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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學城 » 新聞 » 生活百態 » 殺人嫌犯因精神分裂取保 二次批捕前突失蹤

殺人嫌犯因精神分裂取保 二次批捕前突失蹤

文章來源: 華商報 於 2025-06-10 09:16:58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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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18年了,43歲的遇害貨車司機徐東成的兒女如今早已成年,他們和親屬們依然沒有放棄追責凶手。令他們困惑的是,父親的同事、時年32歲的犯罪嫌疑人李某不但沒有被追責,如今還被法院宣布“死亡”了。

受害者家屬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凶手作案原本事實清楚,但之後發生的事情匪夷所思:2007年李某落網後,先被以精神分裂症發病為由中止庭審、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結束後3年仍未羈押,期間多次離開市區;在受害方投訴後的2012年12月,廣西崇左市中院決定批捕的20多天前,李某離奇失蹤;6年後,受害者家屬提起民事賠償期間,玉林市玉州區法院又以“下落不明滿四年”為由,宣布李某死亡。

“犯罪嫌疑人李某就這樣消失了,他的所謂精神分裂病,以及如何追責,似乎都成了無解的難題。”受害者家屬無奈地說。

殺人嫌犯因精神分裂取保 二次批捕前突失蹤

故意殺人——

貨車司機與同事發生口角,

被對方持刀殺害

1963年出生的徐東成是廣西玉林市某工程公司的貨車司機,家住玉林市玉州區。

2007年2月12日,他與同事李某在崇左市憑祥市萬通國際物流園停車場,因瑣事發生爭吵。此間,徐東成先用鐵錘敲打李某的小腿,被公司負責人王某隔開。後李某從駕駛室拿出一把水果刀,向徐東成身上猛刺數刀,徐東成送醫搶救無效不幸死亡。

2月13日,憑祥市公安局出具《鑒定結論通知書》,徐東成係胸、背部多處刀傷失血性休克致死。

徐東成遇害時,他的妻子45歲,一女一兒分別20歲和11歲。

徐東成的女婿席誌晟回憶,嶽父遇害2個月後,憑祥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憑祥市檢察院移送起訴李某。5月8日,案件轉至崇左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我們以為案件會很快有結果,不料卻出現了變故。”

“2009年,因為案件遲遲沒有結果,我嶽母在生活重壓與悲痛中,突發腦梗死,並伴有腦出血後遺症、極高危型高血壓和糖尿病等,導致半身不遂。”席誌晟說。

取保候審——

司法鑒定嫌疑人係精神分裂症,

案發時處恢複期被取保候審

席誌晟所稱的“變故”,發生於崇左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崇左市中院開庭審理期間。據悉,2007年5月23日,崇左市檢察院出具《起訴書》,認為應對李某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李某的家屬稱李某有精神病,7月7日,憑祥市公安局委托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李某有無精神疾病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定。

圖片

7月20日,南寧市第五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結論:精神醫學診斷,李某係精神分裂症,案發時處於恢複期,目前處於發病期;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案發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建議,送精神病專科醫院強製住院治療。

圖片

8月1日,崇左市中院《刑事裁定》,以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無法出庭參加訴訟為由,中止審理。8月6日,向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出具《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對李某采取為期12個月的取保候審。

圖片

2008年8月5日,崇左市中院再次出具《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將李某的取保候審期限延長至2009年8月4日。

根據1998年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五條規定,法院不得對同一被告人重複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2021年新版司法解釋,該規定刪除)

網上追逃——

法院再次批捕前23天,

嫌疑人突然失蹤

席誌晟說,2009年後,崇左市中院再未出具《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李某始終未被羈押,“我們多次找崇左市中院和檢察院,詢問為什麽取保候審期限結束,李某仍未被羈押,沒有獲得回應。”

對於該階段的維權,記者了解到係徐東成的弟弟在做,遂嚐試聯係求證,但對方未接受采訪。

2012年12月19日,崇左市中院對李某批準逮捕,卻發現李某失蹤了。經憑祥市公安局調查,2012年2月至11月,李某曾在玉林市玉林區某美容美發用品店工作,11月26日其離開店鋪後去向不明,家屬向警方報案失蹤。

2013年2月25日,憑祥市公安局上網追逃李某。

席誌晟質疑道,“李某取保候審到期後多年未羈押,結果在崇左市中院作出批捕決定的20餘天前‘恰巧’失蹤了。”“我們還聽說,李某在2009年至2011年期間有到過南寧、巴馬、都安、平果等地用身份證登記入住賓館的記錄,並外出打工,從事過保安和司機等多種工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宣布死亡——

受害者家屬提起民事上訴,

發現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法院宣布“死亡”

“我覺得諷刺的是,2009年6月18日,李某和其妻子離婚時,離婚協議書寫道‘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自己的意願和所簽署的協議負完全責任’。”席誌晟苦笑道。

2016年,徐東成的家屬向憑祥市法院提起民事訴訟。11月21日,法院立案審理。

2017年6月29日的《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沒有有效證據充分證實李某對徐東成造成侵權。

理由是,雖然崇左檢察院以李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但是崇左市中院並沒有對李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案件進行判決,致使本案在民事部分無法就李某對徐東成是否有人身侵權事實進行定論,故受害者家屬主張李某對受害人徐東成的死亡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並由其妻子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徐東成家屬不服,向崇左市中院提起上訴。2018年2月7日,崇左市中院立案。6月19日,崇左中院稱玉林市玉州區法院於2018年5月30日判決宣告李某死亡。將案件發回憑祥市法院重審。

圖片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了李某被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內容為:李某母親以李某下落不明,向玉州區法院申請宣告李某死亡。2017年5月10日,法院立案。5月26日,在媒體及當地村鎮發布為期1年的尋找公告,屆滿李某仍下落不明。依據《民法總則》第四十六條,下落不明滿四年,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2018年5月30日判決,宣告李某死亡。

圖片

接力維權——

“為討公道負債超70萬元,

李某被宣告死亡讓維權‘落空’”

“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李某不在了,可伴隨著他在法律層麵的死亡,我們的維權成了‘一場空’。”席誌晟無奈道,“嶽母至死沒有看到李某伏法。”

2024年7月30日,徐東成的妻子黃書通去世。根據其生前的《殘疾人證》顯示,其為肢體一級殘疾。

另據2016年玉城區城鄉低保辦出具的《證明》顯示,當時徐東成的妻子、女兒、兒子等3人均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席誌晟說,“為給嶽父討回公道,並照顧好半身不遂的嶽母,我們一家東籌西借,已經負債超70萬元。”“令我們感到無助的是,這些年來,法院刑事判決、民事判決都沒有給我們一個公道。”

“嶽母在世時,一直是我叔幫助我們家維權。嶽母去世後,我叔將維權的材料交給我,意思他家裏也有孩子等要顧及,把維權的擔子交給了我們夫妻倆。”席誌晟說。

他梳理前期材料,稱發現了這起案件的多個疑點,“我研究了幾個月,認為案件之中,存在公職人員瀆職、玩忽職守等問題。”

他解釋道,“2008年時,我國的法律是不允許對同一當事人重複取保候審的,2009年取保候審結束後,也沒有繼續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即便在取保候審期間,李某按理不能離開市區,結果他前往南寧等多地,甚至有明確的酒店入住記錄,咋就沒人管?”

控告瀆職——

檢方認為李某逃脫期間沒有造成嚴重影響,

3名法官雖有玩忽職守行為但不構罪

2024年11月,席誌晟通過中國檢察網進行投訴。11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認為不屬於其管轄,移送至崇左市檢察院辦理。

2025年4月29日,崇左檢察院出具《群眾來信回複函》顯示,2012年,崇左市中院案件承辦人向憑祥市公安局了解,李某2009年至2011年期間,有到南寧、巴馬、都安、平果等地用身份證登記入住賓館的記錄。2012年11月28日,前往李某住所了解其精神狀況,得知其已離家出走(此時李某離家約2日)。2018年5月30日,李某家屬申請,玉州區法院作出宣告李某死亡裁定。至今,依據相關規定,李某仍被列為網上追逃人員,未被撤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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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李某受審時處於發病期,崇左中院無法進行審理,故作出中止審理裁定符合法律規定。中止審理是必要的,不違反取保候審期間不中斷審理原則,屬於法定例外情況。

關於重複取保候審問題。李某被重複取保候審雖然違反舊法的規定,但根據現行法律屬於合法行為。因此崇左市中院繼續取保候審的行為,現今已視為合法行為,不適用當時的舊法,追究其違法性。

檢方還回複了家屬提出的“李某符合法定應該逮捕的情形,法院不應取保候審”“法官主觀認定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無法出庭參加訴訟”“法院審理時限”等問題,均予以反駁。

對於家屬投訴法官瀆職的問題,認為法官在李某第二次取保候審屆滿之日沒有采取其他強製措施,另在家屬2016年提起的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中,也因法院以被告人沒有被審判為由駁回被害人的訴訟請求,存在不作為。

檢方認為,李某從脫管至被法院逮捕期間,沒有證據證實李某在脫逃期間對社會造成嚴重的影響。因此,承辦法官工作中不負責任的行為達不到法律規定嚴重後果的程度,不以犯罪論處。同時現有證據也無法證實承辦法官存在收受賄賂等徇私情、私利的情況,即達不到徇私枉法罪的構成要件。故三位涉案法官在辦理李某故意殺人案中,雖然具有玩忽職守不負責任的行為,但依法不構成犯罪,我院決定不予立案處理。

承辦人解釋——

第二次取保原因法官、檢察官解釋不一,

“仍在網上追逃李某,但一直沒觸網”

根據家屬與胡姓辦案檢察官的錄音顯示,胡檢察官說,“我們已經在網上追逃,但李某一直沒有觸網。”

胡檢察官解釋道,李某第一次被取保候審,是因為沒有受審能力。當時看守所讓送去監獄醫院或取保候審。法院選擇取保候審,因為送去監獄醫院,李某沒有自理能力,得專門請人照顧,費用高了有關部門協調不出這筆費用,“中院承辦法官認為,李某當時(感覺)快要病死了,140多斤的人,掉到70多斤,法院判定他沒有社會危害。”

“第二次取保候審,是因為找不到人。”胡檢察官說,李某取保候審時,其家屬是保證人,如果李某未征求公安機關同意,離開市區,保證人會承擔一部分刑事責任。李某現在已經宣告死亡,擔保人沒有任何責任。李某第二次取保候審結束後,兩三年未處置,是因為法院中止審理了。

對此,家屬與承辦案件的黃姓法官的錄音則有另一種說法。黃法官說,李某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是他哥哥。第二次取保候審,是因為李某的病情還沒有消失,取保是交由警方監管的,“第二次取保候審雖然違法,但效果對你們家屬來說,更有利。”後來,人確實找不到了,“我們院長親自去,公安局也查了,但人確實找不到了。”

受害人家屬認為,法院按理6個月就應啟動缺席審判的簡易程序,但始終沒有啟動。對此,胡檢察官表示,必須有明確線索,檢方才能啟動監督程序,但案子隻有違規的動作,達不到刑事立案的程度,檢方沒辦法追究責任。

6月9日,席誌晟表示,他們向崇左市檢察院申請了複審。6月4日,檢方稱相關問題已經回複過了,法官相關的違法違紀問題,他們於2025年5月將相關線索移送至崇左市紀委監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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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係到崇左市中院,以及案件承辦黃法官,均未獲得回應。

記者聯係到崇左市檢察院辦案胡檢察官,對方表示公訴後的事他不清楚,受害者親屬的投訴由市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受理。對此,第四檢察部工作人員表示,會向辦案檢察官反饋,屆時回應。

律師說法1——

從實質影響角度審視,

辦案法官或已構成瀆職罪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認為,本案法官在2008年、2009年對李某重複取保候審這一行為,違反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75條中禁止重複取保候審的規定。2021年新版司法解釋已將此限製刪除,檢方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認定法官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具有法律合理性。

依據2021年《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33條,以及《刑法》第397條規定,本案中,盡管檢方認定李某脫逃期間未實施新的犯罪行為,亦無證據證明其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未達到“重大損失”構成要件,由此認定法官行為不構成瀆職罪。但需注意的是,檢方以“未造成嚴重後果”否定瀆職罪成立的觀點,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若從程序違法對司法公信力的損害及被害人家屬長期維權的實質影響角度審視,部分觀點認為該行為已具備瀆職罪的構成要件。

律師說法2——

公安、檢察院、法院,

均存在監管缺位

胡磊分析,公安、檢察院、法院在程序上存在諸多問題。

公安機關方麵,依照《刑事訴訟法》第71條。公安機關作為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應當對李某進行日常監管。李某在取保候審期間擅自離開居住地並失去聯係,公安機關未有效履行監管職責,涉嫌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三條“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二)監督、考察被取保候審人遵守有關規定,及時掌握其活動、住址、工作單位、聯係方式及變動情況”的法定職責。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偵查、審判活動均有法律監督的職能,在一審程序中兼具公訴方與法律監督機關的雙重角色。本案自2007年案發至2012年李某失蹤,5年間始終未完成審理,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既未對法院重複取保候審的程序違法提出糾正意見,亦未對公安機關監管失職履行監督職責,存在監督缺位。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6條,若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或因精神疾病無法辨認或控製自己行為,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具體操作中,法院需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被告人精神狀態進行評估,確認其無受審能力後,方可作出中止審理決定。本案法院在第二次延長取保候審期限前後,若未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李某的精神狀態進行專業評估,僅憑主觀判斷認定其受審能力,導致未能及時采取有效監管措施,最終造成李某脫逃失蹤,則該程序操作存在重大瑕疵。

律師說法3——

民事宣告死亡,

不影響刑事通緝令效力

胡磊表示,在民事宣告死亡後,刑事通緝令依然有效,直至被依法撤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的規定,通緝令的發布以“犯罪嫌疑人在逃”為要件,與民事宣告死亡製度分屬不同法律範疇,故宣告死亡不影響通緝令的法律效力。

若李某被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法院需依據《民法典》第50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之規定,撤銷死亡宣告並恢複刑事訴訟程序,此時公安機關應依法撤銷通緝令,但此前已進行的偵查、起訴行為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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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嫌犯因精神分裂取保 二次批捕前突失蹤

華商報 2025-06-10 09:16:58

案發18年了,43歲的遇害貨車司機徐東成的兒女如今早已成年,他們和親屬們依然沒有放棄追責凶手。令他們困惑的是,父親的同事、時年32歲的犯罪嫌疑人李某不但沒有被追責,如今還被法院宣布“死亡”了。

受害者家屬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凶手作案原本事實清楚,但之後發生的事情匪夷所思:2007年李某落網後,先被以精神分裂症發病為由中止庭審、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結束後3年仍未羈押,期間多次離開市區;在受害方投訴後的2012年12月,廣西崇左市中院決定批捕的20多天前,李某離奇失蹤;6年後,受害者家屬提起民事賠償期間,玉林市玉州區法院又以“下落不明滿四年”為由,宣布李某死亡。

“犯罪嫌疑人李某就這樣消失了,他的所謂精神分裂病,以及如何追責,似乎都成了無解的難題。”受害者家屬無奈地說。

殺人嫌犯因精神分裂取保 二次批捕前突失蹤

故意殺人——

貨車司機與同事發生口角,

被對方持刀殺害

1963年出生的徐東成是廣西玉林市某工程公司的貨車司機,家住玉林市玉州區。

2007年2月12日,他與同事李某在崇左市憑祥市萬通國際物流園停車場,因瑣事發生爭吵。此間,徐東成先用鐵錘敲打李某的小腿,被公司負責人王某隔開。後李某從駕駛室拿出一把水果刀,向徐東成身上猛刺數刀,徐東成送醫搶救無效不幸死亡。

2月13日,憑祥市公安局出具《鑒定結論通知書》,徐東成係胸、背部多處刀傷失血性休克致死。

徐東成遇害時,他的妻子45歲,一女一兒分別20歲和11歲。

徐東成的女婿席誌晟回憶,嶽父遇害2個月後,憑祥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憑祥市檢察院移送起訴李某。5月8日,案件轉至崇左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我們以為案件會很快有結果,不料卻出現了變故。”

“2009年,因為案件遲遲沒有結果,我嶽母在生活重壓與悲痛中,突發腦梗死,並伴有腦出血後遺症、極高危型高血壓和糖尿病等,導致半身不遂。”席誌晟說。

取保候審——

司法鑒定嫌疑人係精神分裂症,

案發時處恢複期被取保候審

席誌晟所稱的“變故”,發生於崇左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崇左市中院開庭審理期間。據悉,2007年5月23日,崇左市檢察院出具《起訴書》,認為應對李某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李某的家屬稱李某有精神病,7月7日,憑祥市公安局委托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李某有無精神疾病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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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南寧市第五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結論:精神醫學診斷,李某係精神分裂症,案發時處於恢複期,目前處於發病期;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案發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建議,送精神病專科醫院強製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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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崇左市中院《刑事裁定》,以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無法出庭參加訴訟為由,中止審理。8月6日,向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出具《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對李某采取為期12個月的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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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5日,崇左市中院再次出具《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將李某的取保候審期限延長至2009年8月4日。

根據1998年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五條規定,法院不得對同一被告人重複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2021年新版司法解釋,該規定刪除)

網上追逃——

法院再次批捕前23天,

嫌疑人突然失蹤

席誌晟說,2009年後,崇左市中院再未出具《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李某始終未被羈押,“我們多次找崇左市中院和檢察院,詢問為什麽取保候審期限結束,李某仍未被羈押,沒有獲得回應。”

對於該階段的維權,記者了解到係徐東成的弟弟在做,遂嚐試聯係求證,但對方未接受采訪。

2012年12月19日,崇左市中院對李某批準逮捕,卻發現李某失蹤了。經憑祥市公安局調查,2012年2月至11月,李某曾在玉林市玉林區某美容美發用品店工作,11月26日其離開店鋪後去向不明,家屬向警方報案失蹤。

2013年2月25日,憑祥市公安局上網追逃李某。

席誌晟質疑道,“李某取保候審到期後多年未羈押,結果在崇左市中院作出批捕決定的20餘天前‘恰巧’失蹤了。”“我們還聽說,李某在2009年至2011年期間有到過南寧、巴馬、都安、平果等地用身份證登記入住賓館的記錄,並外出打工,從事過保安和司機等多種工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宣布死亡——

受害者家屬提起民事上訴,

發現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法院宣布“死亡”

“我覺得諷刺的是,2009年6月18日,李某和其妻子離婚時,離婚協議書寫道‘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自己的意願和所簽署的協議負完全責任’。”席誌晟苦笑道。

2016年,徐東成的家屬向憑祥市法院提起民事訴訟。11月21日,法院立案審理。

2017年6月29日的《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沒有有效證據充分證實李某對徐東成造成侵權。

理由是,雖然崇左檢察院以李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但是崇左市中院並沒有對李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案件進行判決,致使本案在民事部分無法就李某對徐東成是否有人身侵權事實進行定論,故受害者家屬主張李某對受害人徐東成的死亡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並由其妻子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徐東成家屬不服,向崇左市中院提起上訴。2018年2月7日,崇左市中院立案。6月19日,崇左中院稱玉林市玉州區法院於2018年5月30日判決宣告李某死亡。將案件發回憑祥市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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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了李某被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內容為:李某母親以李某下落不明,向玉州區法院申請宣告李某死亡。2017年5月10日,法院立案。5月26日,在媒體及當地村鎮發布為期1年的尋找公告,屆滿李某仍下落不明。依據《民法總則》第四十六條,下落不明滿四年,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2018年5月30日判決,宣告李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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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力維權——

“為討公道負債超70萬元,

李某被宣告死亡讓維權‘落空’”

“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李某不在了,可伴隨著他在法律層麵的死亡,我們的維權成了‘一場空’。”席誌晟無奈道,“嶽母至死沒有看到李某伏法。”

2024年7月30日,徐東成的妻子黃書通去世。根據其生前的《殘疾人證》顯示,其為肢體一級殘疾。

另據2016年玉城區城鄉低保辦出具的《證明》顯示,當時徐東成的妻子、女兒、兒子等3人均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席誌晟說,“為給嶽父討回公道,並照顧好半身不遂的嶽母,我們一家東籌西借,已經負債超70萬元。”“令我們感到無助的是,這些年來,法院刑事判決、民事判決都沒有給我們一個公道。”

“嶽母在世時,一直是我叔幫助我們家維權。嶽母去世後,我叔將維權的材料交給我,意思他家裏也有孩子等要顧及,把維權的擔子交給了我們夫妻倆。”席誌晟說。

他梳理前期材料,稱發現了這起案件的多個疑點,“我研究了幾個月,認為案件之中,存在公職人員瀆職、玩忽職守等問題。”

他解釋道,“2008年時,我國的法律是不允許對同一當事人重複取保候審的,2009年取保候審結束後,也沒有繼續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即便在取保候審期間,李某按理不能離開市區,結果他前往南寧等多地,甚至有明確的酒店入住記錄,咋就沒人管?”

控告瀆職——

檢方認為李某逃脫期間沒有造成嚴重影響,

3名法官雖有玩忽職守行為但不構罪

2024年11月,席誌晟通過中國檢察網進行投訴。11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認為不屬於其管轄,移送至崇左市檢察院辦理。

2025年4月29日,崇左檢察院出具《群眾來信回複函》顯示,2012年,崇左市中院案件承辦人向憑祥市公安局了解,李某2009年至2011年期間,有到南寧、巴馬、都安、平果等地用身份證登記入住賓館的記錄。2012年11月28日,前往李某住所了解其精神狀況,得知其已離家出走(此時李某離家約2日)。2018年5月30日,李某家屬申請,玉州區法院作出宣告李某死亡裁定。至今,依據相關規定,李某仍被列為網上追逃人員,未被撤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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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李某受審時處於發病期,崇左中院無法進行審理,故作出中止審理裁定符合法律規定。中止審理是必要的,不違反取保候審期間不中斷審理原則,屬於法定例外情況。

關於重複取保候審問題。李某被重複取保候審雖然違反舊法的規定,但根據現行法律屬於合法行為。因此崇左市中院繼續取保候審的行為,現今已視為合法行為,不適用當時的舊法,追究其違法性。

檢方還回複了家屬提出的“李某符合法定應該逮捕的情形,法院不應取保候審”“法官主觀認定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無法出庭參加訴訟”“法院審理時限”等問題,均予以反駁。

對於家屬投訴法官瀆職的問題,認為法官在李某第二次取保候審屆滿之日沒有采取其他強製措施,另在家屬2016年提起的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中,也因法院以被告人沒有被審判為由駁回被害人的訴訟請求,存在不作為。

檢方認為,李某從脫管至被法院逮捕期間,沒有證據證實李某在脫逃期間對社會造成嚴重的影響。因此,承辦法官工作中不負責任的行為達不到法律規定嚴重後果的程度,不以犯罪論處。同時現有證據也無法證實承辦法官存在收受賄賂等徇私情、私利的情況,即達不到徇私枉法罪的構成要件。故三位涉案法官在辦理李某故意殺人案中,雖然具有玩忽職守不負責任的行為,但依法不構成犯罪,我院決定不予立案處理。

承辦人解釋——

第二次取保原因法官、檢察官解釋不一,

“仍在網上追逃李某,但一直沒觸網”

根據家屬與胡姓辦案檢察官的錄音顯示,胡檢察官說,“我們已經在網上追逃,但李某一直沒有觸網。”

胡檢察官解釋道,李某第一次被取保候審,是因為沒有受審能力。當時看守所讓送去監獄醫院或取保候審。法院選擇取保候審,因為送去監獄醫院,李某沒有自理能力,得專門請人照顧,費用高了有關部門協調不出這筆費用,“中院承辦法官認為,李某當時(感覺)快要病死了,140多斤的人,掉到70多斤,法院判定他沒有社會危害。”

“第二次取保候審,是因為找不到人。”胡檢察官說,李某取保候審時,其家屬是保證人,如果李某未征求公安機關同意,離開市區,保證人會承擔一部分刑事責任。李某現在已經宣告死亡,擔保人沒有任何責任。李某第二次取保候審結束後,兩三年未處置,是因為法院中止審理了。

對此,家屬與承辦案件的黃姓法官的錄音則有另一種說法。黃法官說,李某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是他哥哥。第二次取保候審,是因為李某的病情還沒有消失,取保是交由警方監管的,“第二次取保候審雖然違法,但效果對你們家屬來說,更有利。”後來,人確實找不到了,“我們院長親自去,公安局也查了,但人確實找不到了。”

受害人家屬認為,法院按理6個月就應啟動缺席審判的簡易程序,但始終沒有啟動。對此,胡檢察官表示,必須有明確線索,檢方才能啟動監督程序,但案子隻有違規的動作,達不到刑事立案的程度,檢方沒辦法追究責任。

6月9日,席誌晟表示,他們向崇左市檢察院申請了複審。6月4日,檢方稱相關問題已經回複過了,法官相關的違法違紀問題,他們於2025年5月將相關線索移送至崇左市紀委監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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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係到崇左市中院,以及案件承辦黃法官,均未獲得回應。

記者聯係到崇左市檢察院辦案胡檢察官,對方表示公訴後的事他不清楚,受害者親屬的投訴由市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受理。對此,第四檢察部工作人員表示,會向辦案檢察官反饋,屆時回應。

律師說法1——

從實質影響角度審視,

辦案法官或已構成瀆職罪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認為,本案法官在2008年、2009年對李某重複取保候審這一行為,違反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75條中禁止重複取保候審的規定。2021年新版司法解釋已將此限製刪除,檢方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認定法官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具有法律合理性。

依據2021年《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33條,以及《刑法》第397條規定,本案中,盡管檢方認定李某脫逃期間未實施新的犯罪行為,亦無證據證明其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未達到“重大損失”構成要件,由此認定法官行為不構成瀆職罪。但需注意的是,檢方以“未造成嚴重後果”否定瀆職罪成立的觀點,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若從程序違法對司法公信力的損害及被害人家屬長期維權的實質影響角度審視,部分觀點認為該行為已具備瀆職罪的構成要件。

律師說法2——

公安、檢察院、法院,

均存在監管缺位

胡磊分析,公安、檢察院、法院在程序上存在諸多問題。

公安機關方麵,依照《刑事訴訟法》第71條。公安機關作為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應當對李某進行日常監管。李某在取保候審期間擅自離開居住地並失去聯係,公安機關未有效履行監管職責,涉嫌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三條“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二)監督、考察被取保候審人遵守有關規定,及時掌握其活動、住址、工作單位、聯係方式及變動情況”的法定職責。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偵查、審判活動均有法律監督的職能,在一審程序中兼具公訴方與法律監督機關的雙重角色。本案自2007年案發至2012年李某失蹤,5年間始終未完成審理,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既未對法院重複取保候審的程序違法提出糾正意見,亦未對公安機關監管失職履行監督職責,存在監督缺位。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6條,若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或因精神疾病無法辨認或控製自己行為,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具體操作中,法院需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被告人精神狀態進行評估,確認其無受審能力後,方可作出中止審理決定。本案法院在第二次延長取保候審期限前後,若未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李某的精神狀態進行專業評估,僅憑主觀判斷認定其受審能力,導致未能及時采取有效監管措施,最終造成李某脫逃失蹤,則該程序操作存在重大瑕疵。

律師說法3——

民事宣告死亡,

不影響刑事通緝令效力

胡磊表示,在民事宣告死亡後,刑事通緝令依然有效,直至被依法撤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的規定,通緝令的發布以“犯罪嫌疑人在逃”為要件,與民事宣告死亡製度分屬不同法律範疇,故宣告死亡不影響通緝令的法律效力。

若李某被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法院需依據《民法典》第50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之規定,撤銷死亡宣告並恢複刑事訴訟程序,此時公安機關應依法撤銷通緝令,但此前已進行的偵查、起訴行為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