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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的位置: 文學城 » 新聞 » 生活百態 » 婚檢隱瞞艾滋病的熱搜事件,打破了無數人的認知

婚檢隱瞞艾滋病的熱搜事件,打破了無數人的認知

文章來源: 鳳凰網 於 2025-06-09 09:19:35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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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木白

一,

有很多稀奇古怪的事情,如果不看日期的發生,總會覺得這是一個很古老很古老時候才會發生的事情。

就像今天的熱搜。婚檢查出艾滋醫生未告知伴侶致感染。

這個事情在熱搜之前的好幾天我就已經知道,但一直不知道該怎麽寫。

因為這件事你越了解深刻了,越發覺得荒謬,甚至是直接打破了自己固有的認知。

我相信在這之前很多人的常識裏都會覺得婚檢是萬能的,經過婚檢的倆人都是健康合格的了,絕不會想到,對方即便有艾滋病你也不會知道。

二,

事件的脈絡不複雜。

一名湖北的婦產科醫生發帖說,兩個月前一個女孩婚檢有艾滋病,首診醫生上報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告訴她了,女孩說不能告訴他對象,結果就這樣,男方得了艾滋病,將怨氣發在了這個門診醫生的身上,不僅要殺了這醫生,還直接去衛健委告了醫生,現在停職待業。

到這裏,看網上,很多人在罵這個醫生,認為這是犯法了,停職都是輕的了!

從這件事上,造成的損害,讓一個健康的人因為不知情而感染了艾滋病,確實挺讓人唏噓的。

但這個怒火我個人覺得真要埋冤醫生,這個門診醫生確實很憋屈。

一是,在發現女孩患有艾滋之後,醫生是直接上報疾控中心的,也就是說這個決定權醫生說了不算,按照規定上報了,是疾控中心要求遵循患者隱私不告知當事者的,那麽這個最大的責任該是疾控中心。

二是,在這位湖北醫生的帖子上可以看到,一年前也是一個女的有艾滋,上報疾控中心了,這位醫生也告知了女生的對象,結果讓這倆人婚姻黃了,然後這個患艾滋的女生就一直投訴,醫生隻能停職三個月,後來被迫辭職了。

為何要停職,因為法律規定醫生要保障病人的隱私和女性結婚生育權利。

這個條例在這裏;醫療單位如果未經允許擅自公開患者這些信息的,造成名譽受損,應當認定侵害患者名譽權。

這裏還有選擇題;就是查出有人患了艾滋,醫生該怎麽辦?

C是正確的答案,不公開患者該信息,但報告疾控中心。

按照這個規定的話,可以看到這個醫生的做法是按照這個規則來的,上報了疾控中心,沒有公開這一事情。

那麽到這裏,該罵的應該是製定這個規則的人,甚至是疾控中心做這個決定的人,包括這個隱瞞的女性患病者。

醫生的規則是很多的,看下麵這個,也是保護患者隱私,不得將患者的信息告知任何人,包括其配偶,因為作為醫生,你不需要為病患之外的其他人負責,包括其配偶。

看見沒有,一直以來不想說的一句是,現實中很多醫患的矛盾就在這裏,這些規則很容易讓一些無腦,又不敢對公權力說不的那一類人將怒火發泄到醫生那裏。

本就認知不足,加上又喜歡問這問那,又不懂這些條例,然後醫生因為規則約束即便同情也無法告知,那麽事後出了問題,就會覺得醫生怎麽這麽惡,沒有道德,這種事都不告訴我,這不是壞蛋嗎的心理。但對於規則他們一是沒有了解的認知,二是即便了解了,也不敢去恨。

三,

當然,因為這個隱私,因為一個不道德的伴侶而讓健康的人也患了艾滋,這件事合理嗎?

自然是不合理的,也是違背人身健康權的。

還有婚檢的意義,如果婚檢連艾滋病這種事情都無法得知,那麽婚檢的意義在哪裏?

沒有意義的。就相當於走了一個形式。

我個人的觀點是,

相比於個體的隱私權,他人的生命權顯然要更應該首要考量;

因為隱私事關的是個人名譽,而隱瞞是人家的生命健康,孰輕孰重,這個邏輯應該不複雜。

上海去年不是有一個案例,一個男子有艾滋,結婚一年多了,女方都懷孕的情形下才知道男方患病的事情,女方自然隻能起訴離婚。

到最後的判決,也很曲折,立案後法官進行了大量細致充分的論證,最後依據才正式實施的《民法典》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看見沒有,即便結婚了,即便保護了無過錯方,但也僅僅隻是撤銷婚姻。那麽在這個婚姻之內你被感染了,就隻能按照倒黴處理。

這樣是不是很可怕。

四,

這個事不複雜的。

一個根本的現實是,看到這個樣的新聞,發生這樣的事,朋友們需要知道的是,醫生不是責任人,這個檢測出艾滋的醫生被停職,一點理由都沒有,因為自始至終是按照規則來辦事的。

當然有人會說,槍口抬高兩厘米的道德不可以嗎?但問題是,這樣的要求你可以要求自己,但不能站在製高點要求別人。

二是,還是那句話,任何時候,生命權健康權需要擺在第一位,人命關天這句話都不懂嗎?你命都沒了,健康都沒了,其他的都是浮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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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檢隱瞞艾滋病的熱搜事件,打破了無數人的認知

鳳凰網 2025-06-09 09:19:35



文|木白

一,

有很多稀奇古怪的事情,如果不看日期的發生,總會覺得這是一個很古老很古老時候才會發生的事情。

就像今天的熱搜。婚檢查出艾滋醫生未告知伴侶致感染。

這個事情在熱搜之前的好幾天我就已經知道,但一直不知道該怎麽寫。

因為這件事你越了解深刻了,越發覺得荒謬,甚至是直接打破了自己固有的認知。

我相信在這之前很多人的常識裏都會覺得婚檢是萬能的,經過婚檢的倆人都是健康合格的了,絕不會想到,對方即便有艾滋病你也不會知道。

二,

事件的脈絡不複雜。

一名湖北的婦產科醫生發帖說,兩個月前一個女孩婚檢有艾滋病,首診醫生上報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告訴她了,女孩說不能告訴他對象,結果就這樣,男方得了艾滋病,將怨氣發在了這個門診醫生的身上,不僅要殺了這醫生,還直接去衛健委告了醫生,現在停職待業。

到這裏,看網上,很多人在罵這個醫生,認為這是犯法了,停職都是輕的了!

從這件事上,造成的損害,讓一個健康的人因為不知情而感染了艾滋病,確實挺讓人唏噓的。

但這個怒火我個人覺得真要埋冤醫生,這個門診醫生確實很憋屈。

一是,在發現女孩患有艾滋之後,醫生是直接上報疾控中心的,也就是說這個決定權醫生說了不算,按照規定上報了,是疾控中心要求遵循患者隱私不告知當事者的,那麽這個最大的責任該是疾控中心。

二是,在這位湖北醫生的帖子上可以看到,一年前也是一個女的有艾滋,上報疾控中心了,這位醫生也告知了女生的對象,結果讓這倆人婚姻黃了,然後這個患艾滋的女生就一直投訴,醫生隻能停職三個月,後來被迫辭職了。

為何要停職,因為法律規定醫生要保障病人的隱私和女性結婚生育權利。

這個條例在這裏;醫療單位如果未經允許擅自公開患者這些信息的,造成名譽受損,應當認定侵害患者名譽權。

這裏還有選擇題;就是查出有人患了艾滋,醫生該怎麽辦?

C是正確的答案,不公開患者該信息,但報告疾控中心。

按照這個規定的話,可以看到這個醫生的做法是按照這個規則來的,上報了疾控中心,沒有公開這一事情。

那麽到這裏,該罵的應該是製定這個規則的人,甚至是疾控中心做這個決定的人,包括這個隱瞞的女性患病者。

醫生的規則是很多的,看下麵這個,也是保護患者隱私,不得將患者的信息告知任何人,包括其配偶,因為作為醫生,你不需要為病患之外的其他人負責,包括其配偶。

看見沒有,一直以來不想說的一句是,現實中很多醫患的矛盾就在這裏,這些規則很容易讓一些無腦,又不敢對公權力說不的那一類人將怒火發泄到醫生那裏。

本就認知不足,加上又喜歡問這問那,又不懂這些條例,然後醫生因為規則約束即便同情也無法告知,那麽事後出了問題,就會覺得醫生怎麽這麽惡,沒有道德,這種事都不告訴我,這不是壞蛋嗎的心理。但對於規則他們一是沒有了解的認知,二是即便了解了,也不敢去恨。

三,

當然,因為這個隱私,因為一個不道德的伴侶而讓健康的人也患了艾滋,這件事合理嗎?

自然是不合理的,也是違背人身健康權的。

還有婚檢的意義,如果婚檢連艾滋病這種事情都無法得知,那麽婚檢的意義在哪裏?

沒有意義的。就相當於走了一個形式。

我個人的觀點是,

相比於個體的隱私權,他人的生命權顯然要更應該首要考量;

因為隱私事關的是個人名譽,而隱瞞是人家的生命健康,孰輕孰重,這個邏輯應該不複雜。

上海去年不是有一個案例,一個男子有艾滋,結婚一年多了,女方都懷孕的情形下才知道男方患病的事情,女方自然隻能起訴離婚。

到最後的判決,也很曲折,立案後法官進行了大量細致充分的論證,最後依據才正式實施的《民法典》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看見沒有,即便結婚了,即便保護了無過錯方,但也僅僅隻是撤銷婚姻。那麽在這個婚姻之內你被感染了,就隻能按照倒黴處理。

這樣是不是很可怕。

四,

這個事不複雜的。

一個根本的現實是,看到這個樣的新聞,發生這樣的事,朋友們需要知道的是,醫生不是責任人,這個檢測出艾滋的醫生被停職,一點理由都沒有,因為自始至終是按照規則來辦事的。

當然有人會說,槍口抬高兩厘米的道德不可以嗎?但問題是,這樣的要求你可以要求自己,但不能站在製高點要求別人。

二是,還是那句話,任何時候,生命權健康權需要擺在第一位,人命關天這句話都不懂嗎?你命都沒了,健康都沒了,其他的都是浮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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