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1000 元紅包,20 年老員工被單位辭退!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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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超 20 年的老員工,因收取供應商 1000 元微信紅包被公司以嚴重違紀為由開除!他辯稱是對方歸還之前自己墊付的錢,供應商則稱係春節禮金 ……法院會怎麽判?

1994 年 5 月 23 日起,老楊任職於江蘇無錫某電器公司,其工作崗位為基礎管理員,負責施工現場管理

2017 年 7 月 1 日,公司調查發現老楊於 2017 年 3 月 17 日收取供應商——某建築公司項目經理林某微信轉賬 1000 元。調查時,林某所寫情況說明稱該款係春節禮金

收了1000 元紅包,20 年老員工被單位辭退!冤不冤

2017 年 7 月 31 日,公司通知工會,以老楊收取供應商禮金、嚴重違紀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老楊不服公司的處罰決定,向無錫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以公司認定上述轉賬係春節禮金缺乏事實依據為由,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應當向老楊支付賠償金 326826.32 元

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老楊未能證明 1000 元係正當收取

公司解除合法,無需支付賠償金

一審: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無需支付賠償金

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公司解除與老楊的勞動關係是否合法

本案中,公司《員工行為規範》的修訂,經過與工會協商,並進行了張貼,應當認為公司履行了民主及公示程序,老楊對規定內容應當知曉,且老楊簽署了十五大禁條及廉潔協議,應當予以遵守。其中,公司明確規定不得收取供應商禮金,並對與供應商的經濟往來與日常交往作出了嚴格的規定,老楊作為日常接觸供應商的基礎管理員,應當牢記於心,並謹慎為之

根據現有證據,老楊確實收取了供應商 1000 元,同時隔離調查的林某稱該筆錢係禮金,老楊負有推翻該款項係非禮金的舉證責任。其於調查時先稱 1000 元係林某歸還自己之前墊付的垃圾清運費,後又於訴訟中稱係自己為林某妻子墊付的工地違規罰款,但其提供的書麵證據無法證明,且林某妻子未出庭作證,法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不予認定

綜上,老楊未能證明其收取林某 1000 元係正當收取,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判決:公司解除與老楊的勞動合同合法,無需支付賠償金 326826.32 元

老楊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老楊收受林某 1000 元錢款的性質,應當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作出認定。錄音及視頻資料與老楊、林某書寫的情況證明是在公司調查時形成的,並且涉案款是林某轉給老楊的,林某並未陳述是替妻子歸還老楊的墊付款,相反認可是" 紅包 "、" 慰問費 ",結合公司調查時老楊在錄音視頻中的陳述以及老楊書寫的情況說明,有理由相信 1000 元款項是林某支付老楊的好處費。因此,本院對於老楊否認收取好處費的辯解不予采信

綜上,老楊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勞動者應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不能利用職務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否則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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