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限製員工如廁,
每人4小時隻能去2次,
每次不超過7分鍾,
愛仕達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近日被曝光的這一操作,
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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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公司限製如廁時間及次數,
員工上廁所須持“離崗證”
公司回應:
否認限製員工如廁,
稱若有此類情形將糾正
據廣東廣播電視台2月21日報道,該公司相關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曾表示,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如果員工上班遲到,超出十分鍾,每次扣款5元,所有考勤都在電子係統裏有留痕,公司沒有授權任何人擅自提高罰款。
而針對小劉反映的限時如廁和頂格罰款問題,公司負責人都予以否認:
■ 首先在公司製度方麵始終堅持8小時工作製,超出8小時的加班,都會嚴格按照計時係統核算確保每一分鍾的加班報酬都能落實在工資裏。
■?關於洗手間使用問題,公司沒有設定過任何時間限製,如果有個別部門設定了此類不合格規定,公司將立即予以糾正。
勞動者已就加班問題投訴,
當地勞動部門介入調查
對公司的這種說法,小劉表示,自己反映的情況均屬實,辭職後,他曾向深圳市12345熱線投訴反饋,福海街道勞動辦隨即介入調查。
小劉提供的審核辦結通知截圖顯示,目前勞動辦已針對該公司超時加班相關的違法行為開具督促整改通知書,並責令公司限期整改,“經當地勞動部門協調,我已經拿到了應得的全部工資共計1079元。”
街道辦受理反饋。圖片來源:澎湃新聞
律師說法:
限製如廁次數
侵犯員工人身權益和人格尊嚴
此前,佛山一公司也發布《如廁管理規範》,稱為提高效率、整頓工作態度,依據《黃帝內經》醫書,規定了如廁時間。
針對該類事件,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限時限次如廁”,既有悖人性又違反法律。
根據《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包括使用廁所的便利。企業限製員工上廁所的次數和時間,侵犯了員工最基本的人身權益和人格尊嚴,是對員工人格權的侵犯,違反了法律規定,屬於無效行為。因此,企業不該規定員工上廁所的次數和時間,應該尊重員工的生理需求,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而根據《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和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如廁作為人類不可抑製的生理需求,任何情況下,其時間、次數本不應被強製限定:企業既管不住,也沒權管。針對限製員工如廁次數,其實是一種變相體罰。
以高效管理為由
限製員工如廁
這樣簡單粗暴的規定
何等荒唐、滑稽
企業管理要科學、高效
更要對員工有最基本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