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遭警責罵 男子插話被拖女廁群毆 涉案警員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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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5日,華商報大風新聞以《母親派出所裏遭民警責罵,男子插話後被拖進女廁群毆,三次司法鑒定均為輕傷,打人者終被采取強製措施》為題報道的新聞事件引發社會關注,記者獲悉, 2025年1月14日,3名涉案警員被押上法庭公開受審。

派出所內男子被多名警員拖進女廁群毆,

致右側多發肋骨骨折、左側眶內側壁凹陷

被害人孫先生在派出所內被警察群毆,是發生在2022年8月29日這天。

據孫先生講,他在深圳工作,在青海省西寧市有一家家居店,店鋪由父母照料著。因為父親患癌,母親一個人忙不過來,他不得不回來照看。不湊巧的是,那幾天他的母親又扭傷了腳。因此,除了臥床的父親不下樓外,他和母親也有幾天沒下過樓。 2022年8月29日一早,孫先生眼見母親扭傷的腳有所好轉,便帶母親下樓一起做核酸檢測時的取樣,因他們掃碼顯示異常,遂被趕來的民警帶到西寧公安彭家寨派出所。

母親遭警責罵 男子插話被拖女廁群毆 涉案警員受審

孫先生被趕來的民警帶到西寧公安彭家寨派出所

“當時一共是5個人被帶到派出所。”孫先生回憶:“起初,民警罵的是我們5個人,在這個過程中,我媽就跟民警解釋沒及時做的原因,沒想到,民警從罵所有人變成了隻罵我媽一個人。我扭頭跟我媽說,‘媽,你別說了’。就是這個舉動,引起了民警的不滿,他們衝過來幾個人,有的扭我胳膊,有的揪我頭發,還有掐我後脖子,一群人把我拖拽進了女廁所,嘴裏不停地質問我,‘罵你不服啊,服不服啊?’”

“我感覺有五六個人,對我拳打腳踢。”孫先生在昏迷前的意識隻有兩個,一個是他的頭和左手都被人踩在腳下,他的右手抓著一個人的腳脖子哀求別打了;另一個就是聽到打人者的對話:“廁所沒監控,打完就說是摔的”……之後,孫先生什麽都不知道了。

醒來後,孫先生發現自己趴在派出所的樓道地上,身邊是不斷呼喊他名字的母親,褲子從裏到外都濕透了,下半身冰冷冰冷,他說他意識到自己小便失禁了……

被打後的孫先生尿血、頭暈,噴射式嘔吐……最終,經多家醫院多次診斷,他的右側多發肋骨骨折,頭部外傷,多發軟組織挫傷、左側眶內側壁凹陷。

孫先生被毆打致多處受傷

孫先生被毆打致多處受傷

事後簽和解協議接受10萬元賠償,

警方承諾會嚴懲3名打人警員

得知孫先生傷得不輕,彭家寨派出所的領導多次上門,希望能跟孫先生私了此事。

在孫先生提供的多段交談錄音中,記者了解到,一位張姓所長表示,事情發生後,他受上級領導的指示,來跟孫先生談和。他說,從派出所樓道裏的監控來看,當時進女廁所的總共是4名警員,並非孫先生所說的五六名,又經了解,進去的4名警員中,有1名警員沒動手,動手的3人中一名是民警,另外兩名是輔警。同時,他表示,對於孫先生在派出所裏受到的傷害給予道歉,並一再保證,內部會對打人者進行處理。

2022年9月6日,孫先生簽了和解協議,遂接受對方10萬元的賠償、以及免除他3個月養傷期的鋪麵租金的補償。隨後,孫先生度過了漫長的身體恢複期,“被打後我的頭腫得都變了樣,臉腫得張不開嘴,但凡說話或輕微的張開點,就扯著太陽穴疼。夜夜睡不著,一閉眼就是一群人打我的場景。”孫先生說,直到肋骨骨折的地方痊愈,也沒等來警方的內部處理結果。

涉事警員照常上班否認打人,

男子向多部門舉報警方以故意傷害立案

2023年5月22日,孫先生前往彭家寨派出所詢問情況,不料毆打他的警員張某還在正常上班,並對打人一事矢口否認,稱孫先生身上的傷是自己摔倒的。孫先生很是氣憤,他說自己同意私了不是因為賠償,賠償隻是他們給出的態度,前提是他們內部要處理打人者,可現在毆打他的人卻睜眼說瞎話。

對於涉事警員否認打人,以前一直讓和解的孫父也支持兒子繼續討說法。

此後,孫先生向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分局舉報,向督察舉報,向紀監部門舉報,並先後做了三次司法鑒定,第一次鑒定結果顯示:孫先生外傷致頭皮挫傷評定為輕微傷,右側6-7根肋骨骨折評定為輕傷二級;第二次鑒定為:孫先生因外傷致頭皮挫傷及右側6、7根肋骨骨折為輕傷二級;第三次的鑒定沒了肋骨骨折的部分,結果為“孫先生右肩部、頭麵部等處確遭他人外力作用,則其右側肩胛骨骨折已構成輕傷二級,其頭部外傷後伴有神經症狀、頭皮挫傷、麵部軟組織挫傷分別構成輕微傷”。

2023年10月3日,西寧警方對孫先生被故意傷害一案作出立案偵查決定。

2024年5月22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西寧警方獲悉,此案提級至西寧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偵辦。

2024年7月3日,記者再次致電該案的辦案民警詢問進展,獲知西寧警方對涉事民警采取強製措施,案件準備移送起訴。

3警員因故意傷害罪被公開受審,

辯護律師當庭質疑孫某受傷是被其父毆打所致

2025年1月14日,3名涉案警員在西寧城北法院公開受審。孫先生作為受害人,被法庭安排到了旁聽席上,要求他隻能聽不許發言。

孫先生作為受害人,被法庭安排到了旁聽席上

孫先生作為受害人,被法庭安排到了旁聽席上

3警員被檢方以故意傷害罪起訴,其中被告人張某係彭家寨派出所民警,被告人吳某某和李某某係該派出所輔警。庭審中,3名被告人依次出庭陳述打人經過。

據悉,被告人張某介紹了他在案發時期工作壓力大,對怎麽實施的毆打行為避而不談,直到法官提醒,張某才切入正題,他說就打了兩拳。對於為何要將孫某拉進女廁所的問題,張某說,因為其他群眾態度較好,不想讓他(孫某)的態度影響其他人,避免執法受阻。

直到被告人李某某入場陳述,孫先生才知道自己被打的一些細節。

被告人李某某說,因孫某被帶到派出所後的態度顯得抗拒、不以為然,他與張某一起扯著頭發、架飛機式將孫某帶到女廁所,“我們和張某之間沒有交流,我看他想拽孫某,我明白了他想給孫某點教訓,就配合他。”而張某卻說:“我是配合李某某。”

孫先生被帶到女廁所毆打

孫先生被帶到女廁所毆打

當天,在法庭上幾被告人出現多次這樣互相指證、推諉的情況。

法官詢問得知,該派出所隻有男女廁所無監控。當法官問到孫某被帶到女廁後是怎麽躺在地上時,被告人張某說是孫某自己抱頭躺下去的,被告人李某某對此反駁:“他說的不對,是他抓著孫某肩膀按下去,用膝蓋頂他的胸部、腹部,將孫某打倒,還用腳踩孫某頭部,使孫某的頭撞在地上發出撞擊聲,我聽了感到害怕,不敢再打,吳某某入場時孫某已經在地上了,他也打了孫某。”

被告人辯護律師當庭質疑:孫某受傷是被其父親毆打所致。公訴人表示,調查了孫父的病案及手術記錄等,認為孫父無犯罪可能。

涉案3人是否有權處理未做核酸人員?

一輔警踢人中導致自己腳骨折

那麽,3名被告人是否有權處理未做核酸檢測人員?法官對該問題展開調查。經詢得知,核查沒做核酸人員信息的是輔警李某某,張某是負責這幾名群眾所在地的社區民警,而輔警吳某某當天值班,吳某某在聽到女廁所有動靜後,自己進來沒和任何人交流的情況下就加入進打人的行列。而被告人張某和李某某均在法庭上證實,吳某某因毆打孫某導致自己腳骨折,並於當晚打上了石膏。

庭後孫先生氣憤的說,“我們彼此不認識,我也和他們任何人都沒有衝突,把把自己腳踢骨折,難以想象打我時使了多大的力?”

公訴人表示,被告人張某、李某某、吳某某分別於2024年6月11日、6月14日被書麵傳喚到案。案發後,各被告人向被害人孫某進行經濟賠償10萬元……3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基本沒有異議。

最後,公訴人考慮被告人認罪認罰並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認為可以對幾名嫌疑人從寬處理,建議對3人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適用緩刑。

律師觀點一: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大,

犯罪情節不輕不適用緩刑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3名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大,犯罪情節不輕,不適用緩刑。

據其介紹,《刑法》第72條對緩刑的適用條件做了明確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而依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足見,輕傷害而非重傷害案件,可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再結合上述《刑法》第72條的規定,如果犯罪情節較輕,則可適用緩刑,也就是說,如果犯罪情節較重,則不可適用緩刑。

因此,本案能否適用緩刑取決於犯罪情節是否較輕,而非賠償是否到位、是否取得被害人諒解。如果犯罪情節都不輕,即使賠償到位且取得被害人諒解,也不可適用緩刑。

趙良善表示,反觀該案件,就是因為孫先生所謂“多嘴”,就惹怒了張某,張某也在庭審中表示其因工作壓力大,遷怒於孫先生,這種平白無故地毆打孫先生,對孫先生而言,的確是無妄之災。張某有意掩蓋犯罪事實,將孫先生拖拽到女廁所施暴,意圖讓孫先生陷入無證據支撐的被動局麵,可以想見,張某主觀惡意有多大。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吳某某因對孫先生施暴,居然把自己的腳踢骨折。不難得出以下結論:三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著實不輕,既然不輕,就不該適用緩刑,應對三被告人判處實刑。有鑒於三被告人認罪認罰且積極賠償,可以在法定的刑期內予以減輕處罰。

律師觀點二:

民輔警知法犯法應從重處罰,法院不該剝奪被害人發言的權利

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胡超奇律師認為:一名警察和兩名輔警借故毆打他人,手段凶狠,造成被害人頭皮挫傷和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應當依法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認罪認罰並賠償了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可以考慮從寬處罰,但是被告人作為警察(輔警),知法犯法,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亦應當酌情從重處罰。建議量刑時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是檢察院的疏失。

胡超奇說,另外,被害人作為附帶民事的原告人和被害人,開庭時應當坐在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或者被害人席位上,被安排在旁聽席上並不允許發言,剝奪了被害人作為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不但有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陳述的權利,向被告人發問的權利,而且還有舉證質證的權利和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

被害人拒絕出諒解書:

“若為錢折腰,我想我一定會後悔”

在庭審前的2024年底,涉案的民警張某與孫先生律師聯係,希望取得孫先生的諒解,這樣他的工作能夠保住,也說了很多自己生活的不易,期間雙方也談到了用錢補償,但孫先生思來想去,最終還是選擇了拒絕。他說,“若為錢折腰,我想我一定會後悔。”

被打後的孫先生長期做噩夢、失眠,並且焦慮於眼眶骨的凹陷造成他的容貌與視力變化,當時的閉合性顱腦損傷也讓孫先生時常覺得自己學習能力、記憶力、理解力、邏輯思維等大不如前。這些困擾讓他患上抑鬱症。

2024年10月,孫先生住進西安一家精神病院接受治療。他說,事情發生後很長一段時間,他都在等對方的道歉,“他們若當麵跟我道歉,我心裏多少能好過點兒,可始終打人者都沒出麵,甚至於我找上門去問,他們竟不承認打過我。”孫先生說,這些種種行為,都讓他無法原諒。

此前,孫先生的代理律師經過計算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向法院遞交了一份請求刑事附帶民事的起訴狀。在法院調解下,張某等人在開庭前就這部分向孫先生賠償了18.8萬元。孫先生說,“這部分賠償都是有依據有票據的,但讓我出諒解書,然後讓他們當什麽都沒發生一樣正常上班,我做不到,我認為他們應該為自己的行為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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