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總工會“申工社”12月30日消息:又到歲末年尾時,年會聚餐等各種慶祝活動少不了,提醒大家,把酒言歡的同時,一定要防止樂極生悲。2024年年初,上海一公司男員工,在聚餐中不幸飲酒死亡,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男子年會上四處敬酒不幸醉亡
45歲的陸先生在上海一家公司擔任銷售,2024年年初,在外地出差的他特地趕回上海參加公司年會。由於趕到現場時年會已過半程,於是陸先生隨便吃了幾口飯菜,就拿起酒杯開始敬酒。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嚴法官稱,據公司表示,陸先生飲用白酒後沒多久,就在椅子上坐不住了,摔倒在地。同事把陸先生扶起來後,他又滑了下去,並向同事表示自己要休息一會兒,隨後就徑直躺在了地上。
當時這一幕還被同事拍了短視頻,打算留著第二天打趣。視頻中,陸先生側臉趴伏在地板上,麵部、耳朵、手掌明顯發紅,雙眼緊閉,眉頭緊皺,全程沒有打呼嚕聲。
晚上9點,年會結束,同事們散場離開時卻發現怎麽也喊不醒陸先生,隨即將其送往醫院,但不幸的是當晚就被確認死亡。
於是,陸先生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
法院判決自擔八成責任
一審法院判定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法院判決:陸先生自身承擔主要責任,公司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死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理應對自己的身體狀況、酒量,飲酒過量的風險,具有足夠充分、清醒的認識。在本案中,陸先生從外地風塵仆仆趕回來,在身體比較疲憊的情況下,沒有秉持適量飲酒的原則,四處敬酒,導致自己飲酒過量。對於死亡後果,陸先生自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同時,公司作為年會的組織者,沒有在陸先生大量飲酒時及時提醒和勸阻,也沒有在陸先生醉倒後盡到充分的照顧和救助義務,同樣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年會飲酒事故多發值得警醒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近年來有多起類似案例,有的是因為過度飲酒誘發疾病,有的是因為醉酒後摔倒、墜樓、溺水。
另據紅星新聞2024年3月報道,一名男子參加公司年會飲酒後身亡,被判自擔主責,監控顯示其向他人敬酒26次。後經司法鑒定,認定楊某死亡原因為急性乙醇中毒合並呼吸道胃內容物吸入填塞窒息死亡。
家屬認為,公司未及時就醫、無人看管是導致楊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公司對其死亡存在過錯,於是向法院起訴索賠。
法院一審認為,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自擔主要責任,公司未完全盡到必要的注意、警示和救助義務,承擔20%的賠償責任,判決公司賠償24萬餘元。公司不服上訴,攀枝花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此外,可能有夥伴表示疑惑:年會喝酒身亡這種情況能算工傷嗎?答案是不能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歲末年初,很多單位組織年會,相聚雖歡樂,但喝酒千萬莫貪杯,更不要盛情勸酒,醉酒不僅傷身,更容易引起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