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從什麽時候開始,忙於工作的年輕人,在春節回家時會被安排各種相親,說親的媒人也在這段時間格外忙碌。近年來,移風易俗、遏製天價彩禮的倡導已經深入人心,社會風氣也隨之得到改善。但一些地區冒出的
" 媒人禮 ",再次成為鄉村文明風氣建設的 " 攔路虎 "。前不久,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 " 天價媒禮 "
案,法院最終認定媒人收取高額 " 媒人禮 " 違背公序良俗,應予適當返還。
如鯁在喉的高額 " 媒人禮 "
2023年年底,家住金湖縣的韓平已年近40,雖在家務農,但收入不錯。在歲月的流轉中,韓平一改年輕時對婚姻的淡然,如今愈加渴望成立屬於自己的家庭,因而十分關注本地的相親市場。
在一次公園相親活動中,韓平結識了一位熱心的大姐,大姐叫錢麗華,自稱是有著20多年說媒經驗的媒人,十裏八村都認識她。在得知韓平的基本情況後,錢麗華拍著胸脯保證一周之內就可以給他找一個漂亮賢惠的媳婦。韓平本來將信將疑,但回村一打聽,錢麗華確實名聲在外,因此也就打消疑慮,滿心期待起來。
果不其然,才過了三天,錢麗華就傳來了好消息:"
這趟親我是真下功夫咯,發動好幾個媒人一起幫你才找到的,有位女士叫於麗,比你大一點,離過一次婚,但人長得不醜,也勤快,家裏條件還不錯,你看看怎麽樣?"
初次看到於麗的照片,韓平一下就被吸引住了,在後續見麵相處的過程中,於麗溫柔的性格深深地打動了韓平。盡管對方不是頭婚,但自己年紀也不小了,更難得女方很勤快,也很體貼人,是自己喜歡的類型,就是她吧。韓平如此想著。
於是在錢麗華等媒人的安排下,韓平、於麗共同簽訂《婚姻協議》,共同商定了結婚具體的時間安排和彩禮數額等事項。就在此時,韓平第一次認真注意到於麗的出生年月,竟然比自己大了六歲,這和錢麗華最初
" 大一點 " 的描述可差了很多,但想到自己跟於麗相處得還算融洽,因而對她的真實年齡問題也就沒太放在心上。
協議的最後是關於媒人的介紹費用,看到這裏,韓平的心裏不由一驚,他需要一次性給付媒人勞務費共計7.6萬元,可他結婚加彩禮等一共才預備了18萬元。
" 錢大姐,介紹費怎麽這麽高啊?" 韓平直言不諱。
"
哎,這你就不曉得了,現在媒人介紹都是這個價,我還少算你的呢,我們前前後後為你們兩頭跑,還聯係了好幾個媒人一起牽線搭橋,人家都白辛苦啊?"
錢麗華在一旁解釋道," 關鍵是你們都找到合適的人了,這點紅包還叫事啊?喜酒我就不去喝咯,祝你們幸福!"
聽到錢麗華這麽說,韓平、於麗雖然心裏很不痛快,但為了後麵婚禮等環節能夠順順利利,兩人還是咬牙答應了。
簽完協議付完錢,韓平、於麗當天領了結婚證,兩天後就舉辦了婚禮,韓平覺得自己的幸福生活終於開始了。
自認是 " 光明正大的收費 "
當韓平還沉浸在新婚的幸福中時,一天,一個約6歲的小男孩跟著於麗來到家中,經詢問得知,孩子是於麗和前夫所生,離婚後隨母親生活。這一突發狀況讓韓平感到十分意外和憤怒。
" 錢大姐不是把我的情況都和你說了嗎?她說你答應跟孩子一起過,我才來和你生活的。" 於麗十分委屈。
麵對於麗的解釋,韓平並未理睬,他完全無法接受結婚後還要去養育別人的孩子,先前短時間積攢的夫妻感情很快蕩然無存。
在2023年12月22日,韓平、於麗辦理了離婚手續,於麗返還韓平彩禮6萬元,一場僅僅維係了1個月的婚姻就此破裂。
離婚後,韓平愈發覺得錢麗華作為媒人很不地道。
"
你看看你辦的叫什麽事?於麗比我大幾歲也就算了,現在還突然冒出小孩來,實在是不應該。我和於麗離婚了,你這事等於沒辦成,介紹費就應該退給我!"
韓平怒不可遏。
"
韓平啊,這相親啊,肯定都說優點,哪有一上來就說人家不好的?而且在簽協議的時候你不是看到於麗的身份證了嘛!至於小孩這事,我之前確實也不清楚啊。"
錢麗華振振有詞。
"
你不要推卸責任!你收這麽高的費用,就應該把情況弄清楚,尤其是關鍵情況。哦,現在拿了錢了說不清楚,你不是在騙人嘛?現在事情砸了,你要負責,把錢還給我!"
韓平氣得跺腳。
"
韓平啊,我也沒想到會變成這樣,這事我是花了不少心思的,為了你們能走到一起,我們幾人來來回回跑了十幾趟,最後婚也結了,現在是你們自己沒過下去,哪能怪到我頭上來?要是這樣的話,我以前介紹成了又離的,不都來找我要錢啊,哪有這說法?"
錢麗華瞬間變了臉色," 我們賺的也是辛苦錢,是光明正大的收費。對不起,這錢我退不了!"
韓平並不認可對方的說法。經過多次上門討要介紹費無果後,在2024年1月4日,他到法院起訴錢麗華等四名媒人,期待法律為自己討回一個公道。
法院判還 " 媒人禮 " 畸高部分
庭審中,韓平作為原告提出,被告錢麗華為了相互照顧生意,有意在給自己說親過程中安排多個相識的媒人參與其中,借此收取過高的媒人介紹費,一樁婚姻七萬多的介紹費,明顯是不合適的;此外,被告在傳遞女方信息時還存在
" 欺騙行為 ",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其返還 " 媒人禮 "。被告錢麗華等人進行抗辯,他們認為," 說好不說壞 "
是民間相親說媒遵循的傳統習俗,撮合兩人結婚,收取一定勞務報酬,是正當合理的。雙方就上述爭議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和辯論。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錢麗華等四人為他人做媒,屬於鄰裏鄉親之間的媒人 " 牽線 "
行為,事成之後適當收取一些費用是民間傳統習俗所認可的,但不應高於當地的一般標準和共識。經過了解,目前當地的媒人介紹費用通常在8000元以內。因此,被告錢麗華等四人借說媒之機收取畸高的介紹費用,明顯與善良風俗相悖,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媒人勞務費用中超出合理費用部分的約定應屬無效。根據被告出示的證據,其在為原告韓平介紹相親過程中確實付出一定的勞動,以及存在一些交通、通訊等費用的支出,原告對此也並無異議。故法院最終酌定被告錢麗華等四人共收取媒人介紹費6000元為宜,其餘的7萬元應該返還給原告。(文中當事人均係化名)
收取 " 媒人禮 " 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在中國民間傳說中," 月老 " 用紅線為有緣的男女牽線,促成姻緣。有 " 月老 "
美稱的媒人,在中國傳統的婚姻製度中,一定程度上成了締結姻緣的重要一環。現代社會,未婚男女崇尚自由戀愛,但媒人依然存在,他們掌握著不少當地單身男女的信息資源。在婚姻介紹成功後,通常人們會給媒人幾百塊或是幾千塊的禮金,以示對媒人的尊重與謝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應當承認的是,在現實生活中,媒人為了提供信息,來回奔波,確實付出了一定的勞務,因而收取少量合適的勞務報酬無可厚非,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但如果媒人借此獲取高額利潤等不法利益,則該盈利部分的約定因違背了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效。
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法院從以下方麵進行了調查分析,認為錢麗華等四人收取的費用與其所付出的勞務、提供的服務相比,明顯超出了合理費用的範圍,違背公序良俗,盈利部分應予返還,理由如下:
首先,錢麗華等四人作為自然人,並不具有婚姻中介資質,其婚姻介紹行為不應具有盈利性;其次,錢麗華等人收取的媒人勞務費明顯超出了當地一般媒人收取的費用標準,給當事人韓平及其家庭帶來巨大的經濟負擔和精神壓力;最後,錢麗華等人在相親介紹過程中隱瞞了女方的實際年齡以及其離異後帶有一小孩的事實,在客觀上成為韓平與於麗產生矛盾以致婚姻破裂的導火索。
最終法院認定,媒人勞務費約定超出合理費用標準的部分,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應予返還,但考慮到錢麗華等人為婚戀雙方當事人提供信息、傳遞照片、撮合婚姻,促成雙方訂立婚約,付出了一定勞務,客觀上存在交通費、住宿費、通訊費等支出,故判決錢麗華等四人向韓平返還媒人勞務費共計7萬元。
" 天價彩禮 " 會破壞婚姻的本質,而高昂的 " 媒人禮 "
亦會給家庭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和精神壓力。本案通過判定超出當地一般標準和群眾共識的 " 天價媒禮 "
約定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既保護了民間善良婚俗,又明確了媒人不能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地位,牟取不正當的利益,體現了保護善良風俗和維護公共秩序並重的原則,是文明、法治、誠信、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司法裁判中的集中體現,對整治婚姻介紹市場不正之風、引領
" 媒禮 " 回歸禮的本質具有積極意義。
媒人收禮要講 " 禮 " 更要講法
淮陰師範學院法學院教授 郭繼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簡稱。公序良俗體現的是善與愛,如春風拂過萬物,千百年來為社會成員所普遍認可,是社會和諧的基石,已深深根植於老百姓心中。背離公序良俗,社會將失序,人心將失和。
公序良俗從社會的角度來看是一種價值理念的追求,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則是一道不可突破的底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條規定:"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故而正式確定了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原則,一方麵是指民事主體在參與民事法律活動時,在不違背法律強製性規定的條件下,可以依據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風俗習慣進行民事行為;另一方麵,民事糾紛的裁判者在法律規定不足或不違背法律強製性規定的條件下,可以運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與善良風俗習慣處理糾紛。民法典第八十六條等具體民事製度的設計均體現了公序良俗原則。民法典之所以強調尊重公序良俗,主要基於兩方麵的考慮:一是公序良俗原則對具體民事製度設計具有指導意義。"
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 "
意味著民事主體在不違背強製性法律規定、法律不禁止的條件下,可自願選擇滿足或有利於自身利益的行為。公序良俗原則可以限製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及權利濫用。二是公序良俗原則對法律規定的局限性具有彌補作用。當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和社會道德秩序的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強製性法律規定時,法院可依據公序良俗原則認定該行為無效,如此既能擴充法律淵源,彌補法律漏洞,又能平衡各方利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 若能渡得天仙配,不枉吾發月老吟。"
中國傳統聘娶婚按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禮進行,每個環節都離不開媒人。促成一樁婚事後,媒人通常會收到來自男方家庭的 "
謝媒禮
",舊時常以鞋襪、布料、雞等實物組成。在今天的生活中,媒人若能秉持助人為樂的善意初衷,為未婚男女牽線搭橋,進而成就美好婚姻,在此之後適當收取當事人的謝禮或者少量錢財,則體現鄰裏、親友之間互幫互助的善良風俗,在法律上亦屬於正當的接受贈與行為。但如果借說媒、介紹婚姻之機收取高額費用,就與善良風俗完全相悖,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本案的判決既維護了當事人之間的合法利益,也向社會傳遞出媒人要作為文化傳承和情感交流的使者,應以 " 成人之美 " 而非 " 求人之財
" 的價值導向,對倡導文明、節儉的婚俗新風,摒棄過高的彩禮和攀比之風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