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一起被稱為“迷你惡勢力”的案件在遼寧省北票市法院重審一審開庭,被指控的惡勢力團夥由劉振國、張齊、劉雪三人組成,剛好達到認定惡勢力的通常最低人數門檻。
案卷顯示,1999年至2013年間,三人在遼寧省昌圖縣借“惡名”之勢,阻礙他人收購豬肥膘和豬小腸,並強行以低價從當地屠宰場場主、殺豬戶及豬下貨販子處收購豬小腸800000根,強迫交易金額共計1202200元。檢方據此以涉嫌強迫交易罪提起公訴。
檢方認定三人構成惡勢力的主要依據,是他們共同實施了強迫交易行為。但辯方律師對南方周末記者稱,張齊與劉雪從未聚在一起過,也沒有同時參與任何收購活動。
在這起涉惡勢力案中,劉雪被另案處理。2024年8月,二審法院裁定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為由,將案件發回重審。
兩人成行
昌圖縣位於遼寧省北部,生豬養殖和屠宰加工產業發展較為成熟。因毗鄰沈陽,昌圖縣逐漸成為沈陽重要的豬肉供應地之一。
1999年,豬小腸在當地還不值錢。劉振國發現小腸可提取肝素鈉、製作腸衣的商機後,便在昌圖縣老城鎮和亮中橋鎮8家屠宰場開啟了他的“豬下水”收購生意。
經營模式簡單而清晰:劉振國負責談判定價,工人負責清理,而剛出獄的劉雪是收取和轉運的關鍵一環。“這活兒又髒又臭,很多人都不願意幹。”劉振國妻子房海豔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劉雪當時找不到其他活兒幹。”
案卷材料中,劉雪說他和劉振國從小就認識,1999年開始跟著劉振國收豬小腸。判決書顯示,劉雪在社會上挺有名,劉振國安排他幹活也是利用他的名氣幫他做事,每月付給他600元。
2002年底,劉雪因腦出血無法繼續工作,另一名後來被指控為惡勢力成員的張齊接替了他的工作。2009年劉振國的腸衣廠倒閉後,兩人往來漸少。
根據“兩高兩部”2019 年出台的《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第
6條規定:“惡勢力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南方周末記者綜合辯護律師調查筆錄以及判決書材料顯示,這三人從未同時、共同實施過強迫交易行為。此外,三人亦不存在其他共同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在一起涉嫌強迫交易的行為中,關於被害人的陳述,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截然不同。辯護律師調查筆錄顯示,無一位被害人表示自己被侵害,而一審判決書顯示,控方列出的21位被害人表示曾受到劉振國等人恐嚇威脅,“不賣給他就會被毆打”。
南方周末記者了解到,原一審庭審中,辯護人曾申請被害人作為證人出庭,被一審法院拒絕。但二審法院曾通知6名被害人出庭。
二審庭審筆錄顯示,這6名被害人表示自己未被強迫。其中一位被害人說:“豬下水不管價格,給多少錢都賣,因為賣不掉就扔了。”還有被害人自稱,出庭時的證言與卷宗內筆錄之所以不同,是因為受到了辦案機關的威脅。
辯護律師介紹,在本案重審一審開庭中,控方表示,這些被害人是律師托關係找來的,他們的說法應不予采信。
江蘇揚州的一處深化掃黑除惡標語。(視覺中國|供圖)
另案處理變“不理”?
除了人數,案件中的另一個疑點是,被原一審認定為惡勢力成員的劉雪,判決書上標注著“另案處理”,卻未真正被處理。
南方周末記者注意到,起訴書聲稱對劉雪另案處理,但判決書中劉雪卻以證人身份出現。對此,辯護律師曾在二審時調取劉雪的立案材料,二審合議庭明確表示並未對劉雪立案。
2025年7月18日,南方周末記者向參與辦理本案的公安人員核實情況,對方以“不方便回應”為由拒絕了采訪。
根據前述惡勢力刑事案件的辦理意見,惡勢力其他成員可包括“已有充分證據證明但尚未歸案的人員,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責任,或者因參與實施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已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人員”。
辯護律師介紹,由於劉雪 2003
年得病後,再未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已過訴訟時效,因而屬於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責任的惡勢力成員。“若按此解釋,根據規定劉雪也不應被另案處理。”
辯護律師所說的規定是指,2014年最高檢、公安部關於規範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第四條,行為人依法不應當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適用另案處理。而且,按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提請批準逮捕書、起訴意見書中注明處理結果,並將有關法律文書複印件及相關說明材料隨案移送檢察院。
“實際上,案件中沒有劉雪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報告書在內的任何法律文書。”辯護律師表示,而檢方在庭審中將此視為程序瑕疵,並非本案爭議焦點。
但在辯護律師看來,原一審法院認定劉雪屬於惡勢力成員,而辦案機關此前卻從未對他立案和采取強製措施。這種情況下,他的辯護權事實上已被剝奪。
南方周末記者曾嚐試聯係劉雪,核實其是否知道自己被立案以及被認定為惡勢力成員,但因其身體狀況不佳,無法接受采訪。
事實上,像劉雪這樣判決書上掛著“另案處理”最終變成“另案不理”的現象並不少見。這被法學者視為司法實踐中另案處理的異化。
盡管有種種疑點,但2023年11月,原一審宣判認為劉振國、張齊、劉雪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采用威脅或其他手段,在昌圖縣多次實施強迫交易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被認定為“惡勢力”。劉振國和張齊因強迫交易罪分別獲刑五年、四年。
與刑法中明確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同,惡勢力沒有具體的罪名,也沒有單獨的刑罰適用。那麽,一旦被認定為惡勢力,會對被告人產生何種影響?
中國民航大學法學院陳文濤副教授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從刑罰裁量上來說,對於“惡勢力”犯罪,相關意見均明確提出了“從嚴懲處”的要求,這可能會對被告人量刑產生重大影響。
然而,判決書通常不會明確載明對惡勢力成員“從嚴懲處”或“從重處罰”的表述。加上各省量刑指南不同、把握標準不一致,這可能導致刑事政策適用不統一的問題。
2023年9
月,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方晉曄在《“惡勢力”犯罪情節認定後的從重量刑規範》中,基於2019年中國裁判文書網100份涉“惡勢力”犯罪的判決樣本,指出“如何從重處罰在實踐中出現了一定偏差,存在未予從重處罰或不加區別地從重處罰兩個誤區”,導致量刑不規範的難題。
截至發稿時,劉振國等人仍在等待重審結果。在原審一審判決中,劉振國除被認定犯有強迫交易罪外,還被指控犯有故意毀壞財物罪、開設賭場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