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報-紅星新聞消息,近日,陝西省鹹陽市居民陳先生向紅星新聞反映,其女兒陳某玉於12月12日,在鹹陽湖景區臨湖步行道遊玩時,不幸從湖邊落入水中溺亡。悲劇過後,陳父曾前往女兒落水的地點,發現岸邊沒有護欄,而他想要看一眼事發時的監控,也被告知沒有。
據此,陳父希望追究鹹陽湖管理處的管理失職責任,尋求賠償。12月28日,鹹陽湖管理處安全保衛科負責人楊某告訴記者,此事需要家屬和他們的法律顧問溝通,建議走司法程序。
孩子父親稱湖邊步道無護欄及監控
巡邏人員未能及時出現
12月28日,陳父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介紹,其女兒陳某玉今年上高一,出事當天原本在學校,但她給父親打電話說“腳破了,想請半天假”。陳父表示,女兒上高中之後一直感覺學習壓力比較大,就同意讓女兒請假休息半天。陳某玉回到家之後陳父外出工作,但是傍晚回到家後發現女兒不在家,隨後便出門尋找。
陳某玉溺亡的地點
當天下午六點多,陳父接到鹹陽湖派出所電話,得知女兒出事了,“我到派出所的時候他們先問了一些其他的情況,然後才告訴我的,最後我是在太平間看到孩子遺體。”
陳父表示,派出所的民警最開始也是在考慮孩子是不是有什麽心理壓力,有輕生意向。但事後陳家翻遍女兒遺物,沒有找到隻言片語的遺言,在孩子平時使用的手機上也沒有相關的痕跡。陳父說,陳某玉今年期中考試的時候感覺沒考好,和父親交流過,“我當時還勸她這沒有啥,不是考得挺好的嗎?”
自此陳父再也沒有聽女兒提起過,他也沒注意到孩子最近情緒上有明顯的波動。陳某玉住的是寄宿學校,陳父周日送孩子上學時,陳某玉還滿臉笑容地上學。
在女兒溺亡以後,陳父曾經回到事發地查看,發現女兒溺亡的湖邊不僅沒有加裝護欄,而且湖岸邊修建的是水泥坡。陳父稱,坡麵因為長期泡水以及布滿青苔會異常光滑,行人如果不慎踩到或者溜下去,很難爬上岸邊。
陳父本以為可以通過監控還原事發場景,但鹹陽湖管理處告訴他,在陳某玉溺亡的地點沒有架設監控。陳父告訴記者,如果說女兒從橋上有護欄的地方掉到湖裏,他絕不會追究園方的責任。他認為是園方管理失職。
管理處曾表示考慮行洪安全沒安裝護欄
稱景區24小時有人值守
鹹陽市政府官方網站顯示,鹹陽湖管理處負責景觀區內遊覽與娛樂項目的安全管理及環境衛生管理等。該管理處成立於2008年,正縣級建製,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財政全額撥款,由市政府直接管理。
2022年,當地媒體《華商報》曾報道和討論過“鹹陽湖臨湖步道是否應裝護欄引熱議”一事。彼時,鹹陽湖管理處調運中心負責人李錫峰表示,鹹陽湖親水平台數公裏之所以沒有安裝護欄,主要是從行洪角度考慮。安裝護欄會影響到遊客體驗,也不利於打撈清理垃圾,之前他們也曾安裝過護欄,但影響到了行洪,最終還是拆掉了。至於遊客擔心的安全問題,他表示,雖然沒有安裝護欄,但有圍網,也有警示燈。並稱在河堤上也安裝有監控,平時景區也有巡邏隊員24小時值守。
2023年1月28日下午,一名幼童在湖邊嬉戲不慎落水,母親拉拽不及也落入水中。所幸過路的鹹陽公路係統職工王先生及時拋下救生圈成功將兩人拉上岸。鹹陽湖景區宣傳科科長唐飛在此事發生後回複《華商報》表示,景區的親水平台從建成起便沒有防護欄的設計,為此特地加強了安全防護措施,全天24小時有安保人員巡邏,同時沿湖設有警示線和救生圈,湖內安裝了防護網,夜間開啟警示燈提醒遊湖市民注意安全,對於水毀的防護網也會及時修繕。
陳某玉溺亡的地點
紅星新聞記者從鹹陽湖派出所相關負責人處獲悉,此事經過調查警方已經排除刑事案件,警方證實事發地點周邊並沒有架設監控設備。
12月28日,紅星新聞記者致電鹹陽湖管理處安全保衛科負責人楊某,對方表示他們已經和家屬進行過溝通,此事需要和景區方麵的法律顧問聯係,對方承認事發地點沒有監控設施,湖邊也確實沒有架設護欄。如果家屬要追究相關責任,建議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
律師解讀:
需核實景區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對於這一事件,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良善律師認為,鹹陽湖管理方擔責與否,主要取決於其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對公共場所的管理方提出了較高的安全保障要求,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若鹹陽湖管理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那麽何為安全保障義務?據介紹,就本事件而言,鹹陽湖作為高度危險地域,管理方是否加強了安全防護設施、是否設有明顯警示標牌、是否具有應急預案和應急措施、是否有安保人員24小時巡邏、是否設有警示線和救生圈、安保人員是否及時發現有人落水、以及是否及時救助等等。
如果鹹陽湖管理方未盡到上述任意一項義務,皆可視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從現有信息看,鹹陽湖管理方難以全部滿足上述條件,所以鹹陽湖管理方需向女孩家屬承擔一定過錯賠償責任。
趙良善同時強調,《民法典》還規定了家長對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義務,如家長未盡到監護義務,則需承擔相應的監護責任。就本事件而言,女孩作為年僅16歲的未成年人獨自到危險地帶湖邊遊玩,家長並未陪同,也存在一定的過錯。依據《民法典》第1173條規定,女孩家長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方鹹陽湖管理方的責任。據此,在民事賠償方麵,可相應減輕鹹陽湖管理方的責任。
陝西漢廷律師事務所魏楨培律師分析稱,具體到本案中,鹹陽湖管理處在安全保障工作上可能存在著一些不足,例如在事發地點未安裝護欄的情況下,是否配備有巡邏安防人員和有效救援設備,現場關鍵區域有無監控設備和監控人員值守等等。這些安全防護不到位的情形,或將成為景區在法律上承擔賠償責任的過錯因素。
對於監控問題,魏楨培認為,盡管監控並非所有公共場所必須設置的設施,但在關鍵區域缺乏監控可能會增加安全管理的難度和事後調查取證的複雜性,雖然並不直接構成侵權,但可作為管理方未能盡到合理安全保障義務的一個考量因素。
最後,建議家屬通過調解、訴訟等合法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呼籲相關部門加強對公共場所的安全管理監督力度,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