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是敢喝馬桶裏的水,我就給你10000元。”“你可說到做到。”“放心,我們這麽多人都是見證人。”聽到上述對話你會作何感想?在日常生活中,有人經常會和朋友做一些“無傷大雅”的賭約,那麽這種“遊戲”賭約到底該不該履行?雙方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呢?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酒桌打賭”案件。
2023年6月,張某與朋友相約來到胡某家中擼串喝酒。幾杯酒下肚,胡某開玩笑對張某說:“如果你敢喝一口我家馬桶裏的水,就給你10000元獎勵。”隨後,胡某將10000元通過轉賬方式轉於第三人,由第三人代為保管,胡某本想跟張某開個玩笑,沒想到張某二話不說舀起一杯馬桶水就喝了下去。
看到張某的操作,第三人隨即按照約定當場轉賬張某10000元。本以為這件事就此結束。但是,三個月過後,胡某反悔,覺得自己不應該因為一句玩笑話就付出10000元的代價,遂向張某提出要求返還10000元,但胡某堅持認為自己履行了賭約拒絕返還。此後,胡某以不當得利為由將張某訴至天津市二中院。
天津市二中院審理認為,二人酒後打賭行為,純屬在聚餐中的一種娛樂行為,而並不是為了實現一定法律後果的行為。因此,胡某與張某打賭訂立的契約應認定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基於此,天津市二中院結合案件事實及雙方過錯程度,酌情判定由張某返還胡某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