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超 20 年的老員工,因收取供應商 1000
元微信紅包,被公司以嚴重違紀為由開除!他辯稱是對方歸還之前自己墊付的錢,供應商則稱係春節禮金
……法院會怎麽判?
1994 年 5 月 23
日起,老楊任職於江蘇無錫某電器公司,其工作崗位為基礎管理員,負責施工現場管理。
2017 年 7 月 1 日,公司調查發現老楊於 2017 年 3 月 17
日收取供應商——某建築公司項目經理林某微信轉賬 1000
元。調查時,林某所寫情況說明稱該款係春節禮金。
2017 年 7 月 31
日,公司通知工會,以老楊收取供應商禮金、嚴重違紀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老楊不服公司的處罰決定,向無錫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以公司認定上述轉賬係春節禮金缺乏事實依據為由,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應當向老楊支付賠償金
326826.32 元。
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老楊未能證明 1000 元係正當收取
公司解除合法,無需支付賠償金
一審: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無需支付賠償金
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公司解除與老楊的勞動關係是否合法。
本案中,公司《員工行為規範》的修訂,經過與工會協商,並進行了張貼,應當認為公司履行了民主及公示程序,老楊對規定內容應當知曉,且老楊簽署了十五大禁條及廉潔協議,應當予以遵守。其中,公司明確規定不得收取供應商禮金,並對與供應商的經濟往來與日常交往作出了嚴格的規定,老楊作為日常接觸供應商的基礎管理員,應當牢記於心,並謹慎為之。
根據現有證據,老楊確實收取了供應商 1000
元,同時隔離調查的林某稱該筆錢係禮金,老楊負有推翻該款項係非禮金的舉證責任。其於調查時先稱 1000
元係林某歸還自己之前墊付的垃圾清運費,後又於訴訟中稱係自己為林某妻子墊付的工地違規罰款,但其提供的書麵證據無法證明,且林某妻子未出庭作證,法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不予認定。
綜上,老楊未能證明其收取林某 1000 元係正當收取,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判決:公司解除與老楊的勞動合同合法,無需支付賠償金 326826.32
元。
老楊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老楊收受林某 1000
元錢款的性質,應當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作出認定。錄音及視頻資料與老楊、林某書寫的情況證明是在公司調查時形成的,並且涉案款是林某轉給老楊的,林某並未陳述是替妻子歸還老楊的墊付款,相反認可是"
紅包 "、" 慰問費 ",結合公司調查時老楊在錄音視頻中的陳述以及老楊書寫的情況說明,有理由相信
1000
元款項是林某支付老楊的好處費。因此,本院對於老楊否認收取好處費的辯解不予采信。
綜上,老楊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勞動者應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不能利用職務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否則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