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女子"互換"身份19年,一方將對方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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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切緣於1995年,同村人李某某的父母“借走”自己的戶口簿,曹豔娥告訴紅星新聞記者。

“她用我的戶籍報考中專,畢業後成為計生委的編製人員。”她稱。

2014年,黑龍江省綏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印發的《關於曹豔娥、李某某信訪事項的結案報告》提到,經警方調查認定,曹豔娥、李某某二人相互冒用對方姓名,是雙方監護人造成的。當年,北林公安分局簽發了恢複雙方真實戶口意見函,互換雙方戶口。

2020年因曹豔娥將此事曝光,李某某被北林區衛健局停職調查,並於當年11月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她(李某某)如今已恢複工作”曹豔娥說。在恢複真實戶口10年後,去年9月,曹豔娥對李某某提起的人格權糾紛案在綏化市北林區法院開庭審理,但其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曹豔娥表示將繼續上訴。

曹豔娥查到,學信網上李某某的學籍信息是使用她的名字

因“借用”戶口

兩人“互換”身份19年

曹豔娥稱,她是黑龍江省綏化市北林區新華鄉人,生於1978年6月。1995年,同村李某某的父母來到她家借用戶口簿,承諾幾天就給拿回來,“當時隻借走了我的戶口簿,並沒有把李某某的戶口簿留下。且李某某用我的戶口信息報名中專後,又將我的戶口遷至山東泰安,繼續以我的身份‘曹豔娥’完成學業,後來成為區計生委下屬單位的一名編製人員。”

綏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相關結案報告

紅星新聞記者從綏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印發的《關於曹豔娥、李某某信訪事項的結案報告》中了解到事件始末:當年李某某的身份不具有報考資格,其父母找到同村曹豔娥父母商量,借用曹豔娥戶口為李某某報名中專考試。之後,曹豔娥的戶口隨著李某某的求學路幾番遷移。北林公安分局的調查顯示,2000年9月李某某畢業後,被分配到原綏化市北林區計生委工作,其持戶口遷移證(登記姓名:曹豔娥)將戶口從山東泰安遷回綏化市,戶口落到了春雷派出所轄區。

曹豔娥稱,她和家人曾多次要求李家人歸還戶口簿,但真正得到回應的隻有兩次。第一次是2004年,被多次追要後,李家人將李某某的一代身份證交給曹豔娥,這張身份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和住址都屬於李某某;第二次是2008年,曹豔娥因病入院,需戶口簿完善住院信息,李家人將李某某的戶口簿“交還”給曹豔娥。

“我被迫變成了‘李某某’。”曹豔娥告訴記者,當年父母的“幫忙”讓她在生活中遇到許多不便,“因被李某某遷走戶口,我的名字早已不在原戶口簿上。2009年,我與丈夫登記結婚,由於手裏隻有李某某的戶口簿,結婚證上的姓名隻能是李某某;2014年,實行實名購票後,我出行也隻能使用含有‘李某某’姓名、住址的身份證……”

曹豔娥的兩張身份證

從被“借走”戶口簿到公安出麵換回戶口,曹豔娥現在擁有兩張身份證,其稱,這兩張證件目前仍可使用。在曹豔娥提供的兩張身份證照片上,記者看到,兩張證件頭像一模一樣。其中,名為曹豔娥的證件出生時間是1978年6月,住址在綏化市北林區新華鄉某村;名為李某某的證件出生時間是1978年11月,住址同樣在綏化市北林區新華鄉某村。

“後來警方給我們換回了戶口,但我仍舊可以用之前那張被換了戶口的身份證購票。”曹豔娥說,半個月前她使用原來那張“李某某”的身份證在12306購買車票,係統顯示購買成功,“身份證號是我的,姓名卻是李某某,說明之前錯誤的身份信息還能使用。”

1月15日,記者用曹豔娥與李某某“互換”身份後的身份證號在12306上進行網絡購票,發現兩人此前的身份證號仍能使用,可以正常購票。對此,曾處理過曹李二人事宜的奮鬥派出所接線員表示並不清楚情況,如果此前的身份證還能使用,可能是因為當時沒有銷毀,隻是辦了遺失。

警方調查:

認定二人互冒對方姓名,係雙方監護人造成的

紅星新聞注意到,早在2013年,曹豔娥通過媒體曝光此事。根據當時的調查結果,警方認定兩人存在相互冒用身份的情況,因此未追究李某某的責任。

2014年綏化市公安局北林公安分局印發的《關於曹豔娥、李某某信訪事項的結案報告》中提到,經警方調查認定,2004年曹豔娥用李某某的戶口信息,辦理了一代身份證。2010年2月曹豔娥本人持李某某的戶口、村裏出具的介紹信等,到派出所照身份證像,換領二代身份證,使用至今。這期間,還用李某某的名字辦理了結婚證等。依據調查,認定曹豔娥、李某某二人相互冒用對方姓名,是其雙方監護人造成的,所以不存在戶籍部門擅自更改曹豔娥戶籍信息並挪用給她人使用的問題。

2014年,北林公安分局簽發了恢複雙方真實戶口意見函,把雙方戶口互換。

此外,北林公安分局2017年出具的一份處理信訪事項答複意見書中也提到,經曹豔娥父母同意,李某某用其身份信息報考。李母董女士證實,該局新華派出所內勤民警王某某為其辦理戶口遷移時對曹、李相互冒名一事並不知情。二人互相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行為,依法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因已過追訴時效期,故不予追究。

處理結果

李某某被停職調查,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2020年,曹豔娥再次通過媒體曝光此事,引發關注。隨後,李某某被北林區衛健局停職調查,並於當年11月受到行政警告處分。去年12月10日,曹豔娥告訴記者,據其了解,李某某已恢複工作,現任北林區婦幼保健院公眾號的負責人。

在北林區婦幼保健院微信公眾號上,記者在去年發布的多篇文章中,查看到文末標注著初審人員——李某某。記者致電北林區婦幼保健院的公開電話,接線人員查詢該單位簽到冊後表示,該單位現在確有名叫李某某的工作人員。去年12月22日,記者按曹豔娥提供的電話致電李某某,但無人接聽。

曹豔娥說,雖然二人已換回真實戶口,但她並不認可“相互冒用”的說法,且她認為李某某冒用她戶籍身份這一違法行為未得到應有的懲罰,“去年5月,我以身份信息曾被盜用為由向北林公安分局新華派出所報案,但派出所決定終止調查,理由是案件‘已過追究時效’。”

警方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

去年12月11日,記者致電新華派出所求證此事,電話未能接通。隔日,通過曹豔娥提供的派出所相關工作人員電話,記者聯係上一名知情警官,其表示有關曹豔娥的事情“早就處理完了”,未透露更多信息。

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曹豔娥未提交證據,其主張不予支持

去年8月,曹豔娥將李某某告上法庭,除賠償相應的費用外,要求注銷李某某(曾)使用、冒用她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辦理的學籍、工作檔案,開除公職,公開賠禮道歉。

紅星新聞記者從法院傳票中看到,去年9月16日,綏化市北林區法院開庭審理了她與李某某之間的人格權糾紛案。該院民事判決書顯示,曹豔娥請求法院對李某某涉及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侵占罪、冒名頂替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及盜用身份證件罪立案偵查。

判決書顯示,李某某辯稱,1995年受當時中考複讀生不能報考的政策限製,其父母與曹豔娥的父母協商,同意她與曹豔娥戶口互換,幫助其報名,她家並不存在騙走(戶口)。此後,李某某與曹豔娥均使用互換後的名字上學、工作、結婚、辦理身份證等19年。

另外,李某某還說,自2010年曹豔娥登記結婚後,其就開始稱用了其戶口就應該給錢,由於(當時)雙方都未成年,互換戶口是雙方父母協商結果,因此李某某拒絕了曹豔娥的要求。在曹豔娥找到公安局後,2014年由警方簽發了恢複雙方真實戶口意見函,把雙方戶口互換。李某某認為,曹豔娥提及的影響其分配土地、辦理婚嫁等正常社會活動屬於無中生有,且她也不存在冒用的問題,不存在侵權,更不存在賠禮道歉。

對此,北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係人格權糾紛。此前多份由公安局出具的意見函與決定書均證實係雙方家長同意,二人開始冒用對方身份信息。且2013年8月10日北林區公安分局作出決定糾正恢複曹豔娥、李某某真實戶口。2021年9月北林區衛生健康局就案涉事件對李某某作出行政警告處分。故曹豔娥主張李某某停止冒用曹豔娥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的侵權行為並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和要求李某某支付其精神損失費5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書

該院還表示,曹豔娥訴訟請求注銷李某某使用冒用曹豔娥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辦理的學籍、工作檔案,開除李某某公職,不屬於民事訴訟的範圍,不予處理。曹豔娥主張李某某支付其誤工費(1995年-2013年)11萬餘元、土地承包經營損失5萬元、材料費3萬元,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不予支持。

最終,北林區法院駁回了曹豔娥的訴訟請求。

針對這一結果,1月11日,曹豔娥向紅星新聞表示,她並不能接受,將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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