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30日,華商報大風新聞以《投資兩千萬石礦1個月被關,補償拖6年,寧夏海原職能部門被指出爾反爾》為題報道後,相關事件引起當地高度重視,1月23日,中衛市人民政府責令海原縣政府和自然資源局向石礦投資者限期賠償,否則將對相關領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
海原縣自然資源局
投資兩千萬石礦1個月被關,補償被拖6年
據海原縣信泰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信泰礦業”)投資人張先生講,2016年7月,海原縣自然資源局掛牌出讓該縣西安鎮杏兒溝建築用大理岩礦采礦權,信泰礦業在支付47萬餘元的出讓金後,拿到了采礦權,與海源縣自然資源局簽訂了為期10年的采礦合同。合同同時約定,礦山生產規模每年不低於10萬噸建築用大理石,2017年,取得了采礦許可證。
隨後,該公司著手於礦山籌建工作,“修路、拉電、平場地,建廠舍,做平台,挖基礎澆築,建料倉,做防護牆,剝離山皮,一條龍生產設備及環保配套安裝等建設,直至2018年完成礦山所有安全生產驗收與環境評估驗收工作。”張先生說,從軟件到硬件,從設備到工程機械,從礦權拍賣到前期職工工資,這個礦已經投資了2000餘萬元。但僅僅試運行了一個月,就被海原縣自然資源局叫停,對方發文件稱給補償。
也是在海原縣自然資源局的要求下,信泰礦業與海原縣自然資源局共同聘請第三方評估公司對信泰礦業進行評估。2022年4月30日,該礦被評估總價值為681.6萬餘元。
2022年5月12日,海原縣自然資源局又要求信泰公司提請中衛仲裁委仲裁。2022年6月6日,中衛仲裁委作出兩項裁決,一是解除二者曾經簽訂的《采礦權出讓合同》,二是海原縣自然資源局向信泰礦業補償共計681.6萬餘元。但海原縣又反悔了,說彼此簽訂的是《行政協議》,不屬於仲裁範圍,需由信泰礦業向中衛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
信泰礦業再根據對方要求,進行行政複議。中衛市政府行政複議機關給出的結果是:責令海原縣資源局給予信泰礦業補償。但海原縣資源局仍不為所動。
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將處分相關領導
此事華商報大風新聞於2024年11月30日報道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同時也引起寧夏相關方麵的高度重視。
2025年1月23日,中衛市人民政府向海原縣政府和海原縣自然資源局下發《責令履行行政複議決定通知書》,該《通知書》顯示,責令上述兩職能部門於2025年2月19日前,履行該機關此前作出的衛政複字[2024〕2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如仍未履行,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複議條例》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在該通知書的後麵,附上了《行政複議法》及《行政複議條例》的具體規定。其中《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複議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書、調解書、意見書。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書、調解書、意見書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並可以約談被申請人的有關負責人或者予以通報批評,被申請人應當在被責令履行的期限內履行並及時報告履行情況;第六十三條規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書、調解書、意見書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行政複議決定書榮獲司法部文書二等獎
而上述《行政複議決定書》,早在2024年12月25日,就榮獲了全國行政複議法律文書二等獎。
記者了解到,司法部行政複議與應訴局、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行政複議專業委員會以“依法能動複議
實質化解爭議”為主題,聯合開展了全國行政複議法律文書評審活動,經過申報、專家初評、專家終審等流程,中衛市報送的“某公司不服某縣政府、自然資源局不履行行政協議申請行政複議案”行政複議決定書,在此次評比中榮獲行政複議法律文書二等獎。
據中衛市行政複議機關介紹,行政複議法律文書是行政複議工作內容的主要載體,一份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複議結果精準、釋法說理充分、語言規範易懂的法律文書既體現了複議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水平,也是衡量複議機關工作質效的重要標尺,直接關係行政複議的權威性和政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