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王浩文二審維持死刑 和餘華英一樣罪大惡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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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隨著莊嚴的法槌落下,人販子王浩文被二審宣判死刑。四川省高院經審理認定,王浩文於2006年因拐賣兒童罪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出獄後數年間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流竄作案,前罪和漏罪共計拐賣兒童14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人販王浩文二審維持死刑 和餘華英一樣罪大惡極

王浩文。 央視新聞截圖

上遊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王浩文被指拐賣的多名兒童中,不少家庭為了尋找孩子備受煎熬,有夫妻因兒子被拐試圖自殺,有家庭孩子找到卻難以回歸。四川高院稱,王浩文的行為嚴重侵犯被拐兒童的人身權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到案後拒不認罪,不配合查找被拐兒童,毫無悔罪表現。人身危險性極大,屬於極少數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應予嚴懲。

21日下午,受害人川川的父親“雷公”雷武澤告訴記者,對四川高院維持王浩文的死刑判決非常滿意。“王浩文在尋親家長們眼中,和餘華英一樣罪大惡極,判處死刑也意味著他的生命進入了倒計時。”

因盜竊詐騙、拐騙兒童多次入獄

在尋親家長圈,王浩文的名字並不陌生,他是一名喪盡天良的人販子。資料顯示,王浩文出生於1957年9月25日,高中學曆,四川省達州市渠縣報恩鄉沙灣村人。

因為讀過高中,在老家,王浩文被村民們認為是“高學曆”,但這顯然沒有用到正道上。畢業後,王浩文一直沒有穩定工作,幾年後又被傳出因偷牛被判刑。案件資料顯示,1987年2月17日,王浩文因犯詐騙罪、盜竊罪被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20日刑滿釋放。

案件材料顯示,因為名聲不好,王浩文曾離開家鄉前往湖南嶽陽市一家蘆葦場打工,並使用“王維”這一名字製作了假的身份證件,在當地娶妻生子。據該蘆葦場職工講述,“王維”是來自四川渠縣的小包工頭,是當時大包工頭胡某某的女婿,負責請工人等。1996年,“王維”因在蘆葦場開票套取現金被抓,自那以後他再沒見到過“王維”。

二審判決書。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二審判決書。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案件資料顯示,1982年至案發,王浩文到過湖南省、湖北省、廣東省、河南省、貴州省、山西省、甘肅省等地打工、生活。

沒人知道王浩文如何走上拐賣人口這條道路的。有知情村民告訴記者,王浩文性格比較內向,不怎麽愛講話。有人曾問過王浩文做什麽工作的,他自述承包些小工程,但沒有詳說。直到王浩文被捕,警方來村裏調查詢問時,村民們才知道他拐賣兒童的事情,王浩文的妻子胡某雄也參與拐賣。

2006年11月17日,王浩文因拐騙兒童罪被湖南株洲市荷塘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9日刑滿釋放。

據四川廣播電視台報道,2014年4月至6月間,四川南充市儀隴縣、遂寧市蓬溪縣、巴中市通江縣相繼發生3起拐賣兒童案件,共3名兒童被拐賣。案件發生後,公安部高度重視,列為部督案件進行偵辦。

根據部署,四川公安機關迅速組建“4.26”專案組,全力開展偵查解救工作。民警經過排查發現,渠縣男子王浩文具有高度作案嫌疑。“不光是監控視頻中身形外貌高度相似,且在案發期間內存在多次乘火車到廣東汕頭的往返行為,且有兩名不同女性分別陪著他。”民警介紹。

2014年7月31日,王浩文等6名犯罪嫌疑人相繼落網,3名被拐兒童被成功解救。2015年12月10日,王浩文因犯拐賣兒童罪被四川蓬溪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同案犯王某瓊被判三年,胡某雄被判二緩三。

在法院判處王浩文等人刑罰後,相關部門並未放棄對線索的追蹤,民警通過對被拐兒童案源的協查、監控視頻比對以及調查證人線索,進一步發現王浩文還涉嫌拐賣其他11名兒童。經過全力解救,至2023年12月,這被拐的11名兒童均已被找到。

有夫妻因兒子被拐試圖自殺

“雷公”雷武澤的兒子川川是王浩文拐賣人口係列案件中最後一個被找到的孩子。2001年10月9日清晨,3歲的川川被女鄰居蘇某某帶出去玩耍,到中午時分蘇某某慌慌張張跑回來說“孩子不見了”。據蘇某某講述,她在路上遇到一名陌生男子,該男子還請他們吃早餐和午餐,但中午在招待所休息的時候,這名男子抱走了川川。

得知孩子被人拐走,雷武澤第一時間報了警。蘇某某也被帶到派出所接受調查,但最終因拐騙拐賣證據不足警方將其釋放。隨後雷武澤踏上了尋親路,2013年他找到案發後即全家搬走的蘇某某,對方仍然是最初的說辭。

後來他走遍重慶、江西、福建、廣東等多地,貼廣告、發尋人啟事,甚至懸賞25萬元尋找與兒子有關的線索,但都沒有絲毫收獲。2023年6月17日,深圳警方通知他疑似找到川川。同年7月17日,在兒子被拐7895天後,夫婦倆與川川在深圳相認。

“雷公”(中)與其他尋親家長。上遊新聞記者 李文滔 攝

“雷公”(中)與其他尋親家長。上遊新聞記者 李文滔 攝

“雷公”是幸運的,孩子願意與他相認。但四川廣安的桂宏正在孩子找到後,依然飽受煎熬:桂宏正在曾在四川武勝縣興發農貿市場經營一家酒鋪,2009年6月12日下午,王浩文將其3歲兒子小桂以購買糖果為由拐走,後以5萬元價格桂某賣給廣東汕頭一戶家庭。桂宏正夫妻外出尋找多年,桂宏正連老父親病逝時都沒來及回去。2019年4月,警方在廣東汕頭找到兒子小桂,但認親時兒子見他們卻如陌生人一般。在他們強烈要求下,小桂回老家過了個暑假,但歸家後幾乎不與父母兄弟交流,至開學時又要求回廣東。不久後,桂宏正又發現自己和老婆的微信被孩子拉黑。

二審開庭前夕,桂宏正告訴記者,後來妻子又加兒子的微信通過了,但幾乎都是他們主動去詢問兒子的情況,少有回複。“如果不是他(王浩文)拐賣我的兒子,如今怎會有這個局麵?”

離著桂宏正家幾百米的熊奶奶身處同樣窘境。2010年5月23日下午,王浩文在武勝縣沿口鎮將其3歲的孫子小熊拐走,同月底王浩文冒充大伯、其妹妹王某豔(另案處理)冒充孩子母親將小熊以4.5萬的價格賣給廣東汕頭市一戶家庭。

多年來,熊奶奶一直自責是“自己疏忽大意弄丟了孫子”,不僅自己不能釋懷,而且兒子也因此外出務工多年不曾回家。2023年小熊終於在汕頭被找到,但因為此時小熊15歲,其養父母提出熊奶奶等人以“遠房親戚”的名義去探望,這讓熊奶奶至今如鯁在喉。

親生兒子被找到後不願與父母相認,是尋親家庭共同的難題,家長們希望通過時間去慢慢化解。但更多的家庭,卻因為人販子的拐賣而變得支離破碎。

上遊新聞記者梳理一審判決書發現,湖北鹹寧李某夫婦因4歲兒子被拐走後,妻子多次想跳樓自殺,後又喝農藥自殺被及時搶救,丈夫李某也曾割腕自殺;湖北武穴張某夫婦2002年兒子被拐後,一年十多萬元的魚丸生意垮掉,妻子也差點精神失常;2009年8月,四川蓬安縣的唐某夫婦3歲兒子小唐被王浩文拐走後,小唐爺爺因悲傷住院,唐某夫婦也因此離婚……

對於拐賣兒童的罪行,王浩文被捕後曾麵對鏡頭懺悔稱:“這個東西(拐賣)是傷天害理的事情,是人家痛苦一生的事情,所以有時候猶豫,但是有時候還是搞了……”

人販子王浩文被判死刑

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拐賣兒童罪,在監獄服刑的王浩文被押回南充市看守所羈押。2021年6月10日,公訴機關以拐賣兒童罪對王浩文、王某瓊、胡某雄三人提起公訴。同年11月,檢方追加被告人王浩文的遺漏罪行。

2023年2月,南充中院對王浩文作出死刑判決。王浩文提出上訴後,四川高院以原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2024年4月,檢方再次追加王浩文的遺漏罪行並起訴。檢方指控,王浩文以出賣為目的,於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間,單獨或夥同王某瓊、胡某雄等人,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趁兒童單獨玩耍、身邊無大人陪伴照看之機,以購買食物、玩具為誘餌,拐帶11名兒童到廣東省汕頭市販賣。

記者注意到,僅在2009年,王浩文就瘋狂作案5起。

2024年6月,南充中院一審經審理認定,王浩文參與作案11起,拐賣1至6歲的幼兒11名,非法獲利19.9萬元。其中,王浩文係主犯、累犯,到案後對大部分指控事實在確鑿證據麵前拒不認罪,不配合偵查機關查找被拐兒童,毫無悔罪表現,主觀惡性極大,依法應當從重、從嚴懲處。對其判處死刑,與前罪拐賣兒童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五萬元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決書顯示,胡某雄和王某瓊各參與一起拐賣案件,兩人均認罪認罰,其中胡某雄獲刑三年,王某瓊獲刑三年六個月。

雷武澤作為受害人家屬參與一審開庭審理。他告訴上遊新聞記者,在一審開庭審理期間,王浩文對其拐賣川川的案實矢口否認,並稱自己2000年離開湖南後就再也沒有回去過。

出於憤怒,雷武澤衝到被告席打了王浩文一耳光,之後被法警架出法庭。上遊新聞記者了解到,一審期間,王浩文隻承認於2009年7月在四川營山縣、2009年9月在四川蓬安縣、2010年5月在四川武勝縣分別拐走廖某、唐某、熊某的犯罪事實,並對筆跡鑒定等證據提出異議,當庭要求重新鑒定。他稱“自己好歹是高中文化,怎麽會在每次販賣兒童時將自己的身份證和老家地址告訴別人”。

據悉,川川的養父母提供了一份與由賣家書寫的“送養協議”,經鑒定上麵的“王維”字樣係王浩文親筆書寫。一審法院認為,被王浩文否認的其他8起拐賣案實均有在案書證、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視聽資料以及王浩文、王某瓊、胡某雄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其有罪。

不過,王浩文依然以此理由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書顯示,四川省高院對於他否認的8起案件一一進行了審理,以上案件均有證人證言、書證等佐證,對於王浩文的辯護意見均未采納。

四川高院認為,王浩文在2006年曾因犯拐騙兒童罪被判處刑罰,是累犯,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出獄後數年間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流竄作案,前罪和漏罪共計拐賣兒童14人。其行為嚴重侵犯了被拐賣兒童的人身權利,致被害人家庭骨肉分離,被害人父母為找尋被害人身心備受折磨,財力遭受巨大損失,給多個家庭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痛,並給多地帶來社會恐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王浩文到案後對主要犯罪事實拒不認罪,不配合查找被拐兒童,毫無悔罪表現,人身危險性極大,屬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應予嚴懲。

“上訴人胡某雄經電話通知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係自首,減輕處罰。原審被告人王某瓊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係坦白,從輕處罰。上訴人胡誌雄、原審被告人王某瓊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四川高院經審理認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川高院在判決書中說,正義可能會遲到,但絕對不會缺席。本案的依法判處,彰顯人民法院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堅決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鮮明態度和堅定立場。人民法院將與全社會共同努力,讓“天下無拐”早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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