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法官攜數億元執行款外逃境外,法律能否實現有效追責?
日前據媒體消息,某法院執行局一法官助理全家外逃境外前,已將多達億元的執行款轉移國外。而且已獲外國國籍。
那麽,對於攜款外逃的公務員,法律能否要求將其引渡回國?
“法度Law”注意到,北京恒都律師事務所柯錦雄律師在社交平台發文稱,並非絕對不能。柯錦雄表示,作為執法司法國際合作的重要內容,引渡是國際上較為正式、法律製度較為完備的追逃手段,引渡的依據一般而言就兩類,一類是多邊條約當中的引渡條款,一類是雙邊簽訂的引渡條約。
柯錦雄稱,公務員卷款外逃一般是涉嫌貪汙罪等職務犯罪,既沒有特定的包含引渡條款的多邊條約,也沒有雙邊引渡條約,因而缺乏引渡的依據。但是缺少國際法的依據是不是就完全不能要求日本引渡呢?也不一定,根據我國《引渡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請求國應當作出互惠的承諾。也就說是,中國依然可以向日本提出引渡請求,但同時需要作出互惠承諾。然而,實踐當中,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成功引渡的案例不多,在追討的四種方式當中,其實更多的是勸返。所以希望從日本能引渡回來,難度很大。
若雙方沒有引渡條約,貪汙分子就可以逍遙法外嗎?
柯錦雄表示,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訂之後新增的特別程序——缺席審判程序。對於逃往日本的腐敗分子,隻要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可以通過國際司法協助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若缺席審判程序啟動,該法官助理將麵臨何種法律裁決?
北京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魏景峰律師告訴“法度Law”,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包括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本案中,法官助理攜執行款外逃涉嫌貪汙罪,符合缺席審判的案件範圍。
魏景峰表示,結合案件情節,該法官助理可能涉嫌貪汙罪和洗錢罪。根據《刑法》第三年八十三條規定,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且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可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本案中 “數億元” 屬於 “數額特別巨大”,可能麵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此外,魏景峰表示,法官助理還涉嫌洗錢罪,屬於新增的自洗錢行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跨境轉移資產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據了解,本案是法官助理先將執行款轉至自己名下,然後再轉移境外。當法官助理將執行款轉至自己賬戶名下的時候,貪汙罪已經既遂。其後又將贓款轉移境外的行為,構成洗錢罪,屬於自己替自己洗錢,即自洗錢行為。依法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法官助理可能同時構成貪汙罪與洗錢罪,應數罪並罰。
此事是否會牽扯該法院執行局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北京市合弘威宇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蔣崴律師向“法度Law”表示,考慮到該案件涉及的金額巨大、影響極為惡劣,若經查證屬實,必然將引發多重法律追責程序,下到經手同案執行的執行法官、書記員,上到該院執行局局長、分管副院長將麵臨監管失職審查,甚至承擔玩忽職守或撤職等政務處分,若發現上述人員協同轉移資金將按貪汙共犯追責;此外,法院政治部及出入境管理部門也會因違反《法官法》監管責任及《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被問責。
除追責外,蔣崴表示,法院係統也應對執行款物全覆蓋複查、關鍵崗位人員護照集中管控、全員財產申報核查,找出可能存在的其他漏洞,並在法院係統內互相學習,該事故不應隻是追究個人責任,更多的是從中吸取經驗,查補製度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