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將至,忙碌了一年的人們,又將踏上回家的旅程。有些人自駕返鄉時,喜歡發布拚車信息尋找“同路人”,但事實上,接單“拚車”往往會伴隨著諸多潛在的法律風險。近日,廣西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相關案例——
2022年,李某購買了一輛小轎車,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非營運”。當年11月28日,李某為愛車向保險公司購買了車險,其中一項為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1.4萬餘元,保險期間為2022年12月28日零時起至2023年12月27日24時止。投保單中的“機動車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
2023年1月14日晚,李某自駕,接上同在廣東東莞市務工的姐姐和弟弟回廣西北流老家過年。當天,李某在網約車平台上發布拚車信息,平台給他指派了容縣六王鎮的陳某文與陳某海“拚車”回容縣。
2023年1月15日,李某在省道岑溪曇容往容縣六王鎮方向行駛過程中,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碰撞公路護欄、房屋圍牆並側翻出公路外,造成車上其弟及兩名“拚客”受傷,小車及路外房屋的圍牆、公路護欄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處理,認定李某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李某將車輛送至保險公司指定的玉林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產生車輛施救費1600元。當時,該公司對維修費用給出14.4萬餘元的報價。李某認為維修價格高於保險金額,沒有維修價值,於是向保險公司申請車輛全損理賠。保險公司提出,發生交通事故時李某車上載了兩名“拚客”,車輛的使用性質由“自用”變為“營運”,拒絕賠償。
與保險公司協商不下,李某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李某經濟損失11.4萬餘元。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李某在案涉事故中以私家車從事收費的網約順風車行為,是否屬於保險條款約定以及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公司免責情形。經審理,李某適用平台載客收費行為不符合網約順風車的典型特征,性質上屬於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行為,客觀上增加了私家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而該案事故也確實發生在送兩名乘客往容縣六王鎮方向路段,符合保險條款約定以及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公司免責情形。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民事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法官釋法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 鄒麗娟
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現實生活中,因從事網約順風車的一般都是私人小客車,車輛所購買的保險往往也是非營運性質的險種,一旦在搭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極易就應否賠付的問題發生糾紛。
本案綜合車主從事順風車業務的出行頻率、接單時間、車輛行駛區間是否符合合理順路的出行目的、費用收取是否符合分攤成本的目的等方麵,以認定出險時車主是否改變車輛使用性質、顯著增加車輛風險等問題,進一步平衡保障車主、合乘者的合法權益及保險人的利益訴求,希望能在規範、促進共享經濟健康發展方麵發揮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