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上被趕下車女生稱被網暴,邊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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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一19歲女生在乘坐順風車時因拒絕司機繞路在高速被趕下車引發關注。1月5日晚間,天津薊州警方發布警情通報稱,公安機關已對李某某(順風車車主)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並予以記分;對其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然而,在嘀嗒出行平台發布的情況說明中,當事19歲女生在自身“遲到”“砍價”均被車主容忍的情況下,此後卻不允許車主順路取東西的行為,使其在網絡上引來質疑和批評。該女生曾在接受《正在新聞》采訪中表示自己因此遭遇網暴。

▲視頻截圖

對此,紅星新聞記者實測注冊嘀嗒出行平台的順風車車主。記者注意到,平台規則信息顯示,“順風車車主與順風車乘客屬於民事互助行為”“平台注冊車主與乘客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主體,而非賣方與買方、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

那麽順風車主與乘客合乘行為的邊界在哪兒,應該如何規範?

順風車車主:

不以營利為目的 對時間、路線等要求不嚴

1月6日,在上傳實名身份信息、駕駛證和行駛證圖片信息後,記者注冊成為嘀嗒出行平台順風車車主。記者注意到,平台所提供的《法律條款與平台規則》中的《合乘協議》提到,“順風車車主與平台無任何雇傭、勞務或任何合作關係,順風車車主與順風車乘客屬於民事互助行為”。嘀嗒出行平台“規則中心”內的《合乘公約》則表示,嘀嗒順風車的本質特征是“以滿足車主自身出行需求為前提,車主不以營利為目的”。

▲平台顯示順風車司乘間屬“民事互助行為”

“區別於出租車、網約車等道路運輸經營行為,合乘雙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主體,而非賣方與買方、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雙方享有平等合乘、平等出行的權利。”嘀嗒出行平台在“合乘行為規範”中稱。

與此同時,紅星新聞記者檢索發現,滴滴出行平台上,順風車相關規則中亦提及其為“民事互助行為”。

“通常順風車很少會對時間提出較高的要求,順風車那個界麵顯示的出發時間是個時間段,比如我選5點半出發,最後接到那一單,可能匹配的出發時間是6點到6點半。平台發出的情況說明提到女乘客一開始就對準時提出了要求,車主同意配合,對於車主而言這就是第一次‘友好幫助’,女乘客遲到近20分鍾,車主還一直等待,就是第二次‘友好幫助’。但是等到車主希望取東西的時候,沒有得到對方的理解和‘友好幫助’,就沒有形成平等的互助,導致產生糾紛。”曾在北京做滴滴出行平台順風車車主的胡先生說。

▲平台公布的時間線(部分)

與之類似,也曾做過滴滴順風車車主的譚敏濤律師表示,在上述事件中,乘客先遲到,導致出行時間很緊,而司機又需要沿路取東西,還會耽誤一定的時間,這樣各方均有過錯,但並未協商一致,就會出現糾紛。“歸根結底,還是因為一方的違約行為並未獲得另一方的諒解,所以產生糾紛。”

胡先生告訴記者,在他拉順風車的實際經曆中,“不以營利為目的”“非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體驗十分明顯。他舉例說,在駕駛順風車的時候,平台對其添加常用路線、每天接單數量都有限製,這些限製都使得拉順風車不能成為一個追求營利的行為,前提必須是車主自身的出行需求。此外,乘客對於胡先生輕微的遲到、停車不到指定地點等行為都十分包容,“乘客的心理預期就會和坐網約車不一樣”。

至於事件中的“繞路”這一焦點問題,嘀嗒出行平台信息顯示,車主有權選擇自己熟悉的行車路線,但是不得故意繞路、延遲而影響乘客出行。而對於“遲到及爽約”行為,公開信息提示,嘀嗒出行平台建議用戶體諒合乘夥伴因特殊情況導致的遲到、爽約等行為。

胡先生告訴記者,順風車要價方式為一口價,繞路主要涉及到的是安全和影響到達時間的問題,但順風車本身對時間的保障要求並不高。記者注意到,嘀嗒出行平台也對此有所提示,“臨近出發時間發單,或對準時要求很高的合乘出行,可能會出現短時間無法成功撮合順路車主或車主自身原因取消訂單等情況導致出行受影響,平台建議采取更及時的出行方式或提前更早預約合乘出行。”

律師解讀:

互利共贏,意味著司乘都需有所妥協和讓步

那麽在法律上,何為“民事互助行為”,又該如何理解嘀嗒順風車的本質特征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多位律師對此作出解讀。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順風車民事互助行為強調車主和乘客之間的平等地位,雙方都是自願參與。車主在自己出行的同時,順路搭載乘客,乘客則通過分攤部分出行成本獲得便利,不存在一方對另一方的強製或從屬關係。整個行程中,車主和乘客應保持友善的溝通和協商。當遇到問題或糾紛,行程變化、時間調整等,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而不是采取過激的行為。

“但是根據一般群眾理解,乘客認為自己已經支付了車費,就應該作為乘客要求司機根據自己的計劃及要求行駛,並且天津順風車糾紛事件中,乘客支付的是獨享訂單,因此引發爭議。在該糾紛事件中,乘客遲到、砍價雖可能不符合約定或禮貌,但不能成為司機後續違法的理由。”付建表示。

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譚敏濤律師回憶,最早,滴滴順風車不限製接單數,有些順風車演變為營運車,偏離了順風車的主旨。“後麵,限製了接單數量,把車主的需求放在第一位,車主因為有出行需求才順帶拉人,而不是為了拉人才出行。不以營利為目的,這也是順風車費用少於快車的緣由。”

他表示,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優秀的品質,是一種日常的情誼行為。其法律性質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另一方接受幫助或者恩惠的關係。但現實中可能會出現好心辦壞事的情況,尤其是當受惠人因情誼行為而遭受損失時,原本不屬於法律調整範圍的情誼行為,可能引發民事侵權之債。此時就需要依法為據,以德為要,調整規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

“互利共贏的共享服務,意味著司機和乘客都需要在乘車的過程中有所妥協和讓步。司機向順風車平台報送出行線路,自行決定接受乘客通過平台發出的順風車要約,其與乘客達成的順風車出行合意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一般來說,順風車是司機根據自身出行需求順路帶人並分攤成本,不涉及營利,但也要求司機按照事先發布的既定路線和信息出行,不能隨意遲到、擅自繞路、砍價。”

譚敏濤表示,對於司機一方的繞路行為,平台會通過導航和定位係統來判定,以此作為是否處罰司機一方的依據。但順風車畢竟不同於網約車,對於繞路行為不同於既定路線的判定標準,隻要司機的路線行駛沒有南轅北轍或者偏離太大,多數情況不一定會被認定為繞路。

平等的合乘行為中,平台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乘坐順風車被趕下車當事女生曾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司機車牌與平台顯示不一致。1月6日,紅星新聞記者向嘀嗒出行公關人員就此信息進行核實,未得到回應。

在平等的合乘行為中,平台應承擔怎樣的責任呢?

“希望平台能夠承擔起更多的責任和義務,主動明確司機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更改行程、雙方意見不一致後要怎麽處理等問題。提供解決矛盾的機製,保障乘客和司機的合法權益。這樣,也便於處理糾紛。”譚敏濤說。

譚敏濤表示,關於順風車平台是否屬於承運人,實踐中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平台公司不是承運人,其提供的是居間服務,屬於居間合同關係。平台在盡到信息服務的同時應當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審核順風車車主的基本身份信息、駕駛資格、不良駕駛記錄、犯罪記錄等駕駛員適格性條件以及申請注冊機動車的性能、狀況等車輛的適駕性條件並監管順風車車主的駕駛過程。

另一種觀點認為,平台公司是承運人,其提供的是客運服務,屬於客運合同關係。平台對乘客承擔承運人責任,無論有無過錯,都要對運輸過程中乘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傷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平台能證明是乘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此外,記者注意到,嘀嗒出行平台在“順風車車主的權利義務”中寫道,車主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及當地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或進行非法運營,車主偽造證件或違反前述規定的,順風車平台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對此,付建表示,這條免責條款免除了平台自身應盡的法定義務,規定平台對車主的資質審核、車輛安全等方麵不承擔任何責任,存在顯失公平、不合理的加重乘客責任,排除了乘客的主要權利,該免責條款可能是無效的。

譚敏濤則表示,順風車平台雖不直接提供運輸服務,但把握著順風車交易中供方車主的“準入門檻”,平台不能簡單地免責於車主非法運營的情況,尤其是在它未能履行應有的監督和管理責任時。同時順風車平台都會給司乘雙方購買保險以減輕自身的責任承擔,但如果司乘一方無法承擔責任,作為平台而言不可避免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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