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賣黃金卻被凍卡”的新聞引發關注。據上觀新聞報道,2025年6月,上海市民陳先生將一百多克黃金製品通過某二手交易網站按照當時的黃金價格以83400元的價格賣出。買家將其中8萬元打入陳先生的銀行賬戶,3400元則以支付寶收取。買家付款後取走了這些黃金。當晚,陳先生的銀行賬戶被凍結。
原來,陳先生銀行賬戶裏收到的8萬元,是詐騙分子詐騙來的。據河南省新蔡縣公安局介紹,6月23日,新蔡縣公安局反詐中心接到報警,新蔡縣居民翁某(12歲)被電信詐騙39.9萬元,其中一筆轉賬就是翁某用其母親的銀行卡轉給陳先生8萬元。公安局民警在核實後對陳先生的銀行賬戶進行了緊急止付。7月24日,新蔡縣公安局對陳先生賬號中的8萬元進行了劃扣,並解凍了賬戶。
通過容易變現的大額商品交易進行洗錢,已經成為電詐分子的常用套路。此前有不少新聞報道,花店、蛋糕店老板接到要求在鮮花、蛋糕中放入大額現金(往往達幾萬元)做成禮盒的訂單。也有煙酒店接到購買大量高價煙酒的訂單。收錢出貨後,店家的收款賬戶就被警方凍結,款項也被警方劃扣。原因也是那些錢是詐騙分子詐騙來的,被警方以涉詐資金凍結、劃扣,最後返還給被害人。
在警方看來,這些操作是依法進行的,程序合規,沒有任何問題。在上海賣黃金案件中,新蔡縣公安局就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及《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幹規定》,對權屬明確的受害人資金應當予以返還,陳先生銀行卡內的8萬元係受害人翁某使用其母親的銀行卡轉入,權屬明確,因此予以劃扣,公安局反詐中心經核查後,認為陳先生不涉及犯罪,隻是被犯罪分子利用其賬戶洗錢,因此在將涉案資金劃扣給受害人後,即日對其涉案銀行卡辦理解凍,符合案件流程。
在此類案件中,警方幫電詐受害者追回了被詐騙的資金,但受害者變成了賣東西給詐騙分子的人。他們一開始會被作為詐騙分子的同夥,即使後來洗清了犯罪嫌疑,但賣東西所得的資金卻要被劃扣,錢物兩失。以陳先生為例,他的黃金製品被詐騙分子的同夥拿走了,8萬元黃金款被警方劃扣。對偵查電詐案的警方來說,涉案款項被追回,電詐案告破了,受害人的損失也追回了,皆大歡喜。但是,錢物兩失的陳先生、鮮花店主、蛋糕店主、煙酒店主,他們是不是受害者呢?
這裏就涉及“善意第三方”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了善意取得製度,即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符合一定條件的,受讓人可以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這些條件包括:受讓人受讓時是善意、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以及轉讓的不動產或動產已經依法登記或交付。
而在刑事案件的贓款贓物追繳中,同樣適用善意第三方的規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6年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被告人(即詐騙分子)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3.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係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那麽如何判斷是善意取得呢?就是不符合上述4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不明知是詐騙財物,不是無償取得財物,不是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財物,不是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在陳先生的案例中,他按照市場價格出賣自己合法持有的黃金製品,也不知道買家的款項是詐騙所得,新蔡縣公安局反詐中心也已經認定陳先生沒有犯罪行為,隻是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所以,他完全符合善意第三方的規定。那麽,他取得的8萬元,就不應該被追繳。警方應該做的,是繼續向犯罪分子追繳涉案黃金製品,變賣之後發還受害人。同樣,其他類似案件中,警方也應該向犯罪分子追繳財物,而不是從善意取得財物的店主那裏追繳,讓他們為電詐犯罪背鍋。
需要注意的是,新蔡縣公安局劃扣陳先生8萬元所依據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幹規定》,是公安部和當時的銀監會於2016年共同製定的。該規定中所稱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指的是不法分子誘騙(盜取)被害人資金匯(存)入“其控製的銀行賬戶”。這符合當時的犯罪情節,電詐分子一般是誘騙被害人將錢轉到犯罪分子直接控製的銀行賬戶(這些賬戶可能是買來的他人銀行卡),然後再轉出去。這種情況下,對犯罪分子控製的銀行賬戶進行凍結、劃扣,當然是沒有問題的。
但現在,電詐分子的洗錢手段已經升級了,他們往往是誘使被害人將資金直接轉入善意第三方的銀行賬戶,再從善意第三方處獲得易於變現的高檔煙酒、金銀首飾等。這種情況下,善意第三方的銀行賬戶,顯然不能認為是被不法分子控製的。因此,除非查明被害人資金轉入的第三方賬戶有明知是詐騙資金、無償取得財物、明顯高於市場價格出售財物等情形,應該被追繳,否則,警方並不能適用上述規定,直接從善意第三方的銀行賬戶凍結、劃扣資金,隻能繼續追繳被犯罪分子所取得的煙酒、金銀製品等。
在陳先生的案件中,犯罪分子購買陳先生的黃金製品,除了用詐騙所得的8萬元支付之外,還通過支付寶賬號向陳先生支付了3400元,雙方交易時也留下了視頻監控。警方完全可以通過這些線索,進一步追查犯罪分子,追繳財物。
電信詐騙猖獗,當然要嚴厲打擊,電詐受害人的權益應該得到保護,但是案件中善意第三方的利益也應該得到保護。公檢法機關應當做的是精準鑒別“善意第三方”與共同犯罪人,不誤傷正常交易的善意第三方,也不寬縱每一個明知犯罪卻參與其中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