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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一村民稱貸款幫政府建小學,16年才要回本金

文章來源: 新黃河 於 2025-07-15 21:30:20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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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73歲的馮來潮,是陝西省渭南市大荔縣安仁鎮新華村前黨支部書記。33年來,他始終被一段債務糾葛困擾。1992年,為響應國家九年義務教育政策,馮來潮在鎮黨委書記與教育專幹勸說下,將村內四所年久失修的小學合並建設成標準化學校。因村集體無法貸款,馮來潮將個人紙箱廠作抵押,從縣信用社貸款22萬元,加上其個人出資,另外聯合3位村民一共投入38萬餘元資金。“當時政府口頭承諾,學校建成後就會及時歸還我們本金,鎮政府還會給予10萬元棉花獎勵金,縣教育局另外補貼15萬元。”馮來潮告訴新黃河記者,但是1993年學校如期落成後,建校本金遲遲要不回來,就連當時被承諾的25萬元獎勵補貼也打了水漂。

直到2005年,國家啟動相關債務清理,大荔縣政府確認馮來潮等人的建校債務91萬餘元,其中僅利息就超過52萬元。馮來潮稱,2008年他和另外三名村民接到通知到縣教育局領款時,卻被要求簽下承諾書放棄“其餘欠款和利息”,否則教育局將不付給38萬餘元建校款本金。為了緩解多年的債務壓力,他們隻好在承諾書上簽字蓋章。

此後,馮來潮發現國家政策明確要求,償債資金由縣級統籌的,應當將各級財政安排和籌集的償債資金歸集到縣級財政,並通過縣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特設專戶統一支付到債權人賬戶,質疑大荔縣教育局此舉涉嫌違規。之後,他提起行政訴訟,均被大荔縣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及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如今,馮來潮仍在為討回被“強製放棄”的52萬餘元利息奔走著。

村民幫政府貸款建校,建成後遲遲要不回錢

馮來潮頭發花白,一臉滄桑。據他回憶,1992年,陝西省渭南市大荔縣委、縣政府提出每個鄉鎮都要建設標準化小學。當時,他任大荔縣安仁鎮新華村黨支部書記,時任安仁鎮黨委書記單某榮(已病故)和大荔縣教育局教育專幹閆某選找到他,想讓其將新華村的四個自然村餘家營、趙家寨、鄭家莊、劉旗營的四所小學合並為餘家營小學,完成安仁鎮建設標準化小學的任務。“當時,他倆向我口頭承諾,標準化小學建成達標後,鎮政府將給予棉花獎勵金補給10萬元,縣教育局補給15萬元。”馮來潮說。

陝西一村民稱貸款幫政府建小學,16年才要回本金

馮來潮

據2005年閆某選的一份手寫證明材料中提到,“一九九二年我任安仁鎮教育專幹……新華村居住分散,有四個自然村,四個小學均破爛不堪,村上在上級沒有撥款,群眾也沒有集資,當時縣教育(局)答應將來給一部分錢(大約十幾萬),但由於種種情況,這些資金沒有到位,據我知道原支部書記馮來潮同誌跑上跑下借貸等,籌集了資金,反正把教學樓蓋起來了。我一九九五年八月離開了安仁去範家工作,截至當時各種款卻沒到位。特此證明。”

由於新華村沒有貸款資格,為了解決餘家營小學的建校資金問題,馮來潮以個人紙箱廠全套設備做抵押,從縣信用社貸款22萬元,加上其個人出資,另外聯合3位村民一共投入38萬餘元資金。1993年,標準化小學餘家營小學如期建成。



然而,學校建成後數年,政府一直沒有歸還38萬餘元的建校款,馮來潮所說的25萬元口頭獎勵承諾也沒有兌現,致使他無法償還貸款。1996年,大荔縣人民法院裁定將馮來潮的紙箱廠全部紙箱設備扣押抵貸,企業就此倒閉。

在此期間,馮來潮多次向鎮政府及教育部門反映該問題,卻遲遲得不到答複。

16年後才拿回本金,還要放棄52萬元利息

2008年,財政部、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關於印發《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辦法》中提到,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各地以縣為單位推進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工作,至通過省級農村義務教育“普九”驗收合格期間發生的債務。

新黃河記者注意到,《辦法》第五條明確,償債資金由縣級統籌的,應當將各級財政安排和籌集的償債資金歸集到縣級財政,並通過縣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特設專戶(以下簡稱特設專戶)統一支付到債權人賬戶。第十一條明確,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加強償債資金支付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滯留、擠占和挪用資金。違反法律法規或本辦法規定的,追究單位責任人和有關直接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8年陝西省政府印發的《陝西省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實施方案》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償債資金直接償還到債權人;第四條第三項明確,省財政對縣級政府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獎補資金專款專用,實行預先國庫集中撥付,年底清算;第五條第三條提到,縣級政府要強化責任,嚴禁將用於償還“普九”債務的資金挪作他用。

馮來潮告訴記者,2005年大荔縣政府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進行清算,確認其“普九”債務為915063元。他提供的一份《大荔縣農村義務教育基本建設債務核查表》複印件顯示:學校名稱餘家營小學,基建項目名稱為建校,債權人係馮來潮,截至2005年底尚欠債額915063元,本金388218元,利息526845元。



據馮來潮介紹,2008年,他接到通知到大荔縣教育局領款時,工作人員卻要求讓他簽字放棄建校貸款利息,如不放棄則不付給建校款。馮來潮現場提供的承諾書顯示:“安仁鎮餘家營小學教學樓工程拖欠債務已結清,其餘欠款及利息經法人及本人同意自願放棄,不再追索。”馮來潮和其他三位村民簽字蓋章,落款時間為2008年1月。

馮來潮稱,當時為了緩解多年的債務壓力,自己和其他三人才隻能先簽字領了本金。他提供的一份“收款收據”和“大荔縣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政府債務證明”顯示,償還債務資金共計382628元,償還時間為2007年11月20日。但他表示,當時並未收到償還債務資金,“(教育局)那時候隻是讓我們填報材料,我們是2008年1月簽了放棄貸款利息承諾書後才拿到錢的。”



起訴要求歸還利息,三級法院予以駁回

馮來潮認為,大荔縣教育局要求其放棄建校貸款利息,屬於強行截留,嚴重違反國家化解“普九”債務的政策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2022年起,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大荔縣教育局歸還剩餘欠款,然而過程卻並不順利。2023年2月,大荔縣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決,以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給付款項義務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為由,駁回馮來潮的全部訴訟請求。馮來潮不服判決上訴,同年5月,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馮來潮提出再審申請,同年12月又被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



對於馮來潮提出的追討52萬元利息一事,被告大荔縣教育局辯稱,他們與馮來潮不存在行政協議,馮來潮集資辦學之事,並未與大荔縣教育局進行協商,且辦學責任義務應由新華村村委會承擔。馮來潮所主張的債務清償問題,2008年馮來潮等人出具了承諾書,表示領取到了所欠債務,對其餘欠款和利息放棄,故其無權主張。

最終,法院判決認為,馮來潮已放棄其餘欠款及利息的事實,故與大荔縣教育局之間不再存在行政給付義務的法律關係,因此要求教育局履行給付款項義務無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法院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於馮來潮提出其作出承諾並非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係其處理債務的方式和手段的理由,其本人並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法院對該理由不予支持。對於庭審中提供的證人郭某旭的證言,證明其出具的承諾書是被迫簽署的,但證人郭某旭本身就是該承諾書的簽署人之一,且該證言係孤證,缺乏相關證據佐證,故對其證言不予采納。



對於馮來潮提出的10萬元棉花獎勵金和15萬元補助一事,法院認為,馮來潮稱與其達成建校口頭協議的是時任安仁鎮黨委書記單某榮、安仁鎮教育專幹閆某選,現其主張與被告大荔縣教育局之間存在口頭行政協議,在被告對此予以否認的情況下,原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該口頭行政協議的相對方即為被告,故對原告、被告之間存在行政協議的事實不予認定。

教體局回應:以法院判決為準

7月4日,新黃河記者致電大荔縣教體局,接線工作人員表示,此案已經通過法院判決,具體結果以此為準。7月8日,大荔縣財政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財政局撥款是根據相關單位申請來走流程的。該工作人員表示,債務認定最終需要相關部門來確定,如需查詢該案債務資金申請事宜,需要教體局來配合。當日,當記者再次聯係大荔縣教體局求證時,未獲有效回應。

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敏濤認為,根據民事法律規定,訂立合同的形式包括口頭形式和書麵形式,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協議,隻要是出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則為有效。但在此案例中,關於馮來潮所述,時任安仁鎮黨委書記單某榮以及縣教育局專幹閆某選承諾標準化小學建成達標後,鎮政府給予棉花獎勵補給10萬元,縣教育局補給15萬元,因缺乏證據證明口頭承諾的存在,且對方予以否認,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難以認定該口頭承諾有效並讓對方承擔相應責任。

譚敏濤表示,當事人被要求簽字承諾放棄其餘欠款和貸款利息,若該承諾是當事人在自願、平等且未違反法律法規強製性規定的情況下作出的,則是合法合規的;若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則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從本案來看,當事人自願放棄其餘欠款和貸款利息的做法不符合常規邏輯,存在顯失公平的情況,或可能存在欺詐或被脅迫的情形,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請求變更或撤銷該承諾。建議司法機關充分考慮到這一點,對該案件進行重新調查。”譚敏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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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一村民稱貸款幫政府建小學,16年才要回本金

新黃河 2025-07-15 21:30:20

現年73歲的馮來潮,是陝西省渭南市大荔縣安仁鎮新華村前黨支部書記。33年來,他始終被一段債務糾葛困擾。1992年,為響應國家九年義務教育政策,馮來潮在鎮黨委書記與教育專幹勸說下,將村內四所年久失修的小學合並建設成標準化學校。因村集體無法貸款,馮來潮將個人紙箱廠作抵押,從縣信用社貸款22萬元,加上其個人出資,另外聯合3位村民一共投入38萬餘元資金。“當時政府口頭承諾,學校建成後就會及時歸還我們本金,鎮政府還會給予10萬元棉花獎勵金,縣教育局另外補貼15萬元。”馮來潮告訴新黃河記者,但是1993年學校如期落成後,建校本金遲遲要不回來,就連當時被承諾的25萬元獎勵補貼也打了水漂。

直到2005年,國家啟動相關債務清理,大荔縣政府確認馮來潮等人的建校債務91萬餘元,其中僅利息就超過52萬元。馮來潮稱,2008年他和另外三名村民接到通知到縣教育局領款時,卻被要求簽下承諾書放棄“其餘欠款和利息”,否則教育局將不付給38萬餘元建校款本金。為了緩解多年的債務壓力,他們隻好在承諾書上簽字蓋章。

此後,馮來潮發現國家政策明確要求,償債資金由縣級統籌的,應當將各級財政安排和籌集的償債資金歸集到縣級財政,並通過縣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特設專戶統一支付到債權人賬戶,質疑大荔縣教育局此舉涉嫌違規。之後,他提起行政訴訟,均被大荔縣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及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如今,馮來潮仍在為討回被“強製放棄”的52萬餘元利息奔走著。

村民幫政府貸款建校,建成後遲遲要不回錢

馮來潮頭發花白,一臉滄桑。據他回憶,1992年,陝西省渭南市大荔縣委、縣政府提出每個鄉鎮都要建設標準化小學。當時,他任大荔縣安仁鎮新華村黨支部書記,時任安仁鎮黨委書記單某榮(已病故)和大荔縣教育局教育專幹閆某選找到他,想讓其將新華村的四個自然村餘家營、趙家寨、鄭家莊、劉旗營的四所小學合並為餘家營小學,完成安仁鎮建設標準化小學的任務。“當時,他倆向我口頭承諾,標準化小學建成達標後,鎮政府將給予棉花獎勵金補給10萬元,縣教育局補給15萬元。”馮來潮說。

陝西一村民稱貸款幫政府建小學,16年才要回本金

馮來潮

據2005年閆某選的一份手寫證明材料中提到,“一九九二年我任安仁鎮教育專幹……新華村居住分散,有四個自然村,四個小學均破爛不堪,村上在上級沒有撥款,群眾也沒有集資,當時縣教育(局)答應將來給一部分錢(大約十幾萬),但由於種種情況,這些資金沒有到位,據我知道原支部書記馮來潮同誌跑上跑下借貸等,籌集了資金,反正把教學樓蓋起來了。我一九九五年八月離開了安仁去範家工作,截至當時各種款卻沒到位。特此證明。”

由於新華村沒有貸款資格,為了解決餘家營小學的建校資金問題,馮來潮以個人紙箱廠全套設備做抵押,從縣信用社貸款22萬元,加上其個人出資,另外聯合3位村民一共投入38萬餘元資金。1993年,標準化小學餘家營小學如期建成。



然而,學校建成後數年,政府一直沒有歸還38萬餘元的建校款,馮來潮所說的25萬元口頭獎勵承諾也沒有兌現,致使他無法償還貸款。1996年,大荔縣人民法院裁定將馮來潮的紙箱廠全部紙箱設備扣押抵貸,企業就此倒閉。

在此期間,馮來潮多次向鎮政府及教育部門反映該問題,卻遲遲得不到答複。

16年後才拿回本金,還要放棄52萬元利息

2008年,財政部、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關於印發《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辦法》中提到,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各地以縣為單位推進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工作,至通過省級農村義務教育“普九”驗收合格期間發生的債務。

新黃河記者注意到,《辦法》第五條明確,償債資金由縣級統籌的,應當將各級財政安排和籌集的償債資金歸集到縣級財政,並通過縣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特設專戶(以下簡稱特設專戶)統一支付到債權人賬戶。第十一條明確,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加強償債資金支付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滯留、擠占和挪用資金。違反法律法規或本辦法規定的,追究單位責任人和有關直接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8年陝西省政府印發的《陝西省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實施方案》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償債資金直接償還到債權人;第四條第三項明確,省財政對縣級政府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獎補資金專款專用,實行預先國庫集中撥付,年底清算;第五條第三條提到,縣級政府要強化責任,嚴禁將用於償還“普九”債務的資金挪作他用。

馮來潮告訴記者,2005年大荔縣政府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進行清算,確認其“普九”債務為915063元。他提供的一份《大荔縣農村義務教育基本建設債務核查表》複印件顯示:學校名稱餘家營小學,基建項目名稱為建校,債權人係馮來潮,截至2005年底尚欠債額915063元,本金388218元,利息526845元。



據馮來潮介紹,2008年,他接到通知到大荔縣教育局領款時,工作人員卻要求讓他簽字放棄建校貸款利息,如不放棄則不付給建校款。馮來潮現場提供的承諾書顯示:“安仁鎮餘家營小學教學樓工程拖欠債務已結清,其餘欠款及利息經法人及本人同意自願放棄,不再追索。”馮來潮和其他三位村民簽字蓋章,落款時間為2008年1月。

馮來潮稱,當時為了緩解多年的債務壓力,自己和其他三人才隻能先簽字領了本金。他提供的一份“收款收據”和“大荔縣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政府債務證明”顯示,償還債務資金共計382628元,償還時間為2007年11月20日。但他表示,當時並未收到償還債務資金,“(教育局)那時候隻是讓我們填報材料,我們是2008年1月簽了放棄貸款利息承諾書後才拿到錢的。”



起訴要求歸還利息,三級法院予以駁回

馮來潮認為,大荔縣教育局要求其放棄建校貸款利息,屬於強行截留,嚴重違反國家化解“普九”債務的政策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2022年起,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大荔縣教育局歸還剩餘欠款,然而過程卻並不順利。2023年2月,大荔縣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決,以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給付款項義務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為由,駁回馮來潮的全部訴訟請求。馮來潮不服判決上訴,同年5月,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馮來潮提出再審申請,同年12月又被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



對於馮來潮提出的追討52萬元利息一事,被告大荔縣教育局辯稱,他們與馮來潮不存在行政協議,馮來潮集資辦學之事,並未與大荔縣教育局進行協商,且辦學責任義務應由新華村村委會承擔。馮來潮所主張的債務清償問題,2008年馮來潮等人出具了承諾書,表示領取到了所欠債務,對其餘欠款和利息放棄,故其無權主張。

最終,法院判決認為,馮來潮已放棄其餘欠款及利息的事實,故與大荔縣教育局之間不再存在行政給付義務的法律關係,因此要求教育局履行給付款項義務無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法院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於馮來潮提出其作出承諾並非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係其處理債務的方式和手段的理由,其本人並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法院對該理由不予支持。對於庭審中提供的證人郭某旭的證言,證明其出具的承諾書是被迫簽署的,但證人郭某旭本身就是該承諾書的簽署人之一,且該證言係孤證,缺乏相關證據佐證,故對其證言不予采納。



對於馮來潮提出的10萬元棉花獎勵金和15萬元補助一事,法院認為,馮來潮稱與其達成建校口頭協議的是時任安仁鎮黨委書記單某榮、安仁鎮教育專幹閆某選,現其主張與被告大荔縣教育局之間存在口頭行政協議,在被告對此予以否認的情況下,原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該口頭行政協議的相對方即為被告,故對原告、被告之間存在行政協議的事實不予認定。

教體局回應:以法院判決為準

7月4日,新黃河記者致電大荔縣教體局,接線工作人員表示,此案已經通過法院判決,具體結果以此為準。7月8日,大荔縣財政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財政局撥款是根據相關單位申請來走流程的。該工作人員表示,債務認定最終需要相關部門來確定,如需查詢該案債務資金申請事宜,需要教體局來配合。當日,當記者再次聯係大荔縣教體局求證時,未獲有效回應。

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敏濤認為,根據民事法律規定,訂立合同的形式包括口頭形式和書麵形式,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協議,隻要是出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則為有效。但在此案例中,關於馮來潮所述,時任安仁鎮黨委書記單某榮以及縣教育局專幹閆某選承諾標準化小學建成達標後,鎮政府給予棉花獎勵補給10萬元,縣教育局補給15萬元,因缺乏證據證明口頭承諾的存在,且對方予以否認,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難以認定該口頭承諾有效並讓對方承擔相應責任。

譚敏濤表示,當事人被要求簽字承諾放棄其餘欠款和貸款利息,若該承諾是當事人在自願、平等且未違反法律法規強製性規定的情況下作出的,則是合法合規的;若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則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從本案來看,當事人自願放棄其餘欠款和貸款利息的做法不符合常規邏輯,存在顯失公平的情況,或可能存在欺詐或被脅迫的情形,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請求變更或撤銷該承諾。建議司法機關充分考慮到這一點,對該案件進行重新調查。”譚敏濤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