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終於贏了官司,卻成錢房兩空大冤種

他們終於贏了官司,卻成錢房兩空大冤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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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房子爛尾,還要每月支付大半收入用於還貸,珠海市泰禾中央廣場業主聞珊一度倍感絕望。她對《中國新聞周刊》回憶,維權兩年未果,最終隻能走法律途徑,將開發商和開戶行告上法庭,寧可放棄期房,也要停貸。

她贏得了一紙具有標杆意義的判決:開發商不僅要退還購房款、已還房貸本金,還須承擔未清償的房貸本息。銀行隨之迅速為聞珊辦理了停貸。

聞珊的勝訴不是個案。近日,江蘇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判決,同樣支持爛尾樓購房者“退房退款”。一係列判例被業內認為是貫徹了“誰違約誰擔責”原則,其典型意義在於保護購房者權益,避免其遭遇退房後仍需承擔貸款償還責任等不公待遇。

作為過來人,聞珊卻比任何人都更清醒:“不要隻看勝訴,現實是,判決三年了仍未執行。”

爛尾早有預兆

“回顧購房經曆,就像陷入了一場精心策劃的騙局。”聞珊是2018年去珠海旅遊時,在當地中介強烈推薦下買的房。如她一般,“向往在海邊擁有一套房的北方人”不在少數,業主中還有很多港澳居民和海外華人,珠海本地人反而不多。

該樓盤位於珠海市主城區南部保稅區內,緊靠灣仔口岸,東與澳門隔水相望,距離港珠澳大橋隻有900多米。在澳門工作的趙斌就是衝著交通便利、房屋麵積大、價格低等優勢,才來此置業。小區與橫琴新區僅一橋之隔,房價卻不到橫琴的一半。

“開發商在雇傭中介推廣上花了大價錢。”聞珊在起訴過程中才發現,當初讓她支付“5萬元享額外九七折”的團購費,沒有算入購房款,而是直接打給了第三方中介公司,相當於業主替開發商付了中介服務費。換句話說,每成功簽約一人,中介就能拿到5萬元,以至於當時在珠海街頭總能碰到推廣泰禾中央廣場的銷售。

他們終於贏了官司,卻成錢房兩空大冤種

建設中的珠海泰禾中央廣場。圖/受訪者提供

趙斌至今對“搶房”現場記憶猶新。售樓處設在珠海國際會議中心最高層,購房者從一樓大廳電梯口就開始排隊。現場還沒聽完樓盤介紹,心儀房源就被搶走了,銷售馬上在展示板上該房源的位置貼一個紅色圓簽,以示售出。“營造出一種沒買到就虧了的氛圍。”

當時房地產市場增長勢頭正猛,聞珊從未擔心期房爛尾。直到第二年夏天看到珠海官方文件,她才察覺“自己可能上當了”。珠海保稅區政府門戶網站公示的《商品房交易若幹事項提醒》指出,保稅區海關監管範圍內僅設置保稅區行政管理機構和企業,除安全保衛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保稅區內居住。也就是說,她購買的商品房根本不具備居住功能。

“整個保稅區的業主都在維權。”聞珊回憶,當時項目已經停工,業主收房無期,還在維權過程中發現所購公寓實際為辦公用房,晚上九點後停電。“怎麽住人?”

等聞珊匆忙從外地趕到珠海,售樓中心早已人去樓空,開發商電話失聯。那時她才回想起買房時的諸多異常:簽約當天現場辦理貸款,沒要求她提供收入證明,通常房屋交付使用前才繳納的維修基金、代辦費等費用,都被要求一並繳清。

“開發商圈錢跑路的意圖已經很明顯。”一位長期從事二手房交易訴訟的律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盡管如此,業主也不能擅自停貸,一旦因此失信,工作生活都將受到影響。

“終於不用還貸了”

小區停工兩年,趙斌與銀行協商停貸被拒,他被告知除非打官司勝訴,才能合法取消。而要停貸,就得退房,他也沒想到,證明開發商無法交付會成為業主麵臨的第一道坎。

“保交樓政策下,部分地區的法院甚至會出現不予立案的情況。”北京金訴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玉臣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即便成功立案,購房者還將經曆冗長複雜的法律程序。

按照購房合同約定,珠海泰禾中央廣場項目的開發公司應於2020年12月31日前交房。趙斌於2021年12月中旬提起訴訟,因延遲交付行為尚未達到一年,且沒有證據顯示房地產公司不履行交付義務,而無法解除合同。

“即便如此,也要盡早起訴。”趙斌解釋,購房合同對業主行使解除權有時間限製,通常是逾期交房後一段時間開始計算,為期數月到一年不等,如無合同約定解除期限,法定的請求解除權的周期為一年。換句話說,一旦逾期起訴,業主解除購房合約的權利就消失了,這也是後續其他業主無法再打“退房”官司的原因之一。

而要達到停貸訴求,僅靠民事訴訟還不保險。趙斌的代理律師在民事立案之前,先收集了開發商轉移預售資金及銀行違規放貸等違法行為的線索,要求住建、金融監管等主管部門對上述行為進行查處。雖未直接促成退房,但有關部門對被告違規行為的認定形成了後續民事訴訟的重要證據,也為後來法院判決解除合同打下了一定基礎。

王玉臣分析,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開發商在房地產市場處於絕對優勢地位,其提供的合同存在大量霸王條款,業主拿著合同打官司往往非常被動,律師很多時候隻能“曲線救國”,深挖背後的違法行為,通過行政方麵的法律手段推動談判和解。他與團隊總結的清單中,開發商等主體的常見違法行為就有三百多項。

直到2022年2月中旬庭審,趙斌購買的房屋仍未取得竣工驗收備案,開發商逾期交樓時間超過一年,符合交付條件的時間已無法預估,終於滿足解除條件。判決顯示,依據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趙斌與第三人簽訂的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應當解除,法院予以支持。



6月初,珠海泰禾中央廣場項目大門外寫著“奮戰100天,確保‘6.30’”的標語。圖/受訪者提供

“終於不用還貸了。”趙斌感慨。法院同時判定,開發商將收受的購房款和購房貸款分別返還給趙斌和銀行。趙斌的案例在近期公開後引發熱議。該案明確由開發商承擔貸款責任,被維權業主視為“法院支持購房者權益”的典型。

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周爭鋒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相關司法解釋已經出台二十多年,各地早有業主勝訴判例,尤其在經濟發達地區,隻要能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貸款合同解除申請大都會得到支持。真正的困難在於執行。

趙斌提供的判決書顯示,開發商應退還其已付的購房定金5萬元、首期款106.68萬元及利息、已還房貸本息44.35萬元、維修基金 1萬餘元及利息、團購費5萬元及利息,以及違約金 6.65萬元,總計至少168.68萬元。但勝訴至今三年,趙斌一分錢都沒收到。

再陷旋渦

趙斌庭審後不久,聞珊也迎來了勝訴。她數著日子,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到第十天為止,果然沒收到退款和賠償。代理律師和法官都提醒過她,勝訴的後果很可能是“錢房兩空”。

“開發商沒錢了,也沒有能強製執行的資產。”從項目停工開始,聞珊就一再被傳達這樣的消息。有業主統計,當時泰禾在全國的爛尾樓盤已經有40多個。珠海泰禾中央廣場業主維權後,當地住建部門曾組織協商,叫來開發商代表,對方擺明了說“資金鏈斷了,沒錢建設,更沒錢賠償”。

聞珊勝訴後,法院通過內部財產查控體係,篩查到開發商相關公開賬戶的賬麵資金均為零。“法院的主動工作基本結束,接下來需要由債權人,也就是勝訴業主,主動提供更多可執行的財產線索,法院配合履行核實義務。”周爭鋒介紹。

“我都不知道去哪兒找。”聞珊自嘲,業主被迫成了偵探,找開發商的員工、前員工,找到給他們開工資的賬戶,或是找到開發商的供應商,順著線索挖出開發商的收款賬戶。有勝訴業主將這些線索報給法院,查詢的結果依舊是賬麵沒錢。

據泰禾集團公告,該公司全資下屬公司深圳泰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2016年8月9日與港資健滔有限公司簽訂《關於珠海保稅區啟航物流有限公司之股權轉讓協議》,擬以12億元人民幣全資受讓珠海保稅區啟航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權,從而獲得其旗下核心資產——珠海保稅區35號地塊,即泰禾中央廣場項目所在地。

“判決執行難不僅體現在開發商沒錢,更難在可執行線索難挖掘。”前述長期從事二手房交易訴訟的律師坦言,開發商通過成立子公司在各地開發具體樓盤項目,一旦爛尾,業主隻能追究子公司責任。根據“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等公司法基本原則,業主不能向上追索其控股公司財產。大公司通過其複雜的資產和股權結構,在法律許可或監管模糊地帶進行資產調配,避免特定子公司的債務波及核心資產。

有時,執行阻力也來自地方行政幹預。一位受訪律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有些地方打著保障購房者權益的旗號,對爛尾樓開發商的查處慎之又慎,以防其因個別案件執行而破產,繼而影響保交樓進展。

“追查財產線索的工作基本隻能靠專業執行團隊。”周爭鋒坦言,挖掘出的深層次財產線索交由律師,以另案訴訟的方式處理。舉例來說,就是找到開發商的債務人,並向該債務人提起訴訟,越過開發商這一環節,直接讓該債務人還錢給業主。

現實操作難在“可執行”上。周爭鋒舉例,如果這位債務人也沒錢,隻能繼續追蹤、起訴,形成案外案。業主看似勝訴,但為推動執行,又陷入司法旋渦中。說白了,這就是債權人代理律師與開發商律師團隊的持久較量。

權益如何保障?

如果將首付款、團購費和已還貸款及利息加起來,聞珊投入了130多萬元,幾乎是她工作後的全部積蓄。“拿不到退款,經濟壓力依舊很大。”

去年4月,《人民法院報》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複》 (以下簡稱《批複》),聞珊看到後馬上谘詢了代理律師。尤其是《批複》第三條內容:在房屋不能交付且無實際交付可能的情況下,商品房消費者主張價款返還請求權優先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最高法明確了退房者的權益應受到優先保護。”王玉臣同時指出,《批複》中所提到的內容隻是相對兜底的條款,解決的是出現極端情況時,當各類債權相互碰撞,誰優先得到保障的問題。“但如果開發商沒有可以變現的資產,即使享有優先權也沒有意義。”

事實上,珠海泰禾中央廣場已經恢複施工。據其公眾號消息,項目已於今年5月28日取得消防驗收合格證,6月11日已完成規劃變更的相關出圖及審圖工作,現正在申辦變更複函,複函完成後開展後續驗收工作。

據媒體報道,珠海市香洲區法院一位辦公室負責人通過電話表示,泰禾中央廣場是涉及珠海市“保交樓、保民生”政策貫徹落實的項目,執行法官會保障購房業主的合法權益,需“耐心等待”。

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啟航公司在判決書中介紹:“2021年,深圳某房企提供2億—3億元借款用於涉案項目建設,大橫琴置業有限公司收購涉案項目1號樓,能夠有足夠的資金支持項目施工工作。”按照約定,1號樓的購房款用作所購樓棟及整體項目保交付的專項使用資金。

“保交樓專項資金,隻能專款專用。”周爭鋒表示,退房款“優先權”的前提是“房屋不能交付且無實際交付可能”,這本身就與保交樓衝突,更不可能執行到保交樓專項資金上。“退房者追回款項的最大希望仍在尋找可執行的財產線索。”

王玉臣提醒,如爛尾樓業主的訴求僅為停貸止損,建議優先考慮通過行政方麵的法律手段,要求金融監管部門查處銀行違法行為,推動銀行談判協商解決。如隻能走民事訴訟,仍可視情況要求暫停還款至交房之後。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通常作為兜底方案,是到最後萬不得已的選擇。

“相比之下,嚐試通過各種方式推動項目複工交房,才能最大程度降低購房者錢房兩空的風險。”王玉臣最後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