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黃澤敏
實習生 陳悅琳
編輯 | 向由
最近,一則“14歲少年疑校內遭圍毆致死”的消息,引起了輿論關注。3月25日,事件中死者的父親周先生向南風窗確認了其子離世,但他表示,相關部門已在處理此事,他不方便透露其他的消息。
此前,周先生發布視頻稱,他14歲的兒子小周,在株洲市天元區三門鎮啟航輔導學校遭受圍毆,不幸身亡。小周死亡的時間,距離他進入學校僅僅10天。
小周生前圖片/來源:新京報視頻截圖
株洲市啟航輔導學校(下文簡稱“株洲啟航”)是一所營利性民辦學校,根據《株洲市教育局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株教許字〔2024〕第3號》,登記為株洲市啟航輔導學校有限責任公司,學校辦學類型為專門學校,辦學內容為專門教育。
3月25日,株洲市天元區教育局工作人員對媒體確認了株洲啟航學校學生離世的消息,但是否因遭受圍毆致死等的具體細節,還有待進一步調查確認與披露。
株洲啟航是一所擁有合法資質的專門教育學校。而“專門學校”是指,“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的場所,理論上,它既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道防線,也是保障罪錯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特殊學校。
為何悲劇會發生在這裏?
01
專門學校,不是“見壞就收”
小周的朋友王布(化名)告訴南風窗,兩人從小學起就是朋友,而今他“非常難過”。在某社媒平台,兩人互相關注,而且互相設置為平台上僅有一個的親密關係,親密度為8級。
就在小周被送到株洲啟航學校之前,兩人還待在一起。
王布告訴南風窗,他和小周,以及另一個朋友,因為沒錢選擇去“拉車門”(盜竊)。他們選了一輛“快報廢的別克車”,“撥了一下”車門,“也沒撥開裏麵,看也沒看到什麽好東西”,而後被車主發現,之後被送到了公安局。
小周的家屬對媒體也提到了“拉車門”事件,不過,對其中細節有不同表述。據新黃河,周父稱兒子不愛學習,但性情較為溫和,“為了好玩拉人車門,被疑盜竊車內物品”,當地警方將其送至株洲啟航學校。
而據新京報,周的家屬說,“開始他(小周)隻是犯了一點小錯誤,隻是頑皮,想出去玩,不想待在家裏”,於是家屬把他送進專門學校“就是想教育一下”,而後發生悲劇。
不同的表述,可能影響對株洲啟航學校“入學流程”是否合規的判斷。因為,專門學校不同於普通學校,並非所有世俗之見的“壞孩子”都適合送入專門學校。
“根據法律,專門學校教育對象限定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寧寧告訴南風窗。
苑寧寧介紹,專門學校區別於普通學校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其一,專門學校接收的是有違法犯罪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二,除了基礎的義務教育課程外,專門學校還會增設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幹預、行為矯治等內容,必要時還會開設職業技能培訓,幫助未成年人回歸社會。
株洲啟航學校/來源:新京報視頻截圖
另一方麵,小周入學方式的不同,也會導致流程的差異。
專門學校的生源,分為家送生和警送生兩種。如果是家屬將他送進專門學校“教育一下”,小周屬於家送生;如果是“當地警方將其送至”專門學校,則屬警送生。
苑寧寧介紹,“家送生”的情況,由未成年的父母等監護人或其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評估和有關部門決定;“警送生”的情況,具有強製性,經評估後,由教育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做出決定。
苑寧寧表示,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的評估是啟動專門教育的必經程序。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3條-45條,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此外,未成年具有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或多次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等情形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苑寧寧告訴南風窗,此次事件的核心問題在於,首先得確認該學生是否存在具有危害社會性的嚴重不良行為。若確實存在盜竊行為,就得進一步確認學生的“入學”流程是否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如果對未成年人開展專門教育,以父母跟學校之間達成協議的方式,將孩子從普通學校送到專門學校,按照規定是不可以的,必須經過法定程序,也就是必須由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最後由教育部門決定。”苑寧寧表示。
02
專門學校,能不能“民辦”?
過去,被曝光的存在暴力行為的特訓機構,往往是打著“專門學校”“特訓學校”旗號的民辦機構,實際並非學校,也沒有教育的資質和職能。像株洲啟航學校這樣具有合法資質、被曝“出事”的學校,並不多見。
而據公開信息,株洲啟航“辦學”從2024年1月開始,至今僅有一年左右時間。
株洲市教育局官網顯示,2024年1月22日,株洲啟航被準予“辦學”
小周父親在網絡舉報及受訪時都提到,株洲啟航校內存在嚴重暴力,“(入學10天,小周)腦袋、耳朵、身上全是傷”。周父對媒體稱,他從警方處得知,參與圍毆的5名教官已被刑拘,目前警方仍在調取監控,繼續偵辦該案。
小周是否遭受過暴力行為,需警方進一步偵查與認定。
從行業來看,苑寧寧告訴南風窗,當下確有部分民辦專門學校內部管理混亂,師資缺乏專業矯治能力,甚至使用體罰、虐待等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管理手段。
他認為,這些現象背後反映的核心問題是,社會民間力量到底能不能、應不應該開設專門學校?在他看來,當前專門教育缺乏具體統一的辦學標準。
當前,我國舉辦學校有兩種途徑。公辦學校按照義務教育法規定,由政府規劃批準設立。而社會組織或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提交相應的材料進行行政許可。
苑寧寧進一步解釋,在2021年之前,法律沒有對專門教育的屬性進行明確界定,將其作為教育體係的組成部分。那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民間力量可以舉辦民辦的專門學校。
2020年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條明確指出,“專門教育是國民教育體係的組成部分,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的重要保護處分措施。”
這意味著,在這之後,專門教育具有雙重屬性:既具有國民教育屬性,帶有教育性、公益性,又是進行教育和矯治的保護處分措施,帶有強製性、約束性。“專門教育不僅僅是教育體係,它也屬於未成年司法體係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苑寧寧說。
而根據2021年9月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各級各類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民辦學校。”
目前,專門學校是否屬於上述規定中的“特殊性質教育”並未進一步明確。
苑寧寧表示,由於法律銜接的模糊,導致專門教育法律規範的部門法歸屬難以確定,“社會力量能不能舉辦帶有司法性質、一定人身約束性的專門學校”,這個問題的答案並不明確。
當前,專門學校的審批條件在製度與規範層麵“與其他民辦的普通學校沒有什麽區別”。苑寧寧說,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民辦學校的教師隻需符合普通教師資格。
如此一來,民辦專門學校的師資配備多按普通民辦學校標準招聘,缺乏專業的心理教師。甚至可能存在無資質人員參與管理,管理手段則可能遊離於法律規範之外。
辦學標準的缺失,可能進一步影響專門教育的實施效果,甚至加劇民辦專門學校的不規範現象。而在此過程中,法律的“空白”也可能帶來監管的“空白”。
法律學者郭兵告訴南風窗,在專門教育的發展過程中,專門學校的設置與運行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多是政策性文件。因為尚未出台國家層麵的統一實施辦法,在實際辦學過程中,各地多依據地方性法規或規定進行管理。
郭兵說,因地方性文件標準不統一,“不同學校的管理方式存在差異”。而“民辦學校管理的手段和措施就更不透明了,也就可能出現一些侵犯未成年權益的情況”。
“現在監管的依據是缺失的。比方說它(民辦專門學校)的管理製度、師資配備、師資當中其他特殊人員等,該按照什麽標準去監管,其規範是缺失的。所以我們不知道怎麽監管,隻能按照普通學校的方式來監管。”苑寧寧說,按照普通學校的標準去監管民辦專門學校,“起不到真正的有效監管”。
某專門學校的招生廣告
除此之外,市麵上還有一批打著“專門學校”“特訓學校”旗號的機構存在,它們通常都是一些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教育類公司。
這類機構與父母達成協議接收未成年人後,對未成年進行短期或一定期限的行為矯治。但實際上,“它本身不是學校,也沒有資質實施專門教育”,苑寧寧說。
“目前,這種產業的正當性、合法性、規範性,在製度層麵都是空白的。”苑寧寧表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相關的審批部門沒有更加明確的依據,去否定它(這類機構)的舉辦權”。
據苑寧寧了解,在實踐中,存在大量民辦專門學校收取高昂學費。他表示,從保護社會的角度出發,對於那些有違法犯罪行為但又不夠處罰年齡的未成年人的嚴重不良行為進行幹預,很多時候都應該由國家來兜底費用,而不是交由具有營利性的民辦機構來承擔。
這兩年,國家和地方都在高度重視建設專門學校,但並不意味著建得越多越好。苑寧寧認為,最理想的狀態是讓孩子在原來的普通學校中解決其行為問題,而不是將他們送到專門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