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被羈押600多天後檢方撤訴 獲80多萬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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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啥時候才能擠出這筆賠償款?我在維權中曾經受過傷,身體也不好,還等著錢治病呢!”孫女士焦急地說。

在當地檢察院和法院均已做出刑事賠償決定數月之後,山東省膠州市的黃先生、孫女士夫婦二人卻未能拿到賠償款。雖經交涉,但賠償義務機關的答複稱早已報到財政部門,但財政困難,早晚會支付,這讓夫婦二人感到不安。孫女士夫婦認為自己人身自由曾被長期非法剝奪,執法部門的犯錯成本過低,自己雖依法獲得賠償卻麵臨拿不到錢的窘境。

夫婦倆因征地糾紛遭600多天羈押,最終檢方決定不起訴

今年55歲的孫女士是青島市膠州市李哥莊鎮黃家屯村村民,與丈夫黃先生生活在青島市而事情的起源還要追溯到2018年當地官方的一次土地征收。

孫女士介紹,在2018年時,當地需要征收土地建設住宅樓,而她們家涉及被征收的土地均為經過土地確權的一類口糧地,麵積為3畝多。那些年,孫女士娘家在這片地裏種植了大量的經濟類林木,“他們一開始好像跟我父親說過補償的事,但隻說按照白地算,一共給2萬多元補償款,我們當然不同意。”孫女士說,而就在他們尚未同意的情況下,2018年8月27日,在孫家不知情的情況下,他家的土地附著物被陌生人一推而空。而後,難以接受的孫女士和丈夫黃先生與當地征地單位之間產生了持久的征地補償糾紛。

推倒附著物施工現場

“他們說我們阻撓施工了,但我們認為不存在。在沒有達成征地協議之前,那都是我們的合法土地,在裏麵做什麽都是我們的自由。”孫女士說,2019年5月5日,當地轄區派出所將她和她的老公黃先生抓走,罪名是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後來一步步被逮捕,被公訴,但最後檢方撤訴。

膠州市人民檢察院當時的公訴書顯示,2019年5月6日,孫女士夫婦二人被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膠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膠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該案由膠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黃某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於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膠州市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19年10月12日補查重報;該院於2019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19年12月11日補查重報,該院於2019年11月1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起訴書中稱,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承接山東省膠州市李哥莊鎮黃家屯村新型社區A2地塊項目工程施工,該項目為李哥莊鎮垃圾場搬遷村莊安置區項目,李哥莊鎮政府已將土地賠償款撥付給黃家屯村委,自2018年9月份以來,被告人孫某某、黃某為在征地補償中滿足不合理要求,在該施工地塊上停放麵包車、搭建帳篷,孫某某、黃某親自或指使孫某某父母輪流在帳篷內居住,施工單位白天進場施工時也多次進行阻擾,造成施工單位無法正常施工,設備窩工最長達 36 天,經鑒定,造成窩工及二次進場損失合計468813元人民幣。

檢察院認為,孫女士夫婦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然而,當年案件的審理遇到了新冠疫情。膠州市人民法院2021年2月做出的一份刑事裁定書顯示,審理期間因新冠疫情本院對案件中止審理。恢複審理後檢察機關建議延期審理一個月。2021年2月1日,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證據發生變化為由決定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予撤訴。2月3日,孫女士夫婦取保候審。2022年10月,膠州市人民檢察院做出的不予起訴決定書,該決定書稱,經該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該院仍認為膠州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法決定對孫女士夫婦不起訴。

“最終檢察院不予起訴,我們還找到派出所要求他們出具撤銷我們當初的有罪的立案通知書,但派出所說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案件即告終結,案件已有結論,不具備再出撤案決定書的條件,該案也不再繼續偵查。”孫女士說,他們夫婦二人被刑拘到取保,一共被羈押了640天。

夫婦二人申請國家賠償,當地檢察院、法院做出90萬元賠償決定

“我們合法維護自己的權利,卻被非法羈押那麽長時間,我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全都被改變了。”孫女士表示,2024年2月,她和丈夫分別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請求膠州市人民檢察院賠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236萬餘元,並提出恢複名譽、賠償道歉、消除影響,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2024年5月,膠州市人民檢察院做出了賠償決定

2024年5月,膠州市人民檢察院做出了賠償決定,孫女士的賠償決定書中稱,2021年2月1日本院將該案撤回起訴,2月3日本院決定對孫、黃二人取保候審,2月7日膠州市公安局申請將該案撤回。2022年10月8日,本院以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孫女士、黃先生二人不起訴。本院聽取了賠償請求人及其委托代理律師的意見,並多次與賠償請求人孫女士及其委托代理人進行了協商。經協商,就賠償金數額等未達成一致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檢察院認為,察機機關對孫、黃二人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後因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不起訴,依法應當對孫女士進行國家賠償。最終,膠州市檢察院決定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共計41萬餘元,並賠禮道歉。

2022年10月8日,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孫女士、黃先生二人不起訴

孫女士對賠償決定不服,向上級檢察機關提起複議。2024年8月,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做出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按照新的標準進行核算,並增加了看守所生活費及醫療費支出10500元,總計45萬餘元。

2024年8月,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做出刑事賠償複議決定

然而,盡管該份複議決定在賠償項目和金額方麵均做出了變更,卻依然認為膠州市人民檢察院的原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賠償方式,賠償項目適當,予以維持,孫女士仍然不服該決定,並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了賠償申請。經審理,法院撤銷了原賠償決定及複議賠償決定,但依然按照複議賠償決定中的額度做出了判決。

“我丈夫的跟我的賠償額度基本差不多,就是少一個看守所的一萬多塊錢。”孫女士說,她和丈夫共計能獲得90萬元左右的國家賠償款。

2024年11月,膠州市檢察院決定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共計41萬餘元,並賠禮道歉

土地補償款未兌現,國家補償款未到位,當事人希望追責相關責任人

“雖然我們依然不服,但實在耗不下去了。”孫女士表示,他們無奈之下接受了這個賠償決定。然而,雖然走了10個月法律程序,拿到了來自檢察院和法院的賠償決定,但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款的支付卻並不積極,“早都超出了法律規定的期限了,但就是遲遲不給我們。”

孫女士表示,從當年的征地算起至今已經數年過去,自己全家人都一直走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路上,“當年的征地,我們沒有簽任何手續,但對方卻拿出了我父親簽字的同意拆遷手續,不知道是誰代簽的。”而在夫婦二人被抓後,自家的3畝多土地也被征用方占去,並最終蓋上了住宅樓,而在人身自由案件的申訴中,有關方麵也就征地的補償問題與孫家有過接觸,但雙方卻至今沒有達成一致,“至今我們也沒有拿到一分錢補償,但據我們了解,跟我們情況差不多的鄰居,有人拿到不少補償。”孫女士說,而她則在不斷地反映過程中甚至曾與有關人員發生肢體衝突導致胳膊骨折,而在多年的奔波中,身體也每況愈下。

“實際上,我們是希望盡快拿到賠償款去看病的。”孫女士說,但在與賠償義務單位的交涉中,卻被對方告知,目前財政狀況不好,可能會推遲支付。孫女士不僅希望盡快拿到賠償款,更希望有關部門能調查此案,對相關責任人做出處理。

賠償義務機關告知當事人已遞交財政部門,但因財政狀況可能支付會晚點

日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就此聯係到了膠州市人民檢察院負責此事的一位工作人員,但他在了解記者的采訪意圖後,不願接受采訪。

在一段孫女士與該工作人員的交流錄音中,他明確表達了該筆賠償款的問題。這位工作人員多次表示,他們應該賠償,而且在賠償決定出來後,就已經按照相關程序遞送至財政部門,“這不是我們賠,我們沒有錢,是財政部門給你賠。”這位工作人員的該說法遭到了孫女士的反駁,孫女士明確表示在案件中是膠州市人民檢察院違法,這個賠償就是應該他們出,這位工作人員稱,目前財政狀況不好,但最終不會不支付,“可能會晚一點”。

然而,這位工作人員的說法讓孫女士及其家人感到不安,作為執法機關的賠償義務部門不是應該按照法定時間支付嗎?“如果財政部門一直拿不出這筆錢呢?”孫女士感到擔憂。

律師詳解國家賠償規則,建議介入強製執行機製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檢方不予起訴的類型有三種。”就此,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一種是“法定”不起訴,即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不予起訴;另一種是“酌定”不起訴(或稱相對不起訴),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方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第三種是“證據不足”不起訴,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檢方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而且此種“證據不足”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而本案正是證據不足不起訴的類型。

趙良善指出,針對“證據不足”不起訴,被不起訴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如《國家賠償法》第17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到本案,司法機關已對夫婦二人采取了刑拘及逮捕措施,已侵害了夫婦二人的人身自由權,因此,夫婦二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而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的範圍包括:給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比如錯誤羈押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給付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比如執法機關對申請人身體傷害的);給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給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賠償金(比如執法機關對申請人財產進行錯誤處置造成的損失)。

趙良善表示,司法機關或財政部門拖欠賠償款會給夫婦二人造成二次傷害,夫婦二人可據此向當地政府反饋。雖然《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都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而且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不依法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截留、滯留、挪用、侵占國家賠償費用的等行為,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處分。但是,對於賠償義務機關沒有按時申請支付國家賠償金,以及財政部門沒有將國家賠償金列入年度預算的,卻無相關規定,這就給拖欠國家賠償金提供了可乘之機。

趙良善表示,為確保及時支付國家賠償金,建議介入強製執行機製,允許法院強製執行,可以直接從賠償義務機關或者財政部門的財務賬號中劃撥支付國家賠償金。此外,對於財政部門沒有將國家賠償金列入年度預算的,應追究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與此同時,對於賠償義務機關沒有按時申請國家賠償金,以及財政部門沒有及時支付賠償金的,不管什麽原因,都要追究單位領導和直接負責人的責任。再者,建議必要時可以考慮以省級為單位,建立國家賠償基金,進而確保國家賠償金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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