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領導和同事眼裏,她是嚴謹細致、追求上進的人事總監,而實際上她卻是利用職務之便貪汙公款供自己揮霍消費的國有公司 " 蛀蟲
"。2024 年 11 月 5 日,經江蘇省寶應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貪汙罪判處呂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 30
萬元。
2024 年 12 月 30 日,寶應縣檢察院檢察官回訪涉案企業人員工資管理情況。
年逾六旬的老人竟領高工資
2024 年 6
月的一天,揚州市某國有餐飲公司會計餘某在整理公司財務憑證時發現,一個下屬門店的兩名員工工資很高,同一門店其他同類崗位的員工工資普遍都在
4000 元左右,而這兩人的工資卻高達 9000 元,更令人奇怪的是兩人均已 65
歲。按照正常情況,如果是退休返聘人員,發放的工資額度每人每月不會超過 3500 元。
餘某覺得其中一個叫孫某的名字有些眼熟。經回憶,她想起 2022
年時,有一次人事部門因填錯了工資表,導致將應該發放給公司員工孫某的工資發放給了下屬門店同名同姓的員工孫某,當時公司人事總監呂某得知此事後,主動找到她,提議由其負責處理此事,沒過幾天,呂某表示,錢已經追回並已返還給公司員工孫某。當時餘某雖然覺得呂某在處理此事上如此積極主動有些奇怪,但也沒太在意。
結合此次發現的工資薪金異常情況,餘某懷疑其中可能有問題,於是通過稅務係統查閱了呂某申報的個稅扣除項目中贍養老人的信息,發現呂某父母的姓名竟與工資表上兩位員工的姓名完全一致。經過梳理發現,兩人自從
2015 年 12 月開始,就已經先後在公司領取工資。
餘某感到事情可能不簡單,立即將這一情況上報給了公司領導。2024 年 6 月 21
日,呂某在公司領導找其談話核實時,當場承認了其在工資表中虛列員工冒領工資的事實。由此,其長達 8 年的貪汙事實浮出水麵。
把父母名字加到工資表中
據了解,該餐飲公司在每月計發員工工資方麵,有著一套看上去頗為嚴格的審核流程,首先由公司下屬各門店店長上報每個月的員工考勤表,再由公司辦公室匯總後製作人員工資明細表,由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後,再反饋給各門店店長確認,最後由公司副總經理和財務部審核發放。
2014
年年底,呂某通過招聘進入該公司擔任辦公室領班,負責人事專員的工作。在工作中,呂某發現,負責工資審核的各級負責人一般都不會認真審查工資表中的人員名字和薪資明細,各個門店在上報員工考勤表時,既不提供打卡記錄以及其他在崗材料,也不提供大部分計時工身份和工資卡卡號,而且門店員工流動頻繁,每月工資表上少發或多發一個人的工資很難被發現。
於是,呂某帶著父親辦理了一張接收工資的銀行卡,隨後選取公司員工最多的一家門店,將父親的名字和銀行卡卡號編入該門店工資表中。為了能通過上級審核,呂某先將工資明細的電子表格中有其父親姓名的一欄隱藏起來,發給辦公室主任進行初審,等初審通過後,呂某再將顯示了其父親姓名的紙質工資表交給辦公室主任簽字。看到辦公室主任已經簽了字,門店店主和其他負責審核的領導一般也就直接簽字通過審核。就這樣,在呂某瞞天過海的一番操作之下,2015
年 12 月,呂某順利以父親的名義 " 領取 " 了第一個月的工資 1000 元。
為了從公司套取更多工資,2016 年 4 月,呂某又將母親孫某的名字加到工資表中,還將 " 月薪 " 調整到 3000
元。為了防止被發現,呂某采取 " 打一槍換一個地方 " 的方式,每隔幾個月,就在公司下屬的另一家門店的工資表中虛增自己父母的姓名,到
2019 年,呂某每月套取的工資已經達到每人每月 5000 元。2020 年由於疫情影響,公司效益下滑,呂某有所收斂,降低了父母的 "
工資 "。2021 年 3 月,因為直屬領導相繼離職,呂某成為公司人事部門負責人,這更加為其套取工資提供了便利,其父母 " 月薪 "
也攀升至 9000 元。截至案發,呂某共套取公款 125 萬餘元。
心態失衡讓她走入歧途
2014
年初入職場的呂某也曾認真學習公司業務知識,從整理員工檔案建立花名冊、編寫員工手冊及人事工作流程手冊,到完成多個店麵的人事檔案搭建,為公司做了很多富有成效的工作,受到了公司領導和同事們的一致好評。可每當拿到每月
2000 多元的工資時,呂某覺得其他很多人並沒有自己努力,工資卻比自己高很多,便產生了心理落差。
" 我總覺得自己的父母隻是普通工人,不能對自己的成長進步有所幫助,常常為此傷心難過。"
因此,呂某對外謊稱自己是大學教授的女兒,為了維持這一人設,她通過信用卡、花唄等方式超前消費,購買奢侈品和電子產品來滿足自己的虛榮心。
憑借自己的努力,呂某的工資這些年穩步上漲。可是貪欲之門一旦打開,便一發不可收。2024 年 7 月 22
日,監察機關以呂某涉嫌貪汙罪移送至寶應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
這幾年,我經常被噩夢驚醒,不是夢到公司查賬,就是外人追債。我好像一直希望有人能發現我做的事情,阻止我繼續錯下去。現在我能做的隻有端正態度、直麵錯誤,希望得到公司和組織的原諒。"
麵對檢察官的訊問,呂某悔不當初。
結合全案證據,檢察機關認為,呂某作為國有企業的中層管理人員,通過虛增他人工資的方式套取公款並據為己有,其行為已經構成了貪汙罪。呂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貪汙的犯罪事實,且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以依法減輕處罰。2024
年 8 月 9 日,寶應縣檢察院以呂某涉嫌貪汙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呂某全程認罪認罰。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問題,該院於 2024 年 10
月向該國有公司發出檢察建議。按照檢察建議,該公司對全體領導和中層幹部進行了警示教育,並全麵梳理近年來企業人員進出以及工資發放情況,對工資編製、發放工資人員進行職務分離,並加強對工資發放的事後信息核對,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