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洛陽汝陽縣居民王先生向極目新聞記者反映,他的挖掘機被汝陽縣水利局查扣2年後,出現在當地一山頭,且出現損壞。當地居民韓先生也說,他的裝載機在被汝陽縣水利局查扣4年間,換了3個停放的地方,其間不僅封條被撕,駕駛室玻璃也出現破損,還有其他零部件被損壞。
兩人質疑,他們的工程機械可能多次被私自拉到工地上幹活,車輛內部的損壞情況也不得而知,希望能夠得到合理賠償。
1月15日,汝陽縣水利局工作人員回應極目新聞記者稱,兩台機械因在河道非法施工被查扣,但機主一直未主動進行處理。後來停車場在轉移王先生的挖掘機時,有使用挖掘機平整道路的情況。對於相關設備被私用以及出現損傷的情況,該工作人員稱在處理完相關違法行為後,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停在山頂的挖掘機
兩台機械被查扣數年後停在山裏
1月14日上午,汝陽縣瑞雲山一個山頭上,王先生的挖掘機在一塊平整的黃土地上停放著,前後分別停著一輛小車。
“我要固定好證據,不讓他們將我的挖掘機拖走。”王先生指著自己的挖掘機稱,該機械的挖鬥已經被損壞,且明顯有部件被更換;左側履帶的兩個支撐輪丟失了一個,機械頂部的發動機艙蓋也不翼而飛。
山頭遠處的工地上,數台挖掘機和自卸貨車正在工作,黃土灰塵在大風下漫天飛舞。
據王先生介紹,這台挖掘機係他和朋友於2020年3月10日在汝陽當地花19萬元購買的,是一台舊的現代牌335型挖掘機。
圍牆裏的裝載機
從瑞雲山的山頭下到山腰,在一個廢棄的工廠內,隔著上鎖的鐵門可以看到一台裝載機,其駕駛室玻璃已經破損,車身斑駁。這是韓先生兄弟倆共同出資40餘萬元購買的,韓先生提供的車輛信息顯示,它是一台柳工牌裝載機,目前已經被查扣近4年時間。韓先生提供的相關照片顯示,裝載機被查扣時,車門上被貼了封條,但現在封條已經不見。裝載機發動機艙蓋的液壓撐杆不知為何也被拆掉,他還在駕駛室裏看到了用來拆發動機濾芯的扳手,另外,韓先生稱,車內鑰匙打火的模塊也被更換。
韓先生懷疑,他的裝載機有可能被拉到工地上幹過活。
機主稱機械查扣期間被用於施工
據韓先生講述,2020年夏天,他與汝陽一家水電公司簽訂了協議,接下當地一水庫的清淤工作。韓先生提供的一份授權委托書顯示,汝陽縣某水電有限公司委托韓先生清理小白電站水庫淤渣,約定施工相關事宜與安全問題均由韓先生負責,委托時間為2020年7月12日至2021年7月11日。
2020年9月11日,韓先生接到司機的電話,得知汝陽縣水利局工作人員來到現場執法,以在河道內違法施工為由,將他的裝載機查扣並轉移至其它地方停放,貼上封條。當天下午,韓先生到水利部門簽字並確認裝載機被查扣。因得知要罰款好幾萬元,韓先生遂暫時沒有理會,到外地打工了。
駕駛室門沒了玻璃(圖源:受訪者)
韓先生稱,裝載機被查扣四年來,也更換了三個停放場地。2024年6月,他發現裝載機停在瑞雲山山腰一院內,已經出現封條消失、玻璃破損、液壓撐杆被拆等情況。當時,與該裝載機停放在同一地點的還有王先生的挖掘機。
王先生稱,2022年8月22日晚,有朋友給他打電話要用挖掘機,他便讓司機開到河道邊幹活。後來接到司機的電話稱有人報警,挖掘機也被當地水利部門的執法隊伍查扣。
據王先生講述,事發後,使用挖掘機的朋友給他2000元錢,讓他自己處理此事。而得知水利局要對他罰款5萬元,王先生便一直沒有去處理,直到2024年8月,他發現自己的挖掘機停在山頭一塊已被平整的土地上,且有多處出現損壞的情況。當時,王先生聯係了水利局工作人員以及停放挖掘機的停車場負責人,請他們到現場商談解決此事,但三方未達成一致。
水利局確認挖掘機有施工行為
2024年8月,韓先生和王先生將相關情況反映至洛陽當地的網絡投訴平台。兩人均認為,政府查扣的設備被拉出停車場幹活,且兩台機械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損壞,他們認為水利部門應該承擔相關責任並賠償損失。
當月,汝陽縣水利局就此事作出回複。水利局確認,兩台機械所涉案件均為無相關合法采砂手續的違規采砂作業行為,遂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暫扣相關機械設備。當時,水利局已經告知當事人在三天內到河道管理所接受處理,但韓、王二人均未在期限內到場處理此事。
該答複還稱,相關違法作業的機械一直停在停車場院內,未被開出去幹活。
汝陽縣水利局的回複(圖源:受訪者)
1月15日,汝陽縣水利局工作人員接受極目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兩台機械設備在河道施工時均無法拿出相關手續,係違法作業。在機械被暫扣後,兩名當事人一直都沒有到河道管理所處理問題,讓機械最長放置4年之久。這也直接導致如果設備現在要出場,需要當事人繳納數萬元的停車費。
該工作人員從停車場經營者處了解到,在機械設備存放期間,由於停車場變更用途等原因,需要對設備進行轉移。在轉移過程中,因為山路有些地方並不平整,就順便用挖掘機對場地進行了平整工作,並沒有將挖掘機拖去幹什麽大工程。
這位工作人員稱,停車場經營者曾表示,挖掘機都會顯示工作時長,使用挖掘機的相關費用可以在停車費裏扣除。
16日,極目新聞記者多次聯係停車場經營者,其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律師:若是行政機關造成的損失需賠償
汝陽縣水利局工作人員向極目新聞記者表示,希望違法當事人能夠到水利部門來接受調查,並接受批評教育,履行相關程序,水利局會跟停車場協商停車費減免的問題。後續如果對機械設備在查扣期間“幹私活”有異議,或者以機械損壞提出賠償,可以搜集相關證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水利局該承擔的責任不會推脫。
汝陽縣水利局
針對此事,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執法機關查扣機械是履行其法定職責的行為,停放費用應視為執法成本的一部分,由財政予以承擔。政府查扣的機械出現損壞,政府應首先查明損壞原因,若因政府保管不善或在執法過程中造成機械損壞,政府應承擔賠償責任。
付建認為,在本案中,王先生和韓先生的機械出現不同程度損壞,如王先生的挖掘機挖鬥損壞、部件更換、支撐輪丟失等,韓先生的裝載機駕駛室玻璃破損、液壓撐杆被拆等情況。如果經調查是在查扣期間因停車場管理不善或水利局執法過程中的不當行為導致的,水利局應負責修複或賠償損失。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