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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支局長被毆致死24年後:永州中院指令再審

文章來源: 澎湃新聞 於 2025-02-24 01:25:58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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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王先國生前的工作牌。 本文圖片均由 受訪者 提供

湖南永州道縣原電信支局局長王先國被毆打死亡案在24年後,又有了新的進展。

2025年2月18日,永州市中級法院作出再審決定,認為此案符合重新審判的情形,指令道縣法院進行再審。

案發當年,在電信支局院內,局長王先國被衝進來的一夥人毆打。他的頭部遭受鈍器打擊,顱骨粉碎性骨折。因顱內出血,34歲的王先國經搶救無效宣告死亡……

這是2000年8月發生在湖南永州市道縣的一起刑事案件。王先國曾因催繳電話費與涉案人員產生矛盾,案發當日,對方糾集約二十人,王先國也打電話喊來叔嬸等親友十多人。這場衝突造成1人死亡、4人輕傷。3名主犯被道縣人民法院以聚眾鬥毆罪判刑,其中2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8年,另1人主動投案後被判處緩刑。

死者王先國的家屬認為判罰過輕,多年來通過相關途徑反映情況,於2024年申請再審。

吳國忠、吳明忠被判刑的判決書(部分)

吳巨忠被判刑的判決書(部分)

王先國家屬及其代理律師認為,當年的判決對主犯以聚眾鬥毆定罪,適用法律錯誤——根據刑法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來定罪處罰。

不過,2024年10月,道縣人民法院認為此案不符合再審條件,駁回了申訴。道縣法院認為,王先國的死亡係聚眾鬥毆行為所致,並無證據證實被告人對王先國的死亡事前具有明確預謀和共同放任心態,且在公安偵查和檢察院起訴階段,也並未認定造成王先國死亡的直接加害人是被告人,故原審承辦人無法將上述三人的聚眾鬥毆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

此後,王先國家屬繼續申訴。

當年的追憶報道

電信支局長遭毆打死亡,三名主犯被以聚眾鬥毆罪判刑

“血灑白馬渡”,這是2000年《當代法製報》刊登的一篇追憶王先國文章的題目。

上述文章援引道縣原電信局負責人的介紹稱,王先國1999年起擔任道縣電信局白馬渡支局的支局長,該支局斜對麵的“勝義酒家”拖欠電話費2000多元,王先國多次上門催收卻遭對方威脅。

凶案發生在2000年8月17日。據道縣法院的刑事判決書記載,被告人吳國忠、吳巨忠的父親(勝義酒家店主)曾因電話費及用電等問題與王先國產生矛盾。案發當日,吳國忠、吳巨忠聚集文利祥、廖林軍等7人玩耍時,提出“整治”王先國。

法院審理查明,當日晚飯後,吳國忠、吳巨忠等人在白馬渡電信支局旁邊的發廊挑起事端,對王先國及與其同行的楊某等人進行毆打,然後離開現場。此後,王先國、楊某電話告知各自親人來“幫忙”。不久,楊某所在的大陽村來了數十名村民,被白馬渡鎮政府幹部和派出所民警勸走。

當時,吳國忠在其家中糾集了青年男子近20人,分別手持木棒、鋼管、菜刀等械具準備械鬥。當晚,王先國的親友十多人坐中巴車趕到白馬渡電信支局,吳國忠、吳巨忠及其堂兄吳明忠率人衝過去,與對方發生大規模鬥毆。

白馬渡派出所所長劉華山寫的《接處警情況》顯示,當時他與另一民警趕到白馬渡電信支局門口,看到吳國忠、吳明忠等人衝進電信支局院內,吳明忠用棍棒砸了停放在院內的中巴車。

鬥毆發生於夜幕之下,場麵混亂。吳國忠從電信支局出來,被發現腳部受傷。涉案人員廖林軍等人後來供述,當時看到吳國忠受傷後,其弟弟吳巨忠手持鋼管,帶著文利祥等三人衝進電信支局院內……

後來,劉華山進入電信支局院內,來到一樓王先國的住處。他發現王先國伏在桌上,嘴邊流血,趕緊組織人員將其送往醫院。

第二天,王先國經搶救無效宣告死亡。經鑒定,其生前被鈍器打擊頭部致顱骨粉碎性骨折,顱內出血而死。

此案造成1人死亡(王先國)、4人輕傷(王先國的姐姐、姐夫、堂弟,以及吳國忠)。由於案發時,王先國究竟被誰毆打致死,成為謎團。

案發後,吳巨忠等人外逃。吳國忠、吳明忠等人被刑事拘留,廖林軍等人被取保候審。

案卷材料顯示,吳國忠當年係白馬渡派出所的司機,該所教導員的女兒陳某是其女友;多名涉案人員的父母係當地公職人員,廖林軍的父親廖某時任道縣政法委副書記。

2001年4月,道縣人民檢察院對吳國忠、吳明忠2人提起公訴。

當年6月,道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該院認為,吳國忠、吳明忠糾集多人持械進行鬥毆,且不顧公安幹警製止,造成1人死亡、4人輕傷和汽車玻璃破損的嚴重後果,情節惡劣,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其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本案係共同犯罪,吳國忠、吳明忠均係首要分子和主犯。

道縣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吳國忠、吳明忠犯聚眾鬥毆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八年。

案發7年後,1981年出生的吳巨忠向警方投案。

2008年6月20日,道縣人民法院審理吳巨忠一案。該院認為,被告人吳巨忠積極參與持械鬥毆,造成死亡1人、輕傷4人的嚴重後果,係本案的主犯,因投案自首可從輕處罰,遂對其當庭宣判——以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當年的白馬渡電信支局後院

死者家屬申訴,聚眾鬥毆致人死亡應如何定罪?

吳國忠、吳明忠被以聚眾鬥毆罪判刑後,死者王先國的妻子周曉青認為判罰過輕,多年來持續向相關部門反映。

1965年出生的周曉青,曾在當年那場鬥毆衝突中受輕微傷。她告訴澎湃新聞,2024年7月,她到道縣公安局詢問案情,才得知另一主犯吳巨忠在2007年被判緩刑。“已經判決十多年了,我才知道這事。”她說。

在了解相關案情後,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蕭鵬向周曉清提供法律援助。他認為此案的最大爭議是3名主犯的定罪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第292條第二款的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的規定來定罪處罰。

其實,對於吳國忠、吳明忠等人的罪名,道縣法院審委會當年討論案情時也存在分歧。

2001年6月6日,道縣法院審判委員會對此案的定罪量刑進行討論,曾有建議以故意傷害(致死)定罪,最後總結:定罪量刑均同意合議庭“以聚眾鬥毆罪分別對被告人吳國忠、吳明忠判刑九年、八年”的意見。

2024年7月,周曉青向道縣法院提出申訴,請求撤銷原判、再審此案。蕭鵬律師在申訴狀中指出,當年作為電信支局長的王先國催繳電話費係維護公共利益的履職行為,而吳國忠、吳巨忠等人手持械具、赤膊上陣的聚眾行凶,是有組織、有預謀的涉黑報複;當時來看望王先國的十餘名親友大多是中老年人,還包括3名婦女,他們主觀上並無聚眾鬥毆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準備工具,在衝突中也處於被動挨打的地位,因此該案不應定性為聚眾鬥毆。

申訴人還認為,即使此案係聚眾鬥毆,因王先國被毆打死亡,根據刑法規定,組織參與聚眾鬥毆的主犯應以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致死)來定罪。

此外,申訴人還提出原審程序違法——未告知死者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

道縣法院對周曉青的申訴進行了審查。該院認為,王先國的死亡係聚眾鬥毆行為所致,並無證據證實吳國忠、吳巨忠等人對王先國的死亡事前具有明確預謀和共同放任心態,且在公安偵查和檢察院起訴階段,也並未認定造成王先國死亡的直接加害人是吳國忠、吳明忠、吳巨忠,故原審承辦人無法將上述三人的聚眾鬥毆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

道縣法院還指出,根據最高法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司法解釋,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可以”告知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而並不是“應當”告知。

道縣人民法院的刑事通知書(部分)

2024年10月,道縣法院向周曉青下發刑事通知書,認為其申訴不符合再審條件,原判決應當予以維持,駁回其申訴請求。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此後,周曉青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申訴。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蕭鵬在申訴狀列舉裁判案例指出:聚眾鬥毆轉化為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的案件中,起組織、策劃作用的首要分子應對整個犯罪活動負責,即使未參與具體鬥毆行為,也應承擔聚眾鬥毆轉化而產生的刑事責任。故在本案中,因被害人王先國被毆打致死,吳國忠、吳明忠、吳巨忠作為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和主犯,其罪名應是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致死)罪。

蕭鵬認為,吳國忠等三人均被法院認定為主犯,但吳國忠、吳明忠分別被判刑九年、八年,吳巨忠卻僅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吳巨忠雖然是主動投案,但在公安審訊和法庭上均不承認參與鬥毆,並未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不應認定為自首。

2025年2月18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再審決定。

《再審決定書》顯示,該院經審查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申訴人周曉清的申訴理由部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所規定的應當重新審判的情形。

永州中院作出決定,指令道縣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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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支局長被毆致死24年後:永州中院指令再審

澎湃新聞 2025-02-24 01:25:58


這是王先國生前的工作牌。 本文圖片均由 受訪者 提供

湖南永州道縣原電信支局局長王先國被毆打死亡案在24年後,又有了新的進展。

2025年2月18日,永州市中級法院作出再審決定,認為此案符合重新審判的情形,指令道縣法院進行再審。

案發當年,在電信支局院內,局長王先國被衝進來的一夥人毆打。他的頭部遭受鈍器打擊,顱骨粉碎性骨折。因顱內出血,34歲的王先國經搶救無效宣告死亡……

這是2000年8月發生在湖南永州市道縣的一起刑事案件。王先國曾因催繳電話費與涉案人員產生矛盾,案發當日,對方糾集約二十人,王先國也打電話喊來叔嬸等親友十多人。這場衝突造成1人死亡、4人輕傷。3名主犯被道縣人民法院以聚眾鬥毆罪判刑,其中2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8年,另1人主動投案後被判處緩刑。

死者王先國的家屬認為判罰過輕,多年來通過相關途徑反映情況,於2024年申請再審。

吳國忠、吳明忠被判刑的判決書(部分)

吳巨忠被判刑的判決書(部分)

王先國家屬及其代理律師認為,當年的判決對主犯以聚眾鬥毆定罪,適用法律錯誤——根據刑法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來定罪處罰。

不過,2024年10月,道縣人民法院認為此案不符合再審條件,駁回了申訴。道縣法院認為,王先國的死亡係聚眾鬥毆行為所致,並無證據證實被告人對王先國的死亡事前具有明確預謀和共同放任心態,且在公安偵查和檢察院起訴階段,也並未認定造成王先國死亡的直接加害人是被告人,故原審承辦人無法將上述三人的聚眾鬥毆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

此後,王先國家屬繼續申訴。

當年的追憶報道

電信支局長遭毆打死亡,三名主犯被以聚眾鬥毆罪判刑

“血灑白馬渡”,這是2000年《當代法製報》刊登的一篇追憶王先國文章的題目。

上述文章援引道縣原電信局負責人的介紹稱,王先國1999年起擔任道縣電信局白馬渡支局的支局長,該支局斜對麵的“勝義酒家”拖欠電話費2000多元,王先國多次上門催收卻遭對方威脅。

凶案發生在2000年8月17日。據道縣法院的刑事判決書記載,被告人吳國忠、吳巨忠的父親(勝義酒家店主)曾因電話費及用電等問題與王先國產生矛盾。案發當日,吳國忠、吳巨忠聚集文利祥、廖林軍等7人玩耍時,提出“整治”王先國。

法院審理查明,當日晚飯後,吳國忠、吳巨忠等人在白馬渡電信支局旁邊的發廊挑起事端,對王先國及與其同行的楊某等人進行毆打,然後離開現場。此後,王先國、楊某電話告知各自親人來“幫忙”。不久,楊某所在的大陽村來了數十名村民,被白馬渡鎮政府幹部和派出所民警勸走。

當時,吳國忠在其家中糾集了青年男子近20人,分別手持木棒、鋼管、菜刀等械具準備械鬥。當晚,王先國的親友十多人坐中巴車趕到白馬渡電信支局,吳國忠、吳巨忠及其堂兄吳明忠率人衝過去,與對方發生大規模鬥毆。

白馬渡派出所所長劉華山寫的《接處警情況》顯示,當時他與另一民警趕到白馬渡電信支局門口,看到吳國忠、吳明忠等人衝進電信支局院內,吳明忠用棍棒砸了停放在院內的中巴車。

鬥毆發生於夜幕之下,場麵混亂。吳國忠從電信支局出來,被發現腳部受傷。涉案人員廖林軍等人後來供述,當時看到吳國忠受傷後,其弟弟吳巨忠手持鋼管,帶著文利祥等三人衝進電信支局院內……

後來,劉華山進入電信支局院內,來到一樓王先國的住處。他發現王先國伏在桌上,嘴邊流血,趕緊組織人員將其送往醫院。

第二天,王先國經搶救無效宣告死亡。經鑒定,其生前被鈍器打擊頭部致顱骨粉碎性骨折,顱內出血而死。

此案造成1人死亡(王先國)、4人輕傷(王先國的姐姐、姐夫、堂弟,以及吳國忠)。由於案發時,王先國究竟被誰毆打致死,成為謎團。

案發後,吳巨忠等人外逃。吳國忠、吳明忠等人被刑事拘留,廖林軍等人被取保候審。

案卷材料顯示,吳國忠當年係白馬渡派出所的司機,該所教導員的女兒陳某是其女友;多名涉案人員的父母係當地公職人員,廖林軍的父親廖某時任道縣政法委副書記。

2001年4月,道縣人民檢察院對吳國忠、吳明忠2人提起公訴。

當年6月,道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該院認為,吳國忠、吳明忠糾集多人持械進行鬥毆,且不顧公安幹警製止,造成1人死亡、4人輕傷和汽車玻璃破損的嚴重後果,情節惡劣,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其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本案係共同犯罪,吳國忠、吳明忠均係首要分子和主犯。

道縣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吳國忠、吳明忠犯聚眾鬥毆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八年。

案發7年後,1981年出生的吳巨忠向警方投案。

2008年6月20日,道縣人民法院審理吳巨忠一案。該院認為,被告人吳巨忠積極參與持械鬥毆,造成死亡1人、輕傷4人的嚴重後果,係本案的主犯,因投案自首可從輕處罰,遂對其當庭宣判——以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當年的白馬渡電信支局後院

死者家屬申訴,聚眾鬥毆致人死亡應如何定罪?

吳國忠、吳明忠被以聚眾鬥毆罪判刑後,死者王先國的妻子周曉青認為判罰過輕,多年來持續向相關部門反映。

1965年出生的周曉青,曾在當年那場鬥毆衝突中受輕微傷。她告訴澎湃新聞,2024年7月,她到道縣公安局詢問案情,才得知另一主犯吳巨忠在2007年被判緩刑。“已經判決十多年了,我才知道這事。”她說。

在了解相關案情後,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蕭鵬向周曉清提供法律援助。他認為此案的最大爭議是3名主犯的定罪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第292條第二款的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的規定來定罪處罰。

其實,對於吳國忠、吳明忠等人的罪名,道縣法院審委會當年討論案情時也存在分歧。

2001年6月6日,道縣法院審判委員會對此案的定罪量刑進行討論,曾有建議以故意傷害(致死)定罪,最後總結:定罪量刑均同意合議庭“以聚眾鬥毆罪分別對被告人吳國忠、吳明忠判刑九年、八年”的意見。

2024年7月,周曉青向道縣法院提出申訴,請求撤銷原判、再審此案。蕭鵬律師在申訴狀中指出,當年作為電信支局長的王先國催繳電話費係維護公共利益的履職行為,而吳國忠、吳巨忠等人手持械具、赤膊上陣的聚眾行凶,是有組織、有預謀的涉黑報複;當時來看望王先國的十餘名親友大多是中老年人,還包括3名婦女,他們主觀上並無聚眾鬥毆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準備工具,在衝突中也處於被動挨打的地位,因此該案不應定性為聚眾鬥毆。

申訴人還認為,即使此案係聚眾鬥毆,因王先國被毆打死亡,根據刑法規定,組織參與聚眾鬥毆的主犯應以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致死)來定罪。

此外,申訴人還提出原審程序違法——未告知死者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

道縣法院對周曉青的申訴進行了審查。該院認為,王先國的死亡係聚眾鬥毆行為所致,並無證據證實吳國忠、吳巨忠等人對王先國的死亡事前具有明確預謀和共同放任心態,且在公安偵查和檢察院起訴階段,也並未認定造成王先國死亡的直接加害人是吳國忠、吳明忠、吳巨忠,故原審承辦人無法將上述三人的聚眾鬥毆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

道縣法院還指出,根據最高法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司法解釋,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可以”告知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而並不是“應當”告知。

道縣人民法院的刑事通知書(部分)

2024年10月,道縣法院向周曉青下發刑事通知書,認為其申訴不符合再審條件,原判決應當予以維持,駁回其申訴請求。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此後,周曉青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申訴。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蕭鵬在申訴狀列舉裁判案例指出:聚眾鬥毆轉化為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的案件中,起組織、策劃作用的首要分子應對整個犯罪活動負責,即使未參與具體鬥毆行為,也應承擔聚眾鬥毆轉化而產生的刑事責任。故在本案中,因被害人王先國被毆打致死,吳國忠、吳明忠、吳巨忠作為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和主犯,其罪名應是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致死)罪。

蕭鵬認為,吳國忠等三人均被法院認定為主犯,但吳國忠、吳明忠分別被判刑九年、八年,吳巨忠卻僅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吳巨忠雖然是主動投案,但在公安審訊和法庭上均不承認參與鬥毆,並未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不應認定為自首。

2025年2月18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再審決定。

《再審決定書》顯示,該院經審查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申訴人周曉清的申訴理由部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所規定的應當重新審判的情形。

永州中院作出決定,指令道縣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