申請,將前期治療費通過公司流程、上報,後續將撥付。後續的“”人道主義關懷”,他們希望在業主康複後雙方坐下來協商,目前還是應以治療為主。
律師說法:
物業公司需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
此次事件中責任如何劃分?
四川分憂律師事務所主任王仁根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需證明自身無過錯,否則承擔侵權責任。
在本起事件中,玻璃門因螺絲斷裂倒塌,而該門長期存在“門下墜擦地”“門鎖損壞”等隱患,業主多次投訴要求換門但物業僅維修未更換
。物業雖辯稱1月投訴僅涉及門禁係統,但門體結構問題已通過維修記錄和業主證言形成證據鏈,足以推定物業未盡到合理維護義務。即使事後做出補救,仍無法抵消其長期未徹底消除隱患的過錯
。
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物業作為小區公共場所的管理者,需對單元門等設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物業多次維修後仍未解決結構性問題,屬於“未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安全”
。
此外,物業管理公司購買的相關保險可覆蓋第三方人身損害賠償
,但保險賠付不影響業主直接向物業主張權利。即使物業通過保險流程處理醫療費,家屬仍可要求其賠償護理費、精神損害等未涵蓋項目 。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林小明律師表示,若所述屬實,則物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本次事故中,物業作為管理人,對單元樓玻璃門負有維修、養護和管理的義務,物業未及時發現並排查安全隱患,雖有投訴卻仍未徹底修繕,說明未盡到合理的注意、安全維修義務,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若業主不存在故意破壞或其他重大過錯行為引起本次事故的發生,一般來說不用承擔責任。
若經過調查或有證據能證明玻璃門安裝方因安裝不當造成本次事故,或門本身存在產品缺陷且在質保期內,可以要求相應方承擔責任。也就是物業在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有過錯的安裝方或生產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