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七旬老人離世,留下430萬元和一套房歸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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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在家中意外離世,留下430萬元的遺產以及一套位於市區的兩居室房屋無人繼承,在法院判決將部分遺產分給已履行較多扶養義務的堂弟夫婦後,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申請認定財產無主。

記者近日從徐匯區人民法院得到消息,經過一年的公示期後,該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老人名下房屋為無主財產。這也是上海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的無主財產收歸國有案。

而以此案為切口,老齡化背景下“遺產管理人”相關配套製度落地的問題,也在今年上海兩會期間得到聚焦。

從去年各區陸續出現法院指定民政部門為遺產管理人首案,到如今涉“遺產管理人”案件量整體上升,作為兜底的民政部門麵臨著哪些困局?經曆一年多的實踐與探索,製度層麵有了哪些從無到有的變化?兩會會場裏的“聲音”又為這一製度的細化帶來哪些具體建議?記者對此展開跟蹤報道。

430萬元遺產,一套兩居室房屋關聯4樁案件

時間回到3年前的夏天,徐匯區華涇鎮一小區內,一名獨居老人猝死家中,死者正是小區居民葛老伯。

由於葛老伯未曾生育的女兒、老伴,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於葛老伯死亡。在無繼承人的情況下,依照《民法典》規定,徐匯區民政局作為葛老伯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被法院指定為葛老伯的遺產管理人。

然而,就在老人去世不久後,葛老伯的堂弟夫婦將徐匯區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分得葛老伯的全部遺產。

“這是4起關聯案件中的第一起案件,當時,老人的堂弟自訴兩人關係從小密切,在嫂子過世後,他對自小患有癲癇的哥哥關懷甚多,平時探望、送醫、照顧都是他們夫婦完成,哥哥的身後事也是他們料理的。”徐匯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叢花雪告訴記者,因此,堂弟夫婦認為自己屬於對老人扶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老人的全部遺產。“但事實上,根據在案證據,葛老伯夫婦本身一直居住在昆山,葛老伯是在老伴過世後,才搬回了徐匯居住,堂弟夫婦所稱的扶養時間也是在這之後。”

上海七旬老人離世,留下430萬元和一套房歸國所有

“我們最終結合兩原告對於老人的扶養時間、扶養程度等在案事實,酌情判定兩原告分得當時查明的遺產中除房屋之外的全部遺產總計約130萬元。”叢花雪表示。

但在拿到130萬元之後,堂弟夫婦又發現老人名下還有一筆300萬元存款,另行起訴要求分這部分遺產。“我們審理後認為,在前期判決中,兩原告分得的遺產數額與其照顧程度相適應,最終駁回了其再次繼承這筆遺產的請求。”該案承辦法官、民事審判庭法官張弢告訴記者。

據悉,在這兩起案件先後判決生效後,徐匯區民政局就葛老伯身後留下的房屋以及300萬元存款分別向法院提出申請,認定為無主財產,“目前,涉房屋的認領公告公示期已滿一年無人認領,本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其為無主財產,經拍賣、變賣後所得收歸國家所有,涉及300萬元存款的這部分財產現仍在公示期。”張弢介紹。

訴訟成本高、製度銜接不流暢

陷入履職難

葛老伯的關聯案件是遺產管理人製度在上海推進過程中的一個實例。案件的背後,有機製落地中的創新探索、也有當下亟需破局的難題。

“事實上,遺產管理人製度建立的初衷,是防止繼承人轉移、隱匿遺產,保護遺產的完整性,避免繼承人和債權人的利益因為遺產貶值、毀損、滅失而受到損害,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也不是第一順位的選擇,而是‘退而求其次’的選擇,它是由民政部門兜底保障的職能定位決定的。”

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市政協委員張玉霞談到,在製度實施後,全市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的案件數量整體有所增加的情況下,遺產管理人在實際管理遺產的過程中,卻存在不少細節問題。

“首先就是製度銜接措施上的問題。民政部門在擔任遺產管理人後,需要查明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但我們在實踐中就遇到過,去某些單位調取材料,對方連遺產管理人都沒聽說過,更談不上配合。”作為靜安區遺產管理人案件的代理律師,張玉霞對於製度落地中的“坎”深有體會。

“調查難還隻是小問題,麵對資不抵債的情況,後續應對數量多且複雜的債權債務糾紛更是難題。”張玉霞告訴記者,繼承人在調查遺產及債務情況後,認為被繼承人資不抵債,決定放棄繼承,由民政擔任遺產管理人,但因為資不抵債,民政並不僅僅是管理遺產,更需處理債權債務糾紛。“但在現實中,民政部門法律專業人才較少,無法滿足日益增多的應訴需求。”

“包括我們在案件中還發現,有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但在民政擔任遺產管理人後,繼承人在被繼承人過世後,獲取了部分遺產。有的案件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指定遺產管理人前,被繼承人的遺產已經被他人實際侵占。”張玉霞坦言,這些現實問題,實則都是製度落地過程中需要細化的方向。

建議細化規則及權責製度

參考破產管理人案件統一管轄

基於現有的問題,今年上海兩會期間,張玉霞遞交了一份《關於遺產管理人製度落地實施的建議》。

其中就建議,細化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規則。“例如繼承人在被繼承人過世後,主動獲得部分遺產的,應認定為接受繼承,不能再表示放棄;對於過世前已在繼承人處的遺產,放棄繼承同時應完成遺產的申報及交付。”

同時,民政部門應細化遺產管理人權責製度,完善與各部門單位的銜接措施。“管理人調取相關材料時,身份相當於被繼承人本人,有權調取本人可調取的一切材料,有權委托他人辦理。銀行、房產、證券、車管所、保險公司、水電煤網公司等部門應予以配合調查。”張玉霞表示。

對於訴訟管轄的問題,張玉霞建議,民政擔任遺產管理人的後續訴訟案件,參考破產管理人案件統一管轄製度,由民政所在地法院統一管轄,“這樣也有利於遺產的整體管理,便於相關案件的分配及法院內部溝通,最終完成全部債權債務處理後,優先扣除管理人報酬。”

此外,張玉霞還建議,對於繼承人以外盡到主要扶養義務人員的適當分得遺產份額,應當設定一定標準,由民政參照標準進行分配,減少法院訴累,“例如可以結合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委托第三方機構照料、照顧時間的長短、出資出力情況等設定一定幅度的標準。”張玉霞補充,民政部門內部也應設專門處理遺產管理的團隊或人員,加強專業化建設。

先行先試!協同管理機製出台

後續以判例為指引

值得期待的是,從市級層麵到區級層麵,針對遺產管理人製度落地的細化問題,目前也都有了新的回應和探索。

去年年底最新發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以及處置無人繼承遺產的若幹意見》中就明確,各區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可以委托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依法查詢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信息,由該中心開展核查並出具報告。各區民政部門設置遺產管理人資金專戶,用於在履職過程中與被繼承人相關的債權債務等資金往來結算。各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建立與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查詢、清理、保管、處置遺產等)相關的工作製度,並加強人員培訓,為民政部門履職提供支持。

在區級層麵,徐匯區去年由法院、民政局、司法局三家單位會簽了《關於無人繼承的遺產協同管理工作機製(試行)》,“其中針對查清難問題,機製明確因民政部門查明遺產難度較大,區民政局可委托區公證處對被繼承人名下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對於區公證處因為權限無法調查的遺產,區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明,形成了財產信息協查的合力。”

徐匯法院民事審判庭黨務專職幹部孫俊俊介紹,機製還對遺產接管和清理、後續遺產管理和資金提存,以及剩餘遺產的處理等現實問題明確了三方協同管理的模式。

另外,奉賢法院與區民政局也簽署了《關於民事執行程序中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會商紀要》,明確作為遺產管理人的民政部門或者村委會,在執行期間擔任被執行人代理人的角色,僅以遺產為限配合執行。人民法院不得對民政部門采取限製消費、納入失信等懲戒措施。

“司法實踐中,涉遺產管理人的案件情況不一,各自的主張也各不相同,隨著這類案件越來越多,後續我們將以發布典型案例的方式,為實務部門提供更多參考。”在市政協現場谘詢中,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遺產管理人製度的細化落地需要多部門協同努力,下一步我們將結合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與相關部門共同研究,從源頭理順協同管理工作機製,助力製度更好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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