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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學城 » 新聞 » 焦點新聞 » 突然,北京嚴查國企“逃逸式辭職” 什麽信號?

突然,北京嚴查國企“逃逸式辭職” 什麽信號?

文章來源: 智穀趨勢 於 2025-07-14 07:42:32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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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女兆

  “逃逸式辭職” 再度熱了起來。

  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文,聚焦多地緊盯國企領域“逃逸式辭職”,要求織密織牢製度防護網。

  智穀趨勢觀察到,四川、湖南、重慶等多地已采取針對性措施,通過暫緩多人離職並強化製度監管來應對腐敗分子的“逃逸式辭職”。

  中央為何突然再度強調緊盯國企“逃逸式辭職”?

  背後信號,頗不尋常。

  所謂 “逃逸式辭職”,是指通過提前退休、辭職等方式,企圖逃避黨紀國法懲處,或到原業務管轄範圍內企業任職 “撈取” 好處的行為。

  與正常離職不同,這是一種隱形變異的腐敗形態。

  “逃逸式辭職” 入選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布的十大反腐敗熱詞,是在2022年。

  從近年查處的案例看,“逃逸式辭職” 主要分為三大類:

  一是 “規避型”。部分黨員幹部在任時已存在違紀違法行為,在國家反腐高壓震懾下企圖 “見好就收”,通過辭職實現 “安全著陸”。

  2021 年,從中國證監會卸任兩年的曾長虹被查,這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的早期 “逃逸式辭職” 案例。

  1998 年,曾長虹調入中國證監會,此後 16 年間長期 “靠發審、吃發審”。

  作為 IPO 發行領域的 “實權人物”,她作風強勢,慣於 “插手所有項目”,與多家中介機構、擬上市企業存在大量私下接觸。

  2019 年,已到退休年齡的曾長虹從證監會調離時順勢離職,妄圖逃避監督監管、繼續恣意斂財。

  曾長虹妄想通過辭職“金蟬脫殼”,把舊賬“一筆勾銷”,是典型的“規避型逃逸式辭職”。

  二是 “期權型”。即個別官員在高壓反腐態勢下,效仿 “商業期權” 交易模式,通過延期兌付、打 “時間差” 斂財,也就是 “在職不收離職收”。

  重慶市九龍坡區旅遊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薑廷憲便是典型。

  他為不法商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時,往往不要求行賄人即時兌現,而是約定待其退休經商後以投資名義支付。

  2016 年,麵對持續保持的反腐敗高壓態勢,急於兌現多年來積存巨額的薑廷憲提前退休,隨後擔任重慶萬花穀生態旅遊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退休後的薑廷憲以各種名義、方式聯係此前受過自己“關照”的商人老板,迅速收回在任時權錢交易的“承諾”。

  但他那些看似瞞天過海的招數,實則是自欺欺人。

  薑廷憲錯誤地認為,隻要打好時間差,在任辦事、退休收錢,既能晚年斂財,又可逃避組織監督,這正是 “期權型逃逸式辭職” 的典型表現。

  三是 “謀利型”。即在職期間提前向外部輸送利益,離職後到原業務管轄範圍內企業任職或兼職,利用政商 “旋轉門” 謀利。

  杭州市公安局網監分局原局長、市公安局原副巡視員邱平的案例頗具代表性。

  2012 年,邱平提前退休,隨後接受多家網絡公司邀請,擔任安全法務顧問,負責相關公司網絡風險防控,領取高額顧問費。

  表麵上看,顧問費是邱平的勞動所得,似乎沒有問題。

  但由於現實中,領導幹部即便離職、退休,其原有職權仍會在一定範圍和時期內產生影響、發揮作用。

  因此,邱平在其在職時管轄的信息科技領域擔任顧問並賺取費用,表麵看似無直接權錢交易,實則造成不公平競爭,擾亂了市場秩序與社會生態。

  此外,邱平擔任顧問期間並未實際履職,其報酬並非源於個人技術、專業知識或勞務,而是依托原有職務影響力為企業牟利,本質是被掩飾的權錢交易。

  新時代以來,全麵從嚴治黨持續向縱深推進。

  麵對日益嚴密的監管和高壓反腐態勢,一些腐敗分子急於通過提前退休、辭職等方式為自己 “蓋棺定論”,妄圖逃避黨紀國法的懲處。

  2022 年以來,中央層麵已多次釋放 “懲治新型腐敗和隱形腐敗” 的信號,這一要求還被寫入黨的二十大報告。

  今年1月,黨的二十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明確提出,深化拓展金融、國企、能源、煙草、醫藥、體育、基建工程及招投標等重點領域反腐敗工作,深入整治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

  這些領域多為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之地,權力尋租空間較大,也是過往反腐敗實踐中問題易發多發的 “高發區”。

  其中,國有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掌控大量重要資產和資源,而現實中部分企業存在 “一把手” 權力過度集中、監管機製不完善等問題,易滋生侵吞國有資產、違規決策等腐敗行為,危害國有資本安全。

  近年來,中央持續深化政治巡視,將國有企業列為監督重點,通過中央與地方聯動巡視,精準靶向新型腐敗與隱性腐敗。

  2023 年,二十屆中央第一輪巡視聚焦中管企業、中管金融企業及特定部門,對 30 家中管企業黨組開展常規巡視;第二輪巡視在首輪基礎上進一步拓展監督範圍與深度,對 26 家中管企業和 5 家職能部門開展常規巡視。

  各地紀委監委也積極行動:

  四川省成都市紀委監委構建 “前置審核 — 動態把關 — 閉環管理” 的全流程監督機製,靶向破解該問題;

  湖南省紀委監委全麵起底省管企業 “逃逸式辭職” 問題線索,加大查辦力度,同時常態長效開展廉潔教育,增強黨員幹部紀律規矩意識;

  湖北省紀委監委不斷深化國企領域腐敗治理,2024 年以來已推動查辦了 23 名國企分、子公司領導人員嚴重違紀違法案件。

  此次中央紀委緊盯國有企業 “逃逸式辭職” 問題,彰顯了其工作部署始終堅持問題導向,以零容忍態度懲治隱形腐敗和新型腐敗的堅定決心。

  針對 “逃逸式辭職”,中央早有明確規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明確,已退休公職人員若在退休前後存在違法行為,即便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仍可對其立案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作出 “三年兩不準” 規定: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後三年內,不得在原職務管轄範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中也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托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的,以受賄論處;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一步明確,黨員領導幹部離職後違反規定接受原職務管轄範圍內企業聘任,或個人從事與原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按照情節給予不同處分。

  然而,部分腐敗分子仍心存僥幸,不斷翻新腐敗手段,其行為更趨隱蔽、手法愈發多樣。這就要求持續優化反腐敗策略方法,織密織牢製度防護網。

  一是細化離職從業禁止規定。明確國企領導人員、關鍵崗位人員離職後的從業禁入範圍,尤其在金融、能源、基建等腐敗高發領域,建立 “行業黑名單” 製度。

  二是強化離職審批管理。關鍵崗位人員離職需經上級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雙重審批,離職時須申報個人及家庭資產變動、擬入職單位信息,並與企業業務數據交叉比對,精準篩查潛在利益關聯。

  三是強化動態監督,構建全周期預警追蹤體係。建立離職人員 “電子檔案”,對其就業軌跡、關聯企業注冊信息、資金流水實施動態監測,同步開展離職後常規回訪,嚴防 “表麵辭職、幕後操控”。

  “逃逸” 不等於 “逃脫”。在黨紀國法的剛性約束下,“逃逸式” 辭職終究是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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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北京嚴查國企“逃逸式辭職” 什麽信號?

智穀趨勢 2025-07-14 07:42:32

作者 | 女兆

  “逃逸式辭職” 再度熱了起來。

  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文,聚焦多地緊盯國企領域“逃逸式辭職”,要求織密織牢製度防護網。

  智穀趨勢觀察到,四川、湖南、重慶等多地已采取針對性措施,通過暫緩多人離職並強化製度監管來應對腐敗分子的“逃逸式辭職”。

  中央為何突然再度強調緊盯國企“逃逸式辭職”?

  背後信號,頗不尋常。

  所謂 “逃逸式辭職”,是指通過提前退休、辭職等方式,企圖逃避黨紀國法懲處,或到原業務管轄範圍內企業任職 “撈取” 好處的行為。

  與正常離職不同,這是一種隱形變異的腐敗形態。

  “逃逸式辭職” 入選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布的十大反腐敗熱詞,是在2022年。

  從近年查處的案例看,“逃逸式辭職” 主要分為三大類:

  一是 “規避型”。部分黨員幹部在任時已存在違紀違法行為,在國家反腐高壓震懾下企圖 “見好就收”,通過辭職實現 “安全著陸”。

  2021 年,從中國證監會卸任兩年的曾長虹被查,這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的早期 “逃逸式辭職” 案例。

  1998 年,曾長虹調入中國證監會,此後 16 年間長期 “靠發審、吃發審”。

  作為 IPO 發行領域的 “實權人物”,她作風強勢,慣於 “插手所有項目”,與多家中介機構、擬上市企業存在大量私下接觸。

  2019 年,已到退休年齡的曾長虹從證監會調離時順勢離職,妄圖逃避監督監管、繼續恣意斂財。

  曾長虹妄想通過辭職“金蟬脫殼”,把舊賬“一筆勾銷”,是典型的“規避型逃逸式辭職”。

  二是 “期權型”。即個別官員在高壓反腐態勢下,效仿 “商業期權” 交易模式,通過延期兌付、打 “時間差” 斂財,也就是 “在職不收離職收”。

  重慶市九龍坡區旅遊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薑廷憲便是典型。

  他為不法商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時,往往不要求行賄人即時兌現,而是約定待其退休經商後以投資名義支付。

  2016 年,麵對持續保持的反腐敗高壓態勢,急於兌現多年來積存巨額的薑廷憲提前退休,隨後擔任重慶萬花穀生態旅遊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退休後的薑廷憲以各種名義、方式聯係此前受過自己“關照”的商人老板,迅速收回在任時權錢交易的“承諾”。

  但他那些看似瞞天過海的招數,實則是自欺欺人。

  薑廷憲錯誤地認為,隻要打好時間差,在任辦事、退休收錢,既能晚年斂財,又可逃避組織監督,這正是 “期權型逃逸式辭職” 的典型表現。

  三是 “謀利型”。即在職期間提前向外部輸送利益,離職後到原業務管轄範圍內企業任職或兼職,利用政商 “旋轉門” 謀利。

  杭州市公安局網監分局原局長、市公安局原副巡視員邱平的案例頗具代表性。

  2012 年,邱平提前退休,隨後接受多家網絡公司邀請,擔任安全法務顧問,負責相關公司網絡風險防控,領取高額顧問費。

  表麵上看,顧問費是邱平的勞動所得,似乎沒有問題。

  但由於現實中,領導幹部即便離職、退休,其原有職權仍會在一定範圍和時期內產生影響、發揮作用。

  因此,邱平在其在職時管轄的信息科技領域擔任顧問並賺取費用,表麵看似無直接權錢交易,實則造成不公平競爭,擾亂了市場秩序與社會生態。

  此外,邱平擔任顧問期間並未實際履職,其報酬並非源於個人技術、專業知識或勞務,而是依托原有職務影響力為企業牟利,本質是被掩飾的權錢交易。

  新時代以來,全麵從嚴治黨持續向縱深推進。

  麵對日益嚴密的監管和高壓反腐態勢,一些腐敗分子急於通過提前退休、辭職等方式為自己 “蓋棺定論”,妄圖逃避黨紀國法的懲處。

  2022 年以來,中央層麵已多次釋放 “懲治新型腐敗和隱形腐敗” 的信號,這一要求還被寫入黨的二十大報告。

  今年1月,黨的二十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明確提出,深化拓展金融、國企、能源、煙草、醫藥、體育、基建工程及招投標等重點領域反腐敗工作,深入整治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

  這些領域多為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之地,權力尋租空間較大,也是過往反腐敗實踐中問題易發多發的 “高發區”。

  其中,國有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掌控大量重要資產和資源,而現實中部分企業存在 “一把手” 權力過度集中、監管機製不完善等問題,易滋生侵吞國有資產、違規決策等腐敗行為,危害國有資本安全。

  近年來,中央持續深化政治巡視,將國有企業列為監督重點,通過中央與地方聯動巡視,精準靶向新型腐敗與隱性腐敗。

  2023 年,二十屆中央第一輪巡視聚焦中管企業、中管金融企業及特定部門,對 30 家中管企業黨組開展常規巡視;第二輪巡視在首輪基礎上進一步拓展監督範圍與深度,對 26 家中管企業和 5 家職能部門開展常規巡視。

  各地紀委監委也積極行動:

  四川省成都市紀委監委構建 “前置審核 — 動態把關 — 閉環管理” 的全流程監督機製,靶向破解該問題;

  湖南省紀委監委全麵起底省管企業 “逃逸式辭職” 問題線索,加大查辦力度,同時常態長效開展廉潔教育,增強黨員幹部紀律規矩意識;

  湖北省紀委監委不斷深化國企領域腐敗治理,2024 年以來已推動查辦了 23 名國企分、子公司領導人員嚴重違紀違法案件。

  此次中央紀委緊盯國有企業 “逃逸式辭職” 問題,彰顯了其工作部署始終堅持問題導向,以零容忍態度懲治隱形腐敗和新型腐敗的堅定決心。

  針對 “逃逸式辭職”,中央早有明確規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明確,已退休公職人員若在退休前後存在違法行為,即便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仍可對其立案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作出 “三年兩不準” 規定: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後三年內,不得在原職務管轄範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中也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托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的,以受賄論處;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一步明確,黨員領導幹部離職後違反規定接受原職務管轄範圍內企業聘任,或個人從事與原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按照情節給予不同處分。

  然而,部分腐敗分子仍心存僥幸,不斷翻新腐敗手段,其行為更趨隱蔽、手法愈發多樣。這就要求持續優化反腐敗策略方法,織密織牢製度防護網。

  一是細化離職從業禁止規定。明確國企領導人員、關鍵崗位人員離職後的從業禁入範圍,尤其在金融、能源、基建等腐敗高發領域,建立 “行業黑名單” 製度。

  二是強化離職審批管理。關鍵崗位人員離職需經上級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雙重審批,離職時須申報個人及家庭資產變動、擬入職單位信息,並與企業業務數據交叉比對,精準篩查潛在利益關聯。

  三是強化動態監督,構建全周期預警追蹤體係。建立離職人員 “電子檔案”,對其就業軌跡、關聯企業注冊信息、資金流水實施動態監測,同步開展離職後常規回訪,嚴防 “表麵辭職、幕後操控”。

  “逃逸” 不等於 “逃脫”。在黨紀國法的剛性約束下,“逃逸式” 辭職終究是自欺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