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女士想不明白,自己是一名消費者,怎麽就被警察銬上手銬押到了派出所?怎麽就變成了違法犯罪嫌疑人,兩次脫光衣服人身檢查?事情雖然過去了一年多,盡管對她的行政處罰被撤銷,她也狀告美容院獲退賠14萬元,但總是忘不掉屈辱的經曆,總也忍不住掉眼淚,相關人員甚至給她一聲道歉也沒有。
花費3.6萬元一天注射9針微整形藥物,之後臉腫變形
38歲的彭女士家住四川成都,她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講述了自己在美容院做醫美之後遭遇的雙重傷害。
2023年8月2日,彭女士經朋友介紹,來到成都二環路南三段的嬌點醫學美容醫院做麵部醫美,“因為接到了侄女的結婚喜帖,就想通過微整形藥物讓麵部悄悄變美。”彭女士說,經過麵診,在院方的建議下,她當天便在該院注射了9針美容填充藥物,共花費3.6萬元,其中包括4支濡白天使、2支玻尿酸、2支熊貓針、1支肉毒素。
這些藥物被注射到了彭女士的下巴、蘋果肌、眼周、額頭、鼻子等部位。彭女士說,她也搞不清這些藥物的具體功效,但大致意思就是提升蘋果肌,讓眼周、口周年輕化。
因為此前谘詢時,該院工作人員曾告訴彭女士,注射美容藥物的變美效果是“立竿見影”的,彭女士說她打完針就一直期待著,結果看到鏡子裏自己的臉腫得厲害,有些地方還出現了淤青。“我當時以為腫脹是暫時的,因為我跟美容院簽訂的合同上也有說明,說注射後治療部位可能出現輕微腫脹、疼痛和形態不佳的情況,一般情況下3-7天好轉,一個月就能穩定。”
彭女士每天都在觀察自己的臉,發現臉不但沒變美,反而腫得變了形,麵部皮膚凹凸不平,淚溝變成凸起的肉條,下巴也變了色,一個月後都沒恢複。”
2023年9月3日,彭女士在成都市第二人民醫院就診的結果是,“經查體:麵部未捫及明顯皮下腫塊及結節。下臉稍水腫,淚溝區呈藍褐色……診斷:1.注射填充後;2.丁達爾現象(備注:是指傳播光在媒介密度不均勻的時候,會偏離原來的方向,向四麵八方散去,形成丁達爾現象。在醫美中的丁達爾現象主要是藥物注射量過多、過淺、注射手法不到位、反複擠壓導致眼睛下麵淚溝出現瘀青、腫脹、僵硬,在光線的照射下出現了色澤的變化)。”
去美容院三次溝通退款未談攏
對方報警後她被按倒在地打背銬帶離
在2023年9月6日之前,彭女士說她為此去過三次美容院,第一次去是8月18日,第二次大約是8月底,第三次是和衛健委預約去的,這三次都無功而返。“美容院的方案就是給我退2.5萬元,我的訴求是退3萬元,所以沒談攏。”
彭女士說,同年9月6日上午,她再次來到美容院,要求見負責人,也就是給她注射美容針劑的醫生,但是美容院仍然派普通工作人員應付,不僅如此,美容院還率先報了警,說她擾亂經營秩序。“我當時去問工作人員負責人在不在,給他們講我找負責人的原因,一樓前台不理我,我去二樓前台和三樓前台交涉,又去負責人的辦公室看了一眼,他們的負責人非但不露麵,還派人拿個攝像機一直跟拍我的言行。”
“警察到場時,我是坐在美容院一樓大廳的沙發椅上的,他很凶,我坐著都沒說什麽,他就訓斥我不要鬧……”彭女士說,她也跟警察說了來美容院的緣由,就是要見負責人,後來警察叫她去派出所,她不去,就被按倒在地,從背後銬上了手銬押上警車。
彭女士申請調閱的案卷中有警察現場執法的視頻,視頻可見,彭女士當時坐在沙發椅上,一位民警詢問她的情況後,又問了美容院工作人員幾句話。之後又讓彭女士的朋友放下手機不要拍,警察的同事跟著說了一句,“她沒拍……”警察叫彭女士前往派出所說事情,彭女士拒絕,她說要見美容院的負責人,警察上前準備拉彭女士,彭女士收拾東西站起身離開,走到前台處,警察過來拉彭女士胳膊時,彭女士掙脫並蹲到了地上,畫麵隨即出現民警強製製服彭女士的動作,最終迫使彭女士趴在地上,其手被反擰上銬……除了警方的執法記錄儀拍下該畫麵外,彭女士一起前往的朋友也拍下了這一幕。
以擾亂單位秩序被警方立案調查
經曆兩次“人身檢查”她崩潰大哭
彭女士說,在被強製帶到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芳草街派出所後,她就因擾亂單位秩序被立案調查。其提供的立案決定書顯示,2024年9月6日,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決定對彭女士擾亂單位秩序立案調查。
“我當時被押進了辦案區內一個很小的地方,進去就被要求脫得一絲不掛,一個女的要檢查我的衣物和身體,然後做了尿檢檢查是否吸毒,還量了身高等一係列檢查,然後錄口供……”那天,彭女士說她在派出所被關了12個小時。
回到家的彭女士想不明白,自己明明是一名正常維權的消費者,既沒有拉橫幅、散傳單,也沒有傷人傷己等過激行為,甚至一句不文明的話都沒講過,怎麽就成了違法犯罪嫌疑人?為此,她四處投訴,得到的答複是派出所在依法執法。
2023年10月16日,距彭女士進派出所過去一個多月,她終於等來了該派出所的電話,“辦案民警羅警官叫我到派出所聊一聊,我當時以為我的投訴起作用了,可能他們要給我個說法,我就去了。”讓彭女士沒想到的是,她又一次經曆了“人身檢查”,“我到派出所等羅警官近2個鍾頭,等到他時,他叫我取耳墜取鞋帶……我當時緊張害怕,因為有了第一次去辦案區的經曆,我當時就想不會又要人身檢查吧?但還是問他要幹什麽?他說你進去就知道了。無奈我再次跟進辦案區,進去了又一次脫得一絲不掛接受檢查,然後就是各種信息采集,如聲音識別、足印采集、身高拍照、毒檢等,明顯檢查的內容比第一次要多。我當時崩潰大哭……”
行政複議派出所處罰決定被撤銷
狀告美容院被判退、賠14萬元
當晚,芳草街派出所對彭女士進行了書麵警告的行政處罰,彭女士說,“那天深夜12點左右才將我放行。”
該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警方查明,彭女士於2023年8月2日在嬌點醫美醫院做麵部美容後,因恢複期麵部腫脹淤青,彭女士分別於8月18日、8月27日找到醫院吵鬧,報警後民警現場調解未果後告知了依法維權,2023年9月4日通過高新區衛健部門執法大隊協調,但協商未果。2023年9月6日上午10時許彭女士在醫院大廳前台處以控訴自己在醫院的遭遇為由大聲喧嘩,因院方沒有按照其要求安排相關領導接待,而是安排其他工作人員接待,彭女士情緒激動,在院方拒絕的情況下執意要找到相關領導,並私自步行至醫院二樓前台和治療區、三樓前台等處肆意喧嘩,出警民警到達現場請彭女士配合到派出所配合調查時,彭女士不予配合,隨後被民警口頭傳喚至芳草街派出所。以上事實有到案經過、彭女士本人陳述和辯解、證人證言、視頻資料等證據證實。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決定對彭女士作出警告處罰。”
拿到警告處罰決定書後,彭女士說她日夜難安,“晚上一閉上眼,大庭廣眾之下被製服被戴手銬、在派出所裏被要求脫光接受檢查,一幕幕輪番閃現,內心的委屈無處訴說,不知道掉了多少眼淚,家裏人都勸我算了,但我就是過不了心中的這道坎。”
行政複議時限是60天,彭女士在時效漸滿的2023年12月15日,向行政複議機關提起了行政複議申請。
2024年3月12日,彭女士等來了好消息:行政複議機關認為,芳草街派出所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彭女士行為導致四川嬌點醫學美容醫院正常的工作、營業、醫療等活動不能正常進行,屬於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決定撤銷芳草街派出所對彭女士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彭女士本以為警方會給她道歉,但是沒有。她和美容院打起民事官司,她說,她要讓警方知道,美容院不僅欺詐她,還反報警誣蔑她鬧事。
2024年6月24日,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認為,四川嬌點美容公司存在誇大治療效果及恢複期的情形,存在欺詐行為。判決該美容公司向彭女士退還醫療費3.6萬元,並支付三倍賠償金10.8萬元,以及後續治療費171元。該美容公司對此提起上訴,但隨後又撤訴。8月30日,成都市中院終審裁定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警方否認彭女士被脫光檢查
筆錄卻有“全身上下無明顯外傷”
“判決生效後,美容院就履行了判決結果,把錢給我了。”彭女士拿著行政複議決定書和判決書去找派出所,“我告訴他們,我沒錯,我也沒鬧。可是他們依然說他們是依法執法,他們沒錯。”
近日,記者在西安見到了彭女士,她給記者看複議決定書的時候雙眼含淚,反複重複:“你看,我沒有擾亂他們的經營秩序,我沒有,我真的沒有!”
對此,2024年12月30日上午,辦理此案的民警答複記者說,根據相關規定,進入辦案區,是需要進行檢查的,沒有彭女士所說的脫得一絲不掛的情形,給彭女士檢查的也是女士,他並不清楚裏麵的具體情況,但根據慣常的做法,不可能要求嫌疑人脫得一絲不掛;對於行政複議機關撤銷對彭女士行政警告的決定,羅警官表示清楚此事,他說,像彭女士這起案件,是糾紛還是因為糾紛引發了違法行為,這個尺度有時候很難把握好,對其行為的評判會有認識上的分歧。至於後續有無對彭女士道歉以及作出相應的補償,他表示不知道,稱後續都是單位領導在跟進。
彭女士為此曾於2024年12月27日前往派出所討說法,她說,芳草街派出所的上級部門高新公安分局的法製、督察和法律顧問答複了她的若幹問題。她向記者提供雙方對話的音頻中、對於為何要對她進行兩次人身檢查的疑問,一位姓邊的警務人員表示,進入辦案區做人身檢查是公安部的規定,這個符合法律規定,主要以安全為檢查目的,嫌疑人接受人身檢查時衣服要脫到什麽程度,是由檢查民警根據現場的必要性來評估。但他們後來了解的是,檢查的女警並沒有讓彭女士脫光衣物。
對此彭女士要求調閱警方辦案區的視頻音頻等資料,以及與檢查她的女警進行當麵對質,對方稱視頻音頻資料超過保存期限,無法提供,雙方對質也是各說各的沒有意義。但彭女士說,對她人身檢查的筆錄裏,記有“全身上下無明顯外傷”以及“檢查過程全程已拍照固定”的話,“如果沒讓我脫光,他們從哪看我全身上下有沒有外傷?隔著衣服能看到嗎?說視頻音頻資料超過保存期限,這又不是監控視頻,全程拍照是他們的辦案證據,怎麽會不保存?”彭女士氣憤之餘,又專門翻出她調閱的案卷給記者看,在人身檢查筆錄一頁中,確如其所說,有上述字樣。
彭女士現在的訴求是要警察向她公開道歉,並要求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她將訴求向四川省公安廳反映,公安廳轉至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公安局又轉至高新分局,高新分局又轉至芳草街派出所,“他們給我的答複很矛盾,一會兒說他們確實做的不對,一會兒又說他們是在依法執法……”彭女士既無奈又委屈。
專家觀點:辦案民警是否涉嫌濫用職權?
我們該如何區分民警是正常執法還是在濫用職權甚至非法拘禁他人?就此,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了法學專家,進行了具體分析。
焦點一:
“警方知錯不認錯,是強勢機關的慣有思維”
民警執法不當,警方需向女子公開道歉
西北政法大學公安學院(公共安全學院)一位不具名的教授認為,在這起事件中,民警強製執法不當。他說,一般情況下,民警采取強製手段時,是由輕到重的過程,能口頭製止的就不上手段,口頭製止不了徒手製止,若徒手無法製止的則上器械,有重大危害的,可以使用武器,它是有一個度的遞進的。當然,如果在強製執法過程中,造成實質性的傷害,比如說身體某些部位的扭傷、挫傷、撕裂、肌肉軟組織損傷,這就屬於執法過度了。
在此事件中,女子是否影響了美容醫院的經營秩序,是關鍵所在。那從女子行政複議結果來看,複議局撤銷了警方此前對女子作出的書麵警告的決定,說明前麵警察認為女子擾亂單位秩序的認定是錯誤的,但警察在公開場合對女子采取了強製手段,那麽,至少在美容醫院的大廳,警察也應向女子公開道歉,對女子精神上遭遇的傷害也應給予一定的安慰和補償。但現在的問題是,民警執法不當,警方又始終沒有道歉,顯然是知錯不認錯的態度,這是強勢機關的慣有思維,建議當事女子向公安紀委及督察部門申訴,並索要書麵結果。
同時,要提醒廣大群眾的是,當某件事在警察到場介入的時候,一定要聽從警察的指令,自覺接受警察的調查,跟警察之間不要有抗拒的言語和行為,否則可能引發警察采取強製手段,繼而引發一些不必要的傷害。
焦點二:
“現場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
才適用口頭傳喚及更激烈的強製手段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房立剛認為,在這起事件中,警察沒有權力采取強製措施。
他分析說,強製傳喚是有限定條件的,要履行嚴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律手續,首先應當經公安負責人批準開具傳喚證,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才能采用。除非是現場發現的有證據證明的嫌疑人,或者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正在發生,那麽警察可以采取口頭傳喚,並在被拒絕後采取進一步的強製傳喚等製止措施。
而該事件中,女子隻是坐在美容院的大廳裏,因為自己因醫美身體受損害的經曆在跟工作人員控訴,沒有阻礙他人沒有過激行為,更談不上實施了違法行為,警察無權口頭對其進行傳喚。可以在了解雙方紛爭的事由後,告知雙方此事屬於民事糾紛,不可因此發生打架擾序等違法過激行為後,即履行完自己的法定出警職責。
但僅僅因為美容院報警就口頭傳喚相對方,又因為作為美容院相對方的女性消費者申明了自己的正當理由,不接受警察的口頭傳喚去派出所,就被民警當場采取強力手段製服在地、反扭雙手戴上手銬後押到派出所,這樣的執法行為在當時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屬於執法犯法;第二次,警方以協商的理由,邀約女子來到公安機關後,卻再次以傳喚的名義,對女子進行拍照、指紋采集、血樣采集、毒檢等人身檢查工作,這是對待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是濫用職權罪的行為,隨後警方又給女子書麵警告處罰,錯上加錯。從後來女子行政複議的結果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撤銷了警方此前的處罰,這更加可以確認,此前的執法及處罰是非常錯誤的。
執法民警涉嫌濫用職權或非法拘禁
房立剛強調,我們該如何區分民警是正常執法還是在濫用職權甚至非法拘禁他人?
在社會生活中,如果某個警察說“你涉嫌違法”,就可以把一個沒有違法的民眾以嫌疑人對待,那隻能說有些似是而非但嚴重破壞法治的東西,已經在一定時期一定場合侵擾人們比較平常化了,且一直沒有得到有效和徹底的糾正,讓普通人和執法者都產生了錯誤的觀念。
我們要知道的是,民警是要恪盡職守依法辦案?還是要借著辦案偏袒一方地在警告、震懾另一方?其實現有的法律都能說得很清楚。
房立剛說,真正的所謂“涉嫌”,是有至少一項證據證明她違法犯罪了。但在此事件中,女子根本沒有違法行為,更談不上有犯罪的行為,她的事情就是一起醫美損害產生的民事糾紛,不能美容院一方說幹擾了他們正常的經營秩序,民警就失去基本的判斷力,將一名正常維權的人用強製手段帶走限製人身自由;也不能現場沒有出示傳喚證,後期再去補辦手續,這些都是濫用職權的行為。因為公權力的行使,必須先具有合法的手續和依據,並且還要依據法定的程序才能進行。
房立剛指出,“我們必須仔細認真去辨析這樣的執法行為是違法還是犯罪,是否是在合理限度內,還有很重要的一個目的,就是為了保護那些依法執行國家法律、嚴格按照執法程序,進行規範執法的警察。如果此事件中這樣的行為,我們不辨析清楚、不直斥錯誤的話,那麽對那些嚴格認真規範執法的廣大警察就是一種嚴重的傷害,傷害了他們的崇高尊嚴和良好聲譽。如果放任不理長此以往,人民群眾就會對警察失去信心,以後也不再敢依法維權,不再敢據理力爭,這將會是司法退步的表現。”
他建議女子向人民檢察院控告該事件中違法執法的民警,涉嫌濫用職權犯罪,以及涉嫌非法拘禁犯罪。
焦點三:
對維權的消費者進行人身檢查是一種人格侮辱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韓旭認為,把一個維權的消費者當作犯罪嫌疑人來對待,顯然是警察在濫用職權。
韓旭說,行政複議的結果就已經說明警察的執法是有錯誤的甚至是違法的,同時也說明這位女子在消費維權過程中是文明的、理性的。她當時的訴求是為了見到美容院的負責人,說擾亂美容院的工作秩序肯定夠不上。警察到場應該支持女士的維權行為,如果不支持,退一步講,這是一起民事行為,警察不該介入,“警察權”介入進來本身就是有問題的。
韓旭認為,一個維權的人,被傳喚到派出所被要求脫光衣服接受檢查,量身高、聲音識別、足印采集……那這不是在辦案,這是借著辦案在羞辱女士,這是一種人格侮辱,更是知法犯法。
我們如何區分他是在執法還是在濫用職權?韓旭認為兩者都有,兩者不是涇渭分明的,他是在執法過程濫用執法權利,濫用權利情節嚴重的話可追究民警的刑事責任,刑法中有一個濫用職權罪,女子可去人民檢察院去報案。
要被追刑責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人身檢查”
那麽,哪一類犯罪嫌疑人才會適用人身檢查的條件?韓旭說,那一定是刑事立案、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而上述女子不是犯罪嫌疑人,維權者沒有造成什麽危害,為什麽要用這樣的手段去對待,民警屬於過度執法。
韓旭認為,解決此事需滿足三點,一是警察向彭女士賠禮道歉;其次彭女士遭受的精神損失、物質損失需給予賠償;最後還應追究當事警察的黨紀政務、執法犯法的責任,要讓違法的警察付出代價,以儆效尤,才能讓其他警察不敢濫用警察權。
韓旭說,女士的遭遇雖然是個案,這也不光是她一個人的權益,全社會每一位公民都是消費者,這將涉及到每個人的權利。
“土政策不能和上位法發生衝突”,公民個人遇事首先要配合執法行為
對“進入辦案區的嫌疑人都要接受人身檢查是公安部規定”的說法,韓旭認為這是不懂法的表現。
韓旭解釋說,人身檢查是一種對公民人身的強製措施,《立法法》明確規定,說限製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必須由法律規定,而不能由規章規定。而現在的情況是,警方對這名女子進行了人身檢查,這種人身檢查是帶有強製檢查的性質,強製檢查就是對人身的約束,你限製了人家的人身自由,所以需要法律來規定。在這件事情上,警方聲稱是依據公安部的規定,其說法是錯誤的,適用的規章也是不對的。因為此案涉及到的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必須要用全國人大或是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才可以。“土政策”不能和上位法發生衝突,內部規章不能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立法法》都有規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警察在行使權力的時候應該受到節製、限製,不能濫用;從公民個人角度,遇事先應配合他們,他們代表的是國家,在緊急情況下,哪怕執法是錯的,也要先配合,可在事後通過追責和賠償的方式來讓警察慎用手中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