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查明,餘華英為謀取非法利益,於1993年至2003年期間,分別夥同他人,在貴州省、重慶市、雲南省等地流竄作案,拐賣兒童十七名。據此,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於2024年10月25日作出一審刑事判決,以拐賣兒童罪判處餘華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餘華英不服,提出上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依法核準餘華英死刑。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安排餘華英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